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碎尸案家属控诉电视剧《他是谁》,导致年迈父母气病的事件,我们还是要理性分析三个关键的问题:
第一,出品方提出管辖权异议是真的为拖延时间吗?还是在行使正当的诉讼权利?
家属在哭诉书中称去年就起诉了电视剧出品方,但出品方一直“耍流氓”,提管辖权异议来拖延案件审理时间。
先和大家说一下什么是管辖权,简单来讲,不同的诉讼案件应该由不同的法院去管辖,当事人不能随意选择法院去立案起诉,比如说你是广东的案件,北京就管不了,为此,产生了一个法院管辖的规则,所以,如果有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选错法院了,是可以质疑这个法院是不是合法有权地去审理这个案件,这就是法律上的管辖权异议了,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详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这里就不赘述啦。
该案件中,出品方作为被告有权按照法律相关规定提起管辖权异议,因法院需要审查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因此,客观上肯定会影响整个诉讼进度,毕竟多了一道审查程序,但不代表构成滥用诉讼权利,这个是法律赋予被告的程序性诉讼权利。
当然,实践中也有很多人利用这个管辖权异议去拖时间,如果经法院审核,认为确实是恶意滥用诉讼权利的,法院是有权进行处罚的。
因此,提出管辖权异议是法律赋予被告的权利,出品方只要有正当理由,就是在行使自身诉讼的权利。
第二个问题,《他是谁》中的改编是否需要家属的授权或者同意?本案是否侵犯了家属的权利?
家属称电视剧中的“余爱芹案”与“南大碎尸案”高度相似,不仅案发时间、被害人的名字完全一致,就连凶手残忍的作案手法也被搬上荧幕,更让家属难以接受的是剧中还虚构了“余爱芹婚外情”的剧情。
改编不是乱编,戏说不是胡说,这句话确实越讲越有道理,虽然南大碎尸的真实事件并不是智力创造的成果,因此家属无著作权,但是,并不代表任何人都可以随意改编南大碎尸案,因为没有著作权,不代表家属没有名誉权,是否会构成名誉侵权,法院根据不同情况分析处理,主要分析两个维度,是否属实,还有是否侮辱人格。比如,改编南大碎尸情况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受害人的人格,使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受害人名誉权。这里也有一个案例,2008年谢晋逝世后,宋祖德及刘信达发表《千万别学谢晋这样死》文章,称谢晋因性猝死而亡并育有私生子。谢晋家属以侵犯谢晋名誉权为由将宋祖德与刘信达告上法庭。最终法院认定被告宋祖德、刘信达发表内容属捏造、诽谤性文章,大大降低了谢晋的社会评价,侵害了谢晋的名誉,指名道姓地改编加侮辱,那肯定不行,但是如果化名,借用南大碎尸的真实情节,那是不是就不构成侵权呢?其实也不一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就有规定,如果作品虽未写明真实姓名,但事实是特定人的特定事实为描写对象,作品中包含有侮辱、诽谤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简单来说,判定是否侵权一个重要标准是,是否使他人的名誉受到损害,无论是否指名道姓或是否反映的是真实事件。就像《他是谁》电视剧,就算你改名换姓,但是你含沙射影,无中生有,明褒实贬,让观众能感觉到你就是在抹黑特定的人,也是侵权。
因此,改编真实案件时,应当尊重死者的名誉和近亲属的权益,尽量避免使用与死者及其家属相关的敏感信息,或者在改编前征得家属的同意。
第三个问题,家属自称因为《他是谁》而导致抑郁,住院等,能否要求出品方承担赔偿责任?
出品方万达电视剧制作以及优酷、阿里巴巴(软件)只愿意删除涉及“刁爱青和笔友出轨的内容”,其他的都不愿意删除,最终导致家属抑郁跟住院,能要求赔偿吗?
我认为难度是比较高的,虽然我们普通人觉得,emmm,似乎抑郁和名誉侵权是有因果关系的,但是在法院审案件的时候,法官更喜欢看医疗报告,如果医疗报告显示,患者确实因为这个电视剧导致的抑郁和产生医疗费,那就还有机会可以要求出品方赔偿,但是这个医疗报告很难获得,我个人认为,在改编这类原本就是真实的悲剧的时候,应当充分尊重家属的意见,不可以因为戏剧性的需求或者流量就进行随意地改编,由于南大碎尸案过于著名,很多人也许不记得当事人名字,但是记得情节,而这个时候你打着“南大碎尸真实故事改编”的旗号出来,确确实实会让很多人以为剧里的情节都是真的,这样确确实实会导致家属受到二次伤害,所以,我建议,如有虚构,建议应明确标注虚构的敏感性情节。公正、平和、善意的创作有关南大碎尸的故事,是避免侵犯名誉权的最好方式。如果还有机会的话,我还建议应获得家属签署的《豁免书》。如无授权,尽量避免直接以真人真事为内容创作或采用影射手法。
因此,家属因为电视剧而导致抑郁很难证明因果关系,除非有相关的心理医疗报告。
综上所述,希望大家心里都有一杆秤,心如明镜,知道什么是真,什么是假,如果真的有悲剧被戏说,你可千万别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