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电动自行车2起典型案例公示
兴城市xx电动车商店销售未经认证认可的电动自行车的产品案典型案例
一、处罚结果
2024年5月9日,兴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兴城市xx电动车商店给予:1、没收违法所得900元;2、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二、案件事实
2024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兴城市xx电动车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经营的电动自行车存在产品合格证标识的蓄电池型号与实际售卖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型号不符的现象,蓄电池是电动自行车内关键元器件,该店经营的替换蓄电池电动自行车不符合认证认可一致性规定。截至现场检查当天,该车行共有违规电动自行车5台,进价为1500元每台,销售价格为1800元每台,货值金额共9000元;售出3台,售出电动自行车共获利900元,违法所得900元。当事人对执法人员认定的上述违法行为没有异议。
三、处罚定性及依据
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认可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涉案物品货值金额较少,能够积极配合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提供了原车出厂型式试验报告以及3C认证证书,情节较轻,结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四、点评及典型意义
近年来,因电动自行车引发的各类交通事故和安全隐患大幅上升,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危害,电动自行车整治可以有效减少因超速、逆行、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保障骑手和公众的安全。严查电动自行车非法生产、销售,规范电动自行车市场的经营秩序,严查不合格的电动车在市场上流通,排除了安全隐患,打击了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车的行为,促进电动车市场的健康发展。
兴城市xx电动车销售服务商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案典型案例
一、处罚结果
2024年9月10日,兴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兴城市xx电动车销售服务商行给予:1、没收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1 辆;2、按货值金额1.3 倍罚款1950 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二、案件事实
2024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兴城市xx电动车销售服务商行在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其中一辆电动车铭牌标注产品名称:电动自行车,型号规格: TDT7410Z,商标标称:绿源,产品等级:合格品,制造商:绿源电动车(山东)有限公司,产品外形与产品合格证一致性不符,产品合格证标注锂蓄电池,实车配置的是铅酸蓄电池。整车质量通过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电子秤称重,重量结果为57.20kg,国家标准为55kg,高于国家标准 2.20kg。该款自行车一共购进两辆,每辆进价1379元,每辆售价1500元,还未售出,无获利。当事人对执法人员认定的上述违法行为没有异议。
三、处罚定性及依据
当事人销售上述的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因当事人所经销上述产品未售出,所以无违法所得,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罚款的行政处罚。结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四、点评及典型意义
近年来,因电动自行车引发的各类交通事故和安全隐患大幅上升,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危害,电动自行车整治可以有效减少因超速、逆行、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保障骑手和公众的安全。严查电动自行车非法生产、销售,规范电动自行车市场的经营秩序,严查不合格的电动车在市场上流通,排除了安全隐患,打击了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车的行为,促进电动车市场的健康发展。
来源:市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