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时报讯(记者 钱海盈)为加强对养老机构预收费用收取、管理、使用、退费的监管,防范化解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促进养老机构健康有序发展,近日,江苏省民政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等7部门出台了《江苏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了养老机构预收费定义,即养老机构提前向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收取一定额度费用,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提供相应养老服务的行为。同时明确了养老机构预收费的范围,主要包括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三种类型。其中,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对单个老年人一次性收取的押金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会员费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养老机构不得利用格式条款设定不合理的退费限制,不得以承诺还本付息、承诺明显低于市场价入住等方式,诱导老年人交纳预收费。公办、公办民营、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建设的养老机构不得收取会员费。
关于预收费用途,《办法》指出,养老机构预收会员费不得用于以下五类情形:非自用不动产、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直接或间接投资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投资、捐赠给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名下的其他企业;实行连锁化、集团化运营的养老机构,投资、捐赠给关联企业;其他借贷用途。
此外,《办法》还对预收费存管账户进行明确,规定养老机构收取的押金、会员费应当实行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和风险保证金方式管理,并须留存一定金额的资金作为风险保证金。设区市民政部门应会同当地金融监管部门确定承接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并向社会公布。
《办法》自2025年1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发布前已实行预收费的养老机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信息报送等手续,否则不得开展预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