近日,经市政府同意,上海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深化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工作的通知》,自2024年12月20日起,下列主体均可开具专用信用报告,证明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相关领域有无违法记录的情况,替代有关行政机关、单位出具的有无违法记录证明: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经营主体;
(二)在本市登记的事业单位;
(三)在本市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四)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前款第(一)项包括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注销期间、破产与强制清算期间的经营主体。
各类主体可以通过“随申办”移动端、“一网通办”网站、信用中国(上海)网站、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大厅、各区政务服务中心等线上、线下渠道,开具专用信用报告。
编 辑|冯小瑜
校 核|张行之
责 编|袁 琳
审 核|张发胜 徐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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