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俩取得两千多万搬迁补偿款后仍拒绝执行,还用补偿款悄悄买房……12月2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打击拒执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通报2024年浙江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情况,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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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现场。“浙江天平”微信公众号 图

杭州夫妻李某校、廖某艳有钱却拒执的案例即是其中之一。

2020年11月30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李某、李某校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作出刑事判决,判决李某退赔人民币6037万余元、李某校共同退赔741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西湖法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执行。

被告人李某校隐瞒某茶叶公司(其持股62.5%)取得搬迁补偿款2199万余元的事实,拒不履行退赔义务,于2020年10月21日至27日伙同其妻子被告人廖某艳将第一笔搬迁补偿款88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偿还欠款等。2020年11月2日,李某校被西湖法院决定逮捕后,廖某艳根据李某校事先安排,于同年11月17日至24日将第二笔搬迁补偿款660万元用于偿还欠款等;于2021年1月5日至23日将第三笔搬迁补偿款659万余元用于偿还欠款、取现等。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被告人廖某艳明知李某校负有执行义务,仍帮助隐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校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被告人廖某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查封在案的房产依法处置。

浙江高院这样评价该案的典型意义:被告人对刑事判决确定的退赔义务拒不执行,损害了刑事判决的权威和当事人利益,与拒不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行为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符合拒执罪的构成要件,可以按拒执罪判处,罪刑相当、罚当其罪,具有良好的警示作用。本案既是对拒执罪适用边界的有益探索,也是对涉众型经济犯罪依法追赃挽损方式的有效尝试,是司法实践与社会需要耦合式发展的应有之义,体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据介绍,今年1-11月,浙江法院一审受理拒执犯罪案件1445件,一审审结拒执犯罪案件1470件,判决罪犯1443人,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31人,拘役229人。其中自诉案件170件,准予撤诉149件,共判处自诉案件罪犯16人。此外,依法惩处与拒执行为相关联的虚假诉讼、妨害作证等妨害司法犯罪案件130余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