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劳动权益总体情况以及涉欠薪纠纷典型案例、新业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调解仲裁管理司司长王振麒、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李进东出席发布会。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介绍了涉欠薪纠纷典型案例。
图为发布会现场照。
党中央高度重视治理欠薪工作。临近岁末,正值工资结算高峰,落实和保障好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是当前一项重要且紧迫的民生大事。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劳动者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要部署,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保持就业、物价总体稳定的部署安排,最高人民法院立足司法审判职能,依法加强调解工作、加大执行力度,积极化解欠薪纠纷,及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全国各级法院办理的大量案件中选取、发布9个涉欠薪纠纷典型案例,进一步明晰裁判规则、推动部门联动、促进多元解纷、加强协同共治。本批案例有以下特点:
一是明晰裁判规则,妥善化解纠纷。发挥典型案例在统一裁判规则、传播价值理念、促进社会治理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引导用人单位知法守法、劳动者理性维权。宫某等11人与某金属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中,宫某等11人与海外生产项目发包人某冶金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与承包人(实际用人单位)某金属公司未订立劳动合同。在实际用人单位不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法以人格、经济等从属性特征作为判断标准,准确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保障了海外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王某与某投资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中,某投资公司就拖欠工资与王某约定了分期付款时间,但未按照约定支付第一期工资,且在诉讼过程中否认付款约定。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后续工资付款期限尚未届满,但某投资公司明确表示不履行付款义务,劳动者可以在后续工资支付期限届满前请求公司支付所有欠付工资,依法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是区分不同情形,做好统筹保护。中小企业是吸纳就业的主力军。化解欠薪纠纷过程中需处理好促进市场主体发展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区分用人单位欠薪的主观过错、危害后果和解决预期,推动用人单位稳住岗位、保住基本工资发放,妥善解决欠薪纠纷。31名劳动者与陈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中,陈某经营服饰公司,因他人拖欠货款导致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但此前从未拖欠,且公司提供20多个工作岗位,仍有发展盈利能力。执行法院多次调解,促使劳动者与陈某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对机器设备采取“活封”方式保障正常经营,动态监管企业账户,以企业盈利支付劳动报酬,通过“活水养鱼”方式化解欠薪纠纷。某运输公司与某混凝土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中,某混凝土公司拖欠运费导致某运输公司的19名货车司机无法获得劳动报酬,集体讨薪。人民法院针对欠薪症结,在运输合同纠纷中依法裁定某混凝土公司先行支付相关运费,督促某运输公司在拿到运费的同时当庭将款项发放给每位司机,既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经营,又高效化解欠薪纠纷。
三是坚持多措并举,分类有效处置。人民法院落实欠薪案件绿色通道,快立快审快执各类欠薪案件,维护劳动者胜诉权益。充分运用“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强化线上和线下财产调查工作,全面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依法适用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执行措施,加大对规避、抗拒执行行为的惩戒力度。47名劳动者与某餐饮公司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执行案中,某餐饮公司拒不履行劳动仲裁调解书,其实际控制人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毫无关联的其他个人,意图逃避法定责任。执行法院主动查明该事实后,对实际控制人等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督促其支付了劳动者工资,圆满解决了欠薪纠纷。11名劳动者与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执行案中,某科技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采取限制消费等措施未取得预期效果。执行法院依法追加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引导股东直接支付欠薪,化解了公司“空壳化”导致的欠薪难题。69名劳动者与某鞋业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中,某鞋业公司严重资不抵债。执行法院引导债权人申请某鞋业公司执行转破产,协调有关部门调查尚未进入诉讼的工资债权情况,在破产程序中依法优先保障全体劳动者工资债权,于春节前集中发放。
四是加强协同共治,推动防治结合。治理欠薪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相关部门积极作为、加强协作。最高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与全国总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协作,进一步健全防范化解工作体系,充分调动各方资源,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11名网约车司机与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中,人民法院和总工会协同推进“一函两书”(即《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工作,通过“司法建议”+“一函两书”的方式,促使用人单位自动履行裁判义务,督促平台企业履行劳动保护责任。在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保障、重大争议处置等方面协调联动,依法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平台用工、促进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132名劳动者与某船舶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中,执行法院打通“仲裁保全”链条,加强与人社等相关部门的信息互通、沟通协作,积极寻找意向投资人,帮助用人单位摆脱经营困境,解决了百余名劳动者欠薪和就业问题。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全力以赴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坚持依法高效办理欠薪案件,扎实开展治理欠薪冬季行动,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着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涉欠薪纠纷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一:“司法建议”+“一函两书”,推动化解平台企业欠薪纠纷
——11名网约车司机与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二:依法确认劳动关系,妥善化解海外务工人员欠薪纠纷
——宫某等11人与某金属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案例三:用人单位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不履行支付工资义务的,应承担预期违约责任
——王某与某投资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四:依法裁定先予执行,实现欠薪纠纷“提前救济”
——某运输公司与某混凝土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例五:巧用追加程序,化解群体讨薪难题
——11名劳动者与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执行案
案例六:依法限制实际控制人等高消费,彻底化解欠薪纠纷
——47名劳动者与某餐饮公司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执行案
案例七:“灵活查封+司法监管+风险提示”,助力小微企业摆脱欠薪困境
——31名劳动者与陈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
案例八:综合施策,实现查封财产价值最大化
——132名劳动者与某船舶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
案例九:“执破融合”,一揽子化解欠薪纠纷
——69名劳动者与某鞋业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
案例一
“司法建议”+“一函两书”,推动化解平台企业欠薪纠纷
——11名网约车司机与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系某网约车平台的运营主体。网约车司机在某科技公司运营管理的APP上接受派单,由平台统一负责运力调度。2024年,11名网约车司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某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科技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等。案件审理过程中,审理法院了解到该网约车APP在线注册司机数千人。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通过寓调于审、以审促调的方式开展全流程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某科技公司已自动履行协议义务,共计为劳动者挽回欠薪等损失26万元。为推动平台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审理法院向某科技公司发送司法建议。某科技公司收到司法建议后回函表示,将依法用工,进一步优化管理模式。审理法院同时将司法建议抄送区总工会,并就“法院+工会”联动发挥“一函两书”制度优势进行沟通协调。区总工会调研后,向相关平台企业发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平台企业表示,将充分发挥企业工会作用,规范用工方式,认真听取、响应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避免纠纷再次产生。
【典型意义】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人民法院和总工会协同推进“一函两书”工作,积极发挥各自职能优势,通过发送司法建议与“一函两书”的方式,促使用人单位及行业纠正存在的劳动用工违法行为并督促用人单位自动履行裁判义务,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谨防“小问题”演变为“大矛盾”,引导平台企业营造更加健康、和谐、稳定的用工环境,实现了新就业形态从业者权益和平台经济发展的双向增益,助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案例二
依法确认劳动关系,妥善化解海外务工人员欠薪纠纷
——宫某等11人与某金属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冶金公司承租老挝某钢铁公司的螺纹钢生产线成套设备及厂房。某冶金公司(发包方)与某金属公司(承包方)订立承包合同,约定:某金属公司整体承包上述设备及厂房;某金属公司自行聘任人员,统一管理,承担人员出国、薪资等费用。某金属公司招录宫某等人到老挝工厂工作。某冶金公司为协助某金属公司办理人员出国务工手续,与宫某等人订立劳务合同。宫某等11人提交了工作期间某金属公司的考勤记录、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情况说明》等证据。《情况说明》确认了自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期间某金属公司欠付宫某等11人的工资数额。因某金属公司拖欠工资,宫某等11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某金属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宫某等11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承担支付工资的义务。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某冶金公司与宫某等11人订立劳务合同,系为协助某金属公司办理人员出国务工手续。鉴于某冶金公司与某金属公司订立的承包合同约定,某金属公司自行聘任人员、支付工资,且宫某等11人提供的考勤记录、《情况说明》等证实其接受某金属公司的劳动管理,故不予支持某金属公司关于某冶金公司系用工单位的主张。审理法院判令,确认宫某等11人与某金属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金属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典型意义】
随着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国际共识持续扩大,覆盖地区范围不断拓展,劳动力跨境流动日益频繁,我国到海外务工的人数逐年递增,劳动纠纷不断增加。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充分考虑境外用工法律关系的复杂性,结合劳动报酬支付主体、劳动用工管理等情况,实质性审查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健康发展,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案例三
用人单位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
不履行支付工资义务的,应承担预期违约责任
——王某与某投资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王某入职某投资公司。某投资公司自2019年起欠付王某工资。双方于2020年12月签署的《欠款担保约定》载明:“某投资公司因出现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正常支付员工工资等费用。承诺欠付王某的2020年9月至12月基本工资于2021年12月前付清、2019年11月至2020年12月的其他工资于2023年12月前付清。”2020年12月,某投资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但一直未按照《欠款担保约定》支付王某2020年12月基本工资。王某于2022年3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某投资公司支付2020年12月工资(含基本工资、其他工资)、2019年11月至2020年11月的其他工资。某投资公司在审理中明确表示不认可《欠款担保约定》中的债务,拒绝履行。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当事人在解除劳动关系前签署的《欠款担保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虽《欠款担保约定》约定某投资公司于2023年12月前支付王某2019年1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的其他工资,但某投资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限支付王某2020年12月基本工资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且在审理中明确表示不认可《欠款担保约定》确认的债务、拒绝履行约定的义务,故王某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某投资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审理法院判令,某投资公司支付王某2020年12月工资、2019年11月至2020年11月的其他工资。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经常就支付工资、经济补偿等订立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虽然劳动者起诉时,双方约定的用人单位支付欠付其他工资的履行期限尚未到期,但用人单位已存在违约行为且明确拒绝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用人单位承担支付全部工资的责任。人民法院通过个案裁判既一揽子化解了矛盾纠纷,又引领了社会法治意识养成,倡导用人单位诚信履约、引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彰显了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四
依法裁定先予执行,实现欠薪纠纷“提前救济”
——某运输公司与某混凝土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运输公司与某混凝土公司订立《砼运输合作方案》,约定由某运输公司组织车辆为某混凝土公司提供预拌混凝土运输服务。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运费支付等发生争议。某运输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某混凝土公司支付运费、利息、违约金等费用。诉讼过程中,某运输公司19名货车司机集体讨薪。在审理法院组织下,某运输公司、某混凝土公司共同对基础运费进行了确认。某混凝土公司认可欠付108余万元基础运费,同意将确认后的费用支付给司机。某运输公司申请某混凝土公司先予支付108余万元用于支付司机工资。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某运输公司与某混凝土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多次对账,某混凝土公司认可欠付基础运费108余万元,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某混凝土公司未支付基础运费致使某运输公司无力支付司机工资,审理法院作出先予执行民事裁定书,裁定某混凝土公司先行给付某运输公司基础运费108余万元。为确保司机领取到工资,审理法院逐一核实司机欠薪情况,敦促某运输公司当庭将款项发放到每名司机账户,在运输合同纠纷审理中成功化解欠薪纠纷。
【典型意义】
欠薪纠纷关系劳动者生存利益的维护,保障劳动者利益诉求快速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审结民事案件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在此期间,有的当事人可能存在严重经济困难或者其他急迫需要,若不提前兑现胜诉权益,则难以维持正常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在作出判决之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款项或者财物。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审理运输合同纠纷中,发现当事人无异议的基础运费108余万元正是用人单位急需发放给劳动者的工资。如解决运输合同纠纷后,再向劳动者发放工资,不利于及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亦不利于社会稳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先予执行申请后,人民法院对于事实清楚的基础运输费用部分依法裁定先予执行,引导当事人当庭给付劳动者工资,不仅先行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还有效缓解了劳动者的燃眉之急,高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对劳动者的“提前救济”。
案例五
巧用追加程序,化解群体讨薪难题
——11名劳动者与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执行案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11名劳动者工资,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并在仲裁裁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经系统查询及实地调查,均未发现某科技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虽对某科技公司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但效果不佳,一度陷入执行僵局。
执行法院及时转变执行思路,通过调取某科技公司的工商档案,发现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三名股东分别认缴出资额400万元、50万元、50万元,出资期限为2050年12月31日,出资方式为货币,股东实缴出资额均为0元。执行法院及时约谈申请执行的劳动者,依法释明,引导其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并开通绿色通道将案件快速移送执行裁决部门审查。
【执行结果】
启动追加程序后,执行法院向股东释明其对公司的出资责任、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条件、公司债权人对股东出资享有的权利以及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法律后果。股东认识到其应积极履行实缴出资义务,随即向劳动者支付了工资18.97万元,劳动者撤回追加申请,案件执行终结。
【典型意义】
欠薪案件的执行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存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面对公司“空壳化”、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困境,人民法院依法积极履职,准确适用公司法关于公司资本制度的规定,用全、用好、用尽执行措施,通过追加执行主体方式,促使股东代公司清偿债务,全面兑现劳动者胜诉权益,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案例六
依法限制实际控制人等高消费,彻底化解欠薪纠纷
——47名劳动者与某餐饮公司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执行案
【基本案情】
47名劳动者与某餐饮公司因劳动报酬事宜发生争议,劳动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就争议事项达成调解协议:某餐饮公司于2023年6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共计795942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调解书。因某餐饮公司未履行义务,47名劳动者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结果】
执行法院受理案件后,了解到某餐饮公司实际控制人系朱某,主要负责人实为程某,法定代表人余某与公司无任何关联。朱某、程某拒不承认自己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执行法院经多方走访,最终获取到足以证明朱某、程某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与主要负责人的证据,经劳动者申请,对两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在执行法院将文书送达程某、朱某,并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后,二人主动出面与劳动者协商,支付了拖欠工资。
【典型意义】
执行实践中,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是化解“执行难”的利器。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执行,实际控制人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与单位毫无关联的人,对法定代表人采取惩戒措施对案件执行毫无助益,实际控制人仍然控制公司经营。本案中,人民法院查询不到用人单位名下财产时,主动查证实际控制人相关证据,对被执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负责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促使隐匿于幕后的被执行人主要人员“走出来”与劳动者协商解决问题,圆满解决欠薪执行难题。
案例七
“灵活查封+司法监管+风险提示”,
助力小微企业摆脱欠薪困境
——31名劳动者与陈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31名劳动者在陈某经营的某服饰公司工作。因陈某无法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产生争议。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依法作出确认决定书。因陈某未按约履行债务,31名劳动者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结果】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查明,陈某名下除了厂内机器设备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官通过实地调查走访,了解到某服饰公司是本地的羽绒服加工厂,目前仍在经营,提供20余个就业岗位,但因被他人拖欠货款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此前从未拖欠过劳动者劳动报酬。若将机器设备一封到底,公司经营将难以为继,劳动者将全部下岗;但不及时采取有效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又难以得到保障。
执行法院综合考量后认为,某服饰公司具有发展盈利潜力,“竭泽而渔”不如“活水养鱼”。执行法官邀请申请执行人一同前往现场,阐明利害关系,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订立和解协议,约定分期付款,某服饰公司指定账户被纳入法院监管,除预留生产经营必需资金外,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执行法院对机器设备采取“活封”,陈某未经允许不得对机器设备实施转让、买卖等处分行为,但可继续进行生产使用。陈某开办的某服饰公司正常经营,出厂羽绒服销往全国各地,本案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致力于各方主体权益的实质性实现,准确把握强制执行与善意文明执行的平衡点,根据市场环境、企业状况进行科学研判,及时调整执行方案,通过“活水养鱼”的方式为双方提供缓冲空间,保障企业持续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激发市场活力,最大限度地帮助其减负纾困、恢复发展。对企业银行账户动态监管,增进双方互信,在有效解决纠纷的同时,也为双方当事人今后的合作和发展提供了可能。
案例八
综合施策,实现查封财产价值最大化
——132名劳动者与某船舶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因某船舶公司拖欠132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双方产生争议。132名劳动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申请财产保全。执行法院打通“仲裁保全”链条,以线上与线下“双线”结合查控方式,在相关部门配合下,1天内成功冻结某船舶公司银行账户1.13万元,清点并查封厂内大量机器、办公设备及原材料等。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调解书。
【执行结果】
仲裁调解书生效后,某船舶公司负责人表示无力继续经营,且案涉财产处置变现周期长,劳动者工资权益兑现难度大。为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执行法院协调镇政府,积极寻找意向投资人,多次组织意向投资人现场走访、查看设备,促成广州某船业公司在设备拍卖前承租厂房及设备,支付的租金用以支付劳动者工资。后,执行法院通过拍卖处置了被执行人的设备,为劳动者追回工资等共计265万元。为保障企业正常经营、解决劳动者失业问题,执行法院持续与竞买人广州某船业公司沟通协商,促成竞买人投资经营某船舶公司,既帮助企业摆脱经营困境,又解决了百余名劳动者的就业问题。
【典型意义】
企业经营不善易引发欠薪纠纷。本案中,人民法院积极发挥执行职能,畅通“仲裁保全”机制,加强与人社部门、属地镇政府的信息互通、沟通协作,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优势作用,创新执行联动模式,引入投资人盘活案涉机器设备并接手经营企业,解决劳动者失业问题。人民法院情系群众之“急”、善解群众之“难”、巧化群众之“愁”、回应群众之“盼”,既实质化解欠薪难题,又深入践行了“暖薪护企”理念,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案例九
“执破融合”,一揽子化解欠薪纠纷
——69名劳动者与某鞋业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某鞋业公司系生产鞋品的小微企业,因经营不善负债并拖欠劳动者工资,其中进入法院执行程序的13笔工资共计59.6万元,未经诉讼、仲裁的56笔工资共计51.5万元,累计69笔共计111.1万元。执行法院经调查走访,某鞋业公司现有资产为机器设备、铝楦及少量银行存款等,严重资不抵债。
【执行结果】
为妥善化解纠纷,执行法院一方面加快处置某鞋业公司财产,经全体债权人同意后,对价值较高的铝楦以高于市场评估价的105.7万元予以变卖,8小时连夜完成向买受人交付。另一方面,为平等保护所有劳动者权益,执行法院协调有关部门调查尚未进入诉讼的工资债权情况,以执破融合引导债权人申请某鞋业公司执行转破产,于破产程序中依据破产财产分配顺序优先保障全体劳动者工资债权。最终,执行法院通过依法启动破产程序为全体劳动者发放工资105.7万元,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立足司法职能,坚持充分保障劳动者权益,凝聚部门协作合力,深化“执破融合”,多方联动一揽子化解69名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于春节前集中发放工资105.7万元,高效兑现工资债权,消除潜在纠纷,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切实实现“劳有所得”,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