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有所居,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是每个老人安享晚年的理想生活,但是天有不测风云,很多事情的发生扰乱了他们平静的生活。一起来看下今天的案例。
01基本案情
陈某由于身体原因,为了照顾两个孩子,于是将住在贵州的父母接到深圳。陈某生前立下了遗嘱,载明在她去世后由陈老夫妇照顾两个孩子,丈夫周某负担孩子的抚养费;3套夫妻共同房产中自己50%的份额由两个孩子分别继承所有权,但是在孩子成年之前先由陈老夫妇暂为监管;此外,陈老夫妇在去世前都可以居住在上述的3套房子里面。后陈某于2020年初不幸离世。陈某生前为父母设立的居住权却遭到丈夫周某的反对,所以陈老夫妇的居住权登记一直未能落实。
无奈之下,2023年陈老夫妇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遗嘱的效力,判令他们老两口享有3套房产的居住权。没想到女婿周某则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两个孩子按照陈某的遗嘱,继承房屋产权份额。
02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3套房子的居住权,陈老夫妇认为按照女儿陈某的遗嘱,周某应该配合他们办理居住权的登记。周某认为,上述3套房屋属于陈某和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妻子陈某一人无权处置房屋。现在陈老夫妇和两个孩子一直住在3套房产中位于南山区的那套房子。两个孩子一个刚上小学,一个即将上初中,南山区的房产也具有孩子必需的比较好的学位。了解到孩子们的想法后,基于本案的特殊性,法官开始为陈老夫妇和周末做工作,希望双方能协商解决,最终案件在法官的调解下达成了“仅在南山区这套房产为老两口设立居住权”的方案,这样保障了两位老人老有所居,孩子上学也便利,也同时能保障周某的财产利益。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陈老夫妇在南山区的房产设立居住权,并将3套房产中陈某享有的份额依照其遗嘱予以确认。
03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