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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之声网讯 (永吉法院 马佳慧)近日,永吉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时,对二次流拍的涉案标的物及时启动以物抵债程序,将被执行人名下的3套房产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打破“房屋流拍”的困局,及时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成就了双方当事人最大化“双赢”。

案情还原:

2015年,李某与吉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大理石挂面施工协议》,约定李某为该公司开发的永吉县某小区进行大理石挂面施工。工程完工后,经对账,工程造价为283.08万元,该公司用房屋抵顶和现金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之后再未进行支付。2023年,李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工程款。

经法院审理,判决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李某工程款420804元及利息。因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义务,该案进入执行阶段。

法院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迅速了解案情,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多处房产,法官依法对其名下的位于永吉县某小区的三套房产进行查封,并启动了评估拍卖程序。

然而,三套房产经过两次降价拍卖、变卖,仍无人竞买。为实现涉案标的物流拍后价值最大化,也为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法官决定启动以物抵债程序。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将该房产以变卖流拍价格为53.35万元作价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李某。至此,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永吉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因案施策,精准发力,通过灵活运用“以物抵债”执行措施,促使案件顺利执行,既推动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尽快实现,又为被执行人卸下沉重债务包袱,让强制执行不失温情,实现了执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