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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优护航绿色发展功能

培育环资审判示范地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

环境资源审判是生态环境法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把握新发展阶段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自2020年1月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集中管辖应由本市中级法院审理的环境资源案件,并推行涉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

近五年来,上海三中院建立健全专业审判、理论研究和立体宣传机制,不断提升环境司法能力及司法保护合力;同时落实生态恢复性司法理念,加大协同联动力度,形成共保联治、共建共享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截至目前,共审结各类环境资源案件240余件,其中,包括全国首例走私“洋垃圾”污染环境民事赔偿公益诉讼案、上海市首例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等一系列典型性案件。

以“司法之力”守护绿水青山

环境资源案件包括资源和环境保护两大类,前者主要指破坏渔业、林业、矿业、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案件,后者主要涉及环境污染防治。

2019年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发《关于加强环境资源生态司法保护和审判专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文件,旨在优化环境资源案件管辖体制、全面推行“三合一”审判机制等。

记者了解到,“三合一”审判机制是涉环境资源案件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的统一归口机制,将涉及环境资源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交由同一审判机构统一审理,缩短了案件审理周期,更加及时有效地解决环境资源纠纷,保护生态环境和公众利益;同时,‌有利于促进刑事追诉、民事赔偿、行政履职三个环节的依法衔接、高效协同。

2021年夏季,青浦区一公益林地形成大面积积水。据悉,该公益林的养护责任单位是某养护服务社,该服务社将该公益林的绿化养护服务工作发包给一景观公司,该景观公司又分包给一工程公司。此后,工程公司未按要求回填“绿化土”,而是安排三家渣土运输公司将8万余方工程渣土倾倒在公益林中,并擅自迁移树木致死,80余亩林地及其生态功能由此严重受损。检察机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该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唯一股东钱某提起公诉,并对该工程公司、养护服务社、景观公司、三家渣土运输公司及钱某提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

经审理,上海三中院判决钱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决七被告承担相应林木损害修复费用、森林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土壤损害修复费用等2000余万元,以及惩罚性赔偿责任金47万余元。

今年8月,上海三中院联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在该公益林中共建公益林生态保护法治共建基地,目前公益林修复工作正在依规有序推进中。

以“专业之智”打造生态治理样本

据了解,环资案件具有诉讼类型全面、诉讼主体多元、涉及领域广泛、责任承担方式多样等特点。如在本市首例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中,上海三中院融合了磋商、行政监管、司法审查等多种方法,促使原被告以及区生态局、区财政局等就环境污染损害达成替代性修复协议,并由市、区两级生态局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督促被告积极整改,最终以撤诉方式妥善审结此案;奉贤区生态局诉张某等人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一案,则是全国法院首例适用《民法典》第1234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作出判决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为持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业能力,上海三中院“三合一”环资审判专业团队积极参加和组织环资审判业务轮训、培训、讲座等,开展各种学习研讨活动,不断强化专业素养,增强环资司法能力。

同时,引入环境法律专家与技术专家辅助案件审理,通过专家咨询、专题研讨等方式,破解生态环境鉴定、评估、修复等实践难题。

针对当前环资审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上海三中院还研究撰写了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的生态损害救济制度司法智库课题,开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课题研究,参与上海高院关于环资审判体制机制优化的重点课题,对双碳目标引领下的碳排放权交易纠纷等开展前瞻性研究。

以“协作之道”凝聚绿色发展合力

2020年10月,上海三中院与江苏省南京环境资源法庭,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签署《长三角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据悉,针对跨省域环境资源案件诉讼程序启动难、案件事实认定难、裁判文书送达难、执行难等问题,长三角“三省一市”四地高院于2019年11月签署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在省级层面建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细则》在环境资源案件跨域立案、一体化处理、专项审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跨域联合执行、信息资源共享、联合业务培训等做出具体规定,从环境资源纠纷源头治理到生态环境修复,从审执业务到信息资源共享全方位开展合作,不断突破环境资源保护区域壁垒,全力打造跨流域、跨区域司法协同,为长三角生态环境一体化保护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保障。

同时,在本市生态环境协同共治方面,上海三中院联合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海警局、上海海关缉私局、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共同签署《关于建立生态环境行民刑案件衔接机制工作备忘录》,建立行政、检察、侦查与司法机关之间环境资源行民刑案件的衔接机制,从而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领域司法行政协同共治。

此外,上海三中院还积极推动环境资源司法交流与合作,与复旦大学、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人民检察第三分院等单位共同创办“长三角生态法治”微信公众号,联合宣传长三角地区环境资源保护举措和成效、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和环境法治理论研究成果。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近五年来,上海三中院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依法公正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服务保障美丽中国建设。下一步,上海三中院将持续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充分发挥法院司法职能作用,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上海法治报

责任编辑:奚晓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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