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汉滨区住建局发布《关于安康市民荣实业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催缴物业服务费限制居民购买生活用水的通报》。原文如下↓
《关于安康市民荣实业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催缴物业服务费限制居民购买生活用水的通报》
各物业服务企业:
安康市民荣实业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荣物业”)服务的新城街道印染厂社区阳光鑫秀小区,业主多次投诉该物业公司服务能力不足、管理不规范,业主对服务不满意。针对业主投诉的民荣物业以催缴物业费为由,限制居民购买生活用水,经物业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民荣物业以催缴物业服务费为由限制居民购买生活用水行为情况属实。
按照《安康市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或者相关规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业主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物业服务费,并听取业主意见;对于业主提出的合理要求,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予以解决;经物业服务人催告,业主在合理期限内仍不缴纳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督促其缴纳,物业服务人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冷)、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之规定,虽对业主未采取停止供水,但限制业主购水给居民生活带来了不便,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结合市改革委、市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 <安康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安发改价格〔2024]442号)中第四章《行为规范与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以及城市管理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也不得以未交物业服务费为由限制或者妨碍业主对水、电、气、暖等的正常使用。物业服务企业与专营单位签订的相关合同应向全体业主公开,不得损害业主利益”之规定,民荣物业违反法规政策,突破了法规底线,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8月23日,区物管中心向各物业企业下发了《关于做好中心城区物业小区居民正常用水用电工作的通知》(汉区物管字[2024]2号),明确要求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采取有关限制性措施催缴物业费,但民荣物业依旧采取限水等违规措施。
11月13日,区物管中心干部调查核实并约谈了阳光鑫秀小区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并提出批评,责令立行整改,但业主近期不断投诉物业公司继续限购生活用水,通过调取业主购水信息台账,11月13日至12月13日仅一个月,限制业主购水1吨和5吨高达157户(次)。
当前,全区上下正在开展物业服务领域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活动,重点对“服务内容不公开”“收费标准不详细”“公共收益收支不透明”“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不配合管理为由,中断或以限制限量等方式向业主限购水、电、制冷、供热等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等9项内容开展整治,民荣物业屡次对小区采取限水违规行为,将《安康市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市区文件规定和要求置若罔闻,虚假整改,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差,现对民荣物业予以全区通报批评,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不良信用档案。按照《陕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中“物业服务项目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发生违规行为,被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查处通报,要求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之规定,本次扣减民荣物业信用分值2分。同时,对业主投诉该公司服务能力不足管理不规范,业主对服务不满意的,建议属地街道、社区指导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对民荣物业物业服务进行满意测评,依法进行表决,依规予以清退并重新选聘物业企业。
希望各物业服务企业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强化法规意识和运行规则,秉持契约精神,增强服务理念,严守信用底线,依法依规履约尽责,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物业服务市场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汉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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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汉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编辑:汤小珊
责编:童慧
终审:张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