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下午3点,江苏盐城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受理了一起涉及农民宰羊卖羊肉,获利180元被罚10万的行政处罚案件!感觉的是不是特别的奇葩的事?
这是一起二审的案件!第1审已经支持当地市场监管局对卖羊肉的农民开具10万元的罚款,而且不具备减轻处罚的条件,必须处罚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2023年11月21号,盐城市大丰区。市监局工作人员在陈某的摊位上查获一只羊肉和6个羊头未盖章再出售,并且经过询问,家中冰箱里还有三只宰杀的羊肉,被市监管局工作人员全部查封并带走。
陈某是在城中菜市场经营卖羊肉的摊位,而且有工商营业执照,经营了有20余年了家中还是比较困难。因为家里还有一位老人患有淋巴癌,也是急需用钱的一个家庭。
也就是在当天收了一户农民顾某家中的6只羊,共计270公斤,价值8700元。市场监管部门在检查时,农民陈某已经卖掉了一只羊肉,每斤羊肉价格22.5元,共计获利180元。
2024年1月18日,市场监管部门鉴于陈某卖的羊肉没有经过检疫,而且认为卖的羊肉存在着病毒肉的可能性比较大,也没有办法检测,加上这些羊肉如果卖掉价值9000余元,于是就开具了13万余元的罚单,没收了180元的违法所得和6个羊头,4只羊的羊肉。
但市场监管部门因为陈某出具了家中的困难情况说明,于是减轻了处罚,直接开具了10万元的罚单。也就是按照最低杠进行处罚,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依据是食品安全法和生猪屠宰条例等法律法规,销售金额不足1万元的按照10万到15万之间的进行罚款。
2024年的2月5日,当地市场监管局取样上送检查羊肉的质量问题。
2025年2月23日,检验结果羊肉全部合格。抽样送检的该批次羊肉符合农业农村部有关兽药残留、金属残留等标准要求,结果为合格。
即便是在羊肉合格的前提条件下,即便是在陈某在家庭困难条件下,但是该市场监管局依然认为陈某不具备减轻或免予处罚的条件,需要执行10万元的最低标准处罚。
陈某认为,该市场监管局开的罚单过重,而且自己也有悔过的表现,鉴于家庭困难,所以承诺以后不再犯类似的错误。但是市场监管局不认可这些说法,还是开具了罚单并且执行。而陈某市监管局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庭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程序合法。法院据此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法庭的理由有两条:
一是根据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条例的规定,农民等屠宰活羊需要报备进行检疫,防止疾病的传播。
二是陈某已经经营20余年,应该知道这些法律条文和规定,他属于明知故犯。
也就是说一审认定市场监管局开具的10万元罚单有效,而且程序合法。
陈某不服,一审判决直接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某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观点有两条:
一是自己屠宰的羊是养羊户顾某家中的羊,是在帮智家做好事。因为家中的老人病情严重,急需要钱,所以就帮忙屠宰卖肉。
二是养羊户顾某确实出具了证言。证明了陈某所言非虚。“因哥哥生病,得了癌症晚期,请我帮他把几只羊处理掉,不用看病,我就帮他找到了卖羊的,人家不肯,后再三请人家帮忙把羊处理掉了,哪知道被工商部门查处了,说是违法,我对不起大家了。”不过在二审的庭审前,要养户的病较为严重已去世。
三是对于陈某确实认识到自己屠宰其他农民的羊,没有报备到检疫部门进行检疫是一种违法行为。
最终二审择日宣判!
事情的经过来龙去脉大家都非常清楚了。但是对于农民而言确实不容易,养一些羊想卖出去都比较难,杀羊卖肉更是难上加难了,需要经过检疫部门进行建议,意思就是说要上交一部分钱的,因为没有交钱,所以就属于违法卖肉了。
尤其今年我国确实出现了特殊的情况,那就是罚没收入特别的高,1~11月份罚没收入达到了3.7万亿,国家已经注意到这一点的行为,这种现象会阻止经济的发展,也就是说营商环境特别的不好。
总是知道罚,不知道维护或者遏制这种现象的发生。这种做法是饮鸩止渴。法应该不是目的,应该引导这些违法后果轻微或者没有影响的商贩纠正所违法的行为,这才是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的所作所为,才是让市场经济恢复正常。
究竟陈某的行为是否该处罚?能够处罚多少?
按照市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说,上纲上线是必须处罚的,因为他杀的羊较多,而且是在城中菜市场卖的。毕竟没有对活羊进行检疫报备,这一点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就是为了确保消费者吃肉安全。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所以食品安全局给出的罚单是最低杠的标准,如果真的出现了食品不安全的话,10万元确实是应该罚的,幸亏陈某所屠宰的羊是好羊。
但是《江苏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相关条款总有特殊情况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减免处罚:
一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符合减免或者是从轻处罚的情况,有以下几条:
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3、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4、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5、其他从轻或者是减免处罚的规定。
综上所述,个人认为市场监管局应该减免陈某的处罚:
一方面他是为他人屠宰羊的,每只羊也就赚180元,劳力费神的也不容易,赚赚的是辛苦钱。
另一方面那就是羊肉被检验是合格的,没有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或者危害性。
第三方面,那就是陈某家中确实有困难,有癌症患者,养养户也有癌症患者需求用钱。所以陈某符合减免的条件。
网友们是如何留言的?
其实都认为这种处罚太过于严重。因为企业那么违法,结果发的也就是几万块,而对于一个农民卖了一只羊,赚了180块钱罚10万,这简直是无法无天的行为。
关键是羊肉是合格的,没有对社会产生危害性,对于法院或者是行政机关认为卖的羊肉无法检查有没有危害性。
可是有一点没有人出现中毒或者拉稀的症状,没有人反映肉有问题。这一点应该充分说明了卖的羊肉没有问题。
——所谓执法,就像卫生巾看似在堵漏,实则在吸血。
多么形象的比喻啊!尤其近两年确实经济环境差了一点,财政紧张了一点,多地就开始开具这种肆无忌惮的罚单,让人感觉的不可思议。
——这样下去不是好兆头,容易激起民愤,引发社会动荡,前车之鉴,教训深刻。
其实这种说法不是道听途说,不应该以罚为目的。法律不支持以罚款为目的,而是以引导和约束为目的,疏导才是厚的执法目的。
——一个食品企业违法,违规才罚几十万,一个农民罚款10多万,一个老农卖芹菜被罚10多万,一个拌黄瓜被罚几万,可笑不?太可笑了。
远的不说,近期被记者暗访的四川泸州5个点屠宰场,脏乱差不说,而且还卖病死猪肉。结果最终只罚了2万,后来还依然开,究竟是为什么?
——其实个案本身没有问题,绝大多数反对的是市场监管部门该管的没有真正管到,食品安全不能放在心上,让群众放心。
也就是说市场监管部门只知道罚款,不知道去管理食品安全,或者说不知道如何管理食品安全,或者说不关心食品安全的问题。
最后只想说,其实对于一些食品的安全问题,要从源头去做也对,但不应该针对的是农民。农民毕竟是生产者,应该加大对于企业的食品安全检查,那才是市场监管部门的重头戏,这样才能保障绝大多数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不要总是把矛头针对着农民,也不要一味着重罚农民,轻罚资本家的行为。
你对这件事是怎么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