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李梦瑶 记者 张晓培)五保户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车祸去世后,获得98万余元赔偿款,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的两名同胞弟弟因该笔赔偿款的归属问题产生纠纷。日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因车祸赔偿款分配引发的纠纷案件。

胡老大是铜山区某村村民,仅有两个兄弟在世,无配偶、子女,父母早已去世,属于五保户。自1996年父亲去世后,胡老大就与胡老二一起生活。

2022年7月,胡老大因车祸去世。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98万余元。胡老大的丧葬事宜由弟弟胡老二操办。

胡老二认为,自己照顾哥哥多年,理应继承这笔赔偿款,胡老三则认为,自己和胡老二是同等身份继承人,应均分赔偿款。二人争执不下,胡老二诉至法院,要求将全部赔偿款判归己有。

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在胡老大死亡时尚未由其所有,故该赔偿不属于遗产,该赔偿金的分割应在扣除丧葬费相关支出后,予以分割。本案中,胡老大死亡引发的各项赔偿为98万余元,现双方主张按照该数额予以分割,法院予以认可。

本案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是侵权人对死者近亲属遭受的损失在一定范围内的赔偿,是死者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该财产的分割应当综合考虑两名同胞弟弟与胡老大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关系远近、共同生活和经济依赖关系、当地风俗习惯下权利人的生活来源及胡老大去世后对权利人的后续影响等因素,而非简单的平均分割或等额分配。

本案中,胡老大生前在原告家庭吃饭,胡老大的水电、医保缴费等基本生活支出亦由原告家人代缴,原告对本案赔偿款应予多分。综合考虑胡老大本身有自理生活能力,亦是独立居住,去世时尚不需要他人赡养,法院酌情确定原告胡老二按照55%的比例、被告胡老三按照45%的比例分得前述财产。

一审判决后,胡老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主审法官张衡介绍,“五保户”的遗产可以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由国家或者集体组织提供生活费用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自然人,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如“五保户”有法定继承人,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本案中,胡老大第一顺位继承人均不在世,故该赔偿款应由其第二顺位继承人参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并考虑案件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