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依法惩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犯罪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检察机关开展“打假治敲”专项行动、“检察护企”专项行动,2024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涉新闻敲诈和假新闻案件159件423人。
最高检划出了重点领域:财经、环保、医药、民生、汽车。
同时划出了高危企业类型:处于上市、融资等关键节点的大型企业。
最高检还指出了当下自媒体等传媒行业敲诈勒索的最新特点——
犯罪手段有隐蔽性、非接触性。不法分子表面上是为社会正义发声,但实际是为了敛财。有的打着“商业合作”的旗号,以签订合作协议形式收费规避风险,专人负责联络洽谈,专人负责签合同、做风险防控,企图为敲诈敛财披上合法外衣,掩饰犯罪。
“现在的那些人,都很聪明。其实就是那个意思,但我们抓不到破绽。”当下,这是很多企业公关共同的维权困惑。
检察系统通过公诉引导侦查等一系列手段,协同公安机关破解了办案难点,并从中选出5个充分体现当前传媒敲诈案件的新特点、新趋势及办理难点的典型案例,向全国公布,作为政法机关的办案参考,和企业的维权参考。下面,对最高检公布的5个典型案例进行逐一分析——
案例一:郑某某等人敲诈勒索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初,郑某某指使姚某某应聘到A公司江苏省徐州市门店工作。同年11月14日晚,胡某某假冒姚某某的男朋友,到姚某某工作的门店内假装和其发生争吵并在店内配料盒内小便,随后姚某某故意使用该配料盒为顾客制作饮料,郑某某同时指使王某拍摄视频,薛某在店外望风。
拍摄制作负面视频后,郑某某、姚某某利用QQ软件聊天,制造该负面视频系郑某某从网络购买的假象。后郑某某与汪某某通过电话、微信与A公司的工作人员联系,以在互联网曝光负面视频相要挟,逼迫A公司支付人民币600万元购买该视频。因A公司报案而未得逞。
案发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并就收集证据提出意见,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全面固定微信聊天记录、监控视频等证据。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发现汪某某负责保存视频,谋划犯罪,故将其追诉。
期间,检察机关还办理3起侵害企业利益犯罪立案监督案件,为企业经营发展保驾护航。
2023年8月9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对郑某某等6人判处有期徒刑6年到3年的不等刑罚。
分析解读
此案涉及到近年来最新出现的“视频打假”类自媒体。说明政法机关对此类自媒体新现象,已经开始关注。
负责保存视频的也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判刑了,展示了当下政法机关“全链条打击”的力度。
再一点就是,最高检通报案例时提及的“3起立案监督案件”值得关注。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企业受到权益侵害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被害企业可以到检察机关要求立案监督。
案例二:宋某敲诈勒索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至10月,宋某在自己运营的知名医药类微信公号“某某学术车”上发布了五家医药企业的不实或负面信息,迫使被害企业以“公关费”等名义支付钱款共计153万元。
案发后,海州区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侦查,重点从两个方面引导取证:一是从合同签署的提议方、删除相关负面文章的时间节点、沟通的具体内容等方面还原双方协商的真实过程,查实宋某实施了胁迫行为;二是核实被害企业是否有网络宣传的业务需求、宋某是否实际提供宣传服务等以确定“公关服务协议”的实质属性。
政法机关还查明宋某系明知发布信息的虚假性。通过调查宋某的从业时间和工作经历,发现其曾长期从事医药行业,具备核实信息真实性的能力,却未核实从网络获取的企业负面信息的真假。通过调取聊天记录,发现其明知平台发布的“药企黑幕”信息的虚假性,却主动发布不实、虚假信息迫使企业支付财物以实现非法牟利。
庭审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宋某向五家药企索取钱款是一种商业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检察机关回击:商业行为的本质是交易,交易的前提是自由、平等、互惠,被迫签订的无实质服务的“公关服务协议”,并未提供实质性服务,合作协议只是掩饰犯罪行为的“幌子”,本案不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所谓的“公关服务协议”签订后既未提供实质服务,且所谓的协议服务也并非企业所需,企业支付财物系基于胁迫。
2024年4月16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11年。
分析解读
通报这起案例时,最高检明确表态:通过自媒体发布负面信息,利用行业影响力导致被害企业难以通过公开真相、追究对方失实责任等救济手段恢复正常经营,迫使被害企业签订无实质服务内容的“公关协议”,支付“公关费用”“合作费用”以“删帖”的,应当认定为新闻敲诈行为。
结合上述最高检的精神以及办案过程,可以看出,政法机关将合同签署的提议方、删除负面文章的时间节点以及企业是否有找这家自媒体做正面宣传的真实业务需求,都当做认定事实的重点,而不局限于“双方是怎么谈的”。即,即便是自媒体洽谈过程中风控意识很强,从其他证据入手,也可以认定敲诈勒索罪成立。
该案被最高检明确认定为“网络大V”案,说明政法机关有通过树典型案例,对一些“网络大V”敲山震虎的意味。
案例三:朱某某等人敲诈勒索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某某等人以“反传销”“防骗”为名,利用企业存在的经营漏洞和问题,专门编写、发布标题为“某公司涉嫌以消费为名进行传销”“某公司涉嫌股权非法集资”等负面舆情文章,被害企业被迫与朱某某等人签订“合作协议”并支付删帖费用,朱某某等人得手后即将负面舆情文章删除。2017年至2023年,该团伙采用上述手段对17家科技公司、网络公司敲诈66万余元。
案发后,检察机关应邀提前介入侦查,提出从收款账户反查被害企业的侦查思路。
2024年6月17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朱某某等人有期徒刑10年2个月至4年3个月的不等刑罚。
检察机关通过走访调查,发现此类敲诈在初始阶段,因行为违法程度较轻尚未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条件而未被刑事处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也不掌握情况而未能及时给予行政处罚,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典型性。为加大类似犯罪问题的预防和查处,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分析解读
实践中,一些自媒体摸准了某些企业存在违规违法经营问题、心虚怕事的心理,开设自媒体号“黑吃黑”。未来,这类自媒体号法律风险很大。
更值得关注的是检察机关走访发现的情况:一些自媒体虽然有敲诈行为,但尚未达到追刑责标准。检方在通报中建议,行刑衔接,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包括行政拘留等。未来,被行政拘留的自媒体人可能会增多。
对于一些维权目标是震慑、惩治,而不一定非要判谁刑的企业来说,这是一个新思路。
案例四:罗某等人敲诈勒索案
基本案情
罗某等人注册“某某财经”等账号,于2022年3月至2023年4月,利用担任传媒公司管理人员、熟悉新闻传播活动等条件和优势,片面选取争议话题有针对性进行负面叙事,以“震惊体”式标题先后发布130余家互联网知名公司品牌的负面信息,并在谈判过程中加大负面网络帖文发布力度持续施压,逼迫上述公司以“商务合作”的名义支付删帖费用29.6万元。
重庆市南岸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官介入侦查,要求提取团伙成员商议、策划、实施犯罪活动的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电子证据。
2024年3月22日,重庆市南岸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罗某等人有期徒刑3年10个月至缓刑。29.6万元违法所得,被告人全部退赃。
分析解读
这起案件,涉正规新闻媒体采编人员。
最高检把这起案例作为典型案例,是为了让办案机关能够“依法准确认定新闻记者以舆论监督为幌子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
最高检通报指出:检察机关要严格把握以监督为幌子的敲诈勒索与舆论监督的界限,对新闻记者通过搜集、传播负面信息相胁迫,敲诈勒索企业并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要从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明示或者暗示胁迫、交易的异常性、被害方给付费用的被迫性等方面准确认定。
案例五:刘某等人敲诈勒索案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28日至2021年6月10日,刘某等人在河北省多地对企业单位进行拍摄,然后冒充新闻单位工作人员,以媒体曝光或向有关部门举报污染问题相要挟,共敲诈勒索74人94次,涉案金额12.61万元。
案发后,河间市检察院应邀提前介入侦查, 建议 做好扣押手机的电子数据恢复、信息梳理工作,全面筛查与案件有关联的证据 。
办案过程中,检察官发现下游被告人转移赃款的数额,远高于现有犯罪事实涉案金额,遂开展自行侦查,通过调取、核对交易流水和交易日期,发现除公安机关移送的46起犯罪事实外,仍有其他犯罪事实,通过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最终将犯罪事实增加至94起。
2022年6月10日,河北省河间市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刘某等人有期徒刑4年10个月至1年的不等刑罚。
分析解读
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是认定犯罪的重要线索来源和电子证据。删了,只要手机没扔,聊天记录都可以恢复出来。
钱款交易记录,也是认定犯罪的重要线索和证据。只要办案机关细致认真,一笔笔都能查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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