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厕所”是每个人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可是有些用人单位为推脱责任,认为“上厕所”是个人生理需求的私事,与劳动者的本职工作无关,不能将厕所认定为工作岗位。看看法院是如何认定的。
基本案情
黄某是某烧烤店雇请的厨师,日常上班时间为17时30分至次日凌晨3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烧烤店亦没有为黄某购买社会保险。
2023年10月20日21时46分,黄某在烧烤店的厨房炒完菜出来上厕所;21时48分,被发现在厕所内面向地趴着并呼之不应;经医生到现场抢救,抢救至22时55分被宣布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黄某的死亡原因为猝死。
黄某的家属向连州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连州市人社局经调查核实后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涉案认定决定,认定黄某的死亡视同工伤。烧烤店不服,向连州市政府申请复议,连州市政府经审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维持涉案认定决定的涉案复议决定。烧烤店不服,遂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是烧烤店雇请的厨师,黄某于事发当天上班期间炒完菜出来上厕所,该“上厕所”的行为属于劳动者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中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与黄某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综合本案在案证据,黄某在工作期间因生理需要上厕所,其后在厕所中突发疾病并经抢救无效死亡,该死亡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认定视同工伤。连州市人社局受理了涉案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调查核实相关事实后作出的涉案认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连州市政府在复议程序中履行了相关复议程序,经审查后作出了维持涉案认定决定的涉案复议决定,亦属合法。
法官说法
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都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上厕所”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与劳动者正常的工作密不可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旨在通过提供全面的保障措施,确保工伤职工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以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遇到类似情形,应依法申请工伤认定,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亦应依法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既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又大大降低自身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风险。
法条链接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通讯员:叶礼裕
编辑:罗雯婕
校对:赵彩红
审核: 黄保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