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自2022年以来广西法院依法打击治理洗钱犯罪的工作情况,并公布四起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件中,被告人范某怡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人民币2000余万元。将贿赂犯罪所得通过他人名义购买房产,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其行为构成洗钱罪,洗钱罪、受贿罪数罪并罚,获刑十五年,并处罚金。

虚设债权债务协助受贿赃款转换

2015年,庞某明知是阮某收受贿赂的违法犯罪所得,仍帮助接收、保管受贿款现金300万元,并以借款为名,与受贿人员亲友签订虚构的借款协议,来掩饰、隐瞒受贿款的来源和性质。2015年、2018年,庞某以还款的名义分别将50万元、100万元现金交给受贿人员指定的收款人,同时多次以现金的方式向阮某支付利息。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庞某对涉案钱款系受贿款具有主观明知,其通过与第三人签订借款协议以掩盖钱款真实来源,从形式上阻断涉案钱款与受贿行为的关系,实现帮助他人掩饰、隐瞒受贿赃款的目的,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庞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缴纳罚金等情节,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以犯洗钱罪判处庞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典型意义

贪污贿赂犯罪的性质决定贪腐行为与洗钱行为存在密切关联,洗钱已经成为贪污贿赂犯罪的高发关联犯罪。公职人员迫于纪法震慑,往往不敢直接占有、使用贪贿款项,而是先交由第三人将涉案钱款洗白,犯罪隐蔽性更强,亦增加了办案机关的查处难度。本案洗钱人员通过与第三人虚设债权债务方式协助资金转换,使涉案赃款的性质发生了根本的改变,让“黑钱”变成了“白债”,原本非法的钱财被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加强洗钱行为查处和惩治力度,有利于充分发挥刑罚的震慑作用,切实斩断利益链条,全面提升惩治贪腐犯罪效能。

投资房产隐匿受贿犯罪所得

2017年至2023年,范某担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2000余万元。2022年2月,范某将受贿所得262万余元,以现金方式分4次交给林某,以林某名义存入银行后再转交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支付购房款。之后,范某以其孙女名义办理了不动产登记。

本案经融安县人民法院一审,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并已生效。法院认为,范某为掩饰、隐瞒贿赂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将贿赂犯罪所得通过他人名义购买房产,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其行为构成洗钱罪。范某具有坦白、部分退赃等情节,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以犯洗钱罪判处范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万元。与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5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投资形式实施“自洗钱”的典型案件。范某为了使受贿犯罪披上“隐身衣”,将受贿所得以现金方式交付他人,并指使他人购买投资房产,从形式上阻断了该款项与受贿犯罪的直接联系,具有为自己掩饰、隐瞒受贿犯罪所得的犯罪故意和行为,应以洗钱罪予以惩处。加大对“自洗钱”的打击力度,有利于全链条惩治犯罪,不让任何人从犯罪行为中获利。

亲友帮助“漂白”涉黑钱款

2019年6月,某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陆某在逃期间,将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所得收益60万元藏匿于其妻何某处。何某明知该资金的来源和性质,仍存入其个人银行账户,后通过银行转账投资工程项目。

阳朔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的行为已构成洗钱罪。何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以犯洗钱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实施洗钱的典型案件。何某明知涉案资金系洗钱上游犯罪所得,仍存入其个人账户,后续又转账投资工程项目,形式上阻断了该资金与上游犯罪之间的联系,属“漂白”行为,应以洗钱罪论处。实践中,因存在亲朋好友等特殊关系撇不开情面而帮助他人转移、隐匿、处置资金的行为十分常见,亲友关系并非排除适用洗钱罪的法定事由,社会公众应以此案为鉴,增强法律意识,不触碰法律红线。

通过虚拟数字货币交易形式实施洗钱

2022年,陈某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注册匿名数字钱包,以虚拟数字货币交易形式收取贩卖毒品所得钱款。之后,陈某多次将收取的虚拟数字货币通过加密货币交易所转至其实名数字钱包,并从数字钱包绑定的银行卡中提现3.5万余元。

本案由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一审,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并已生效。法院认为,陈某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收取虚拟数字货币后转账提现的方式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据此,法院依法以犯洗钱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与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7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实施洗钱的典型案件。陈某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要求买家以虚拟货币方式进行交易,通过匿名数字钱包收取虚拟货币,通过加密交易平台转账至实名数字钱包并提现,将赃款“漂白”,其行为从形式上切断了所获资金与上游犯罪之间的联系,阻碍了办案机关对赃款去向的追查,已构成洗钱罪。以区块链技术为依托的虚拟货币,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强、跨境流转便捷、脱离金融监管等特点,逐渐成为不法分子转移钱款的工具,给洗钱犯罪的认定和追赃挽损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值得警惕。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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