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小区改造是提升民生福祉的重大民生工程。2023年9月1日施行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22条规定,国家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便利。但是,加装电梯涉及楼栋每个业主的利益,众口难调,当业主们的需求和利益之间发生了冲突,法院又该如何考量呢?

下面我们用一个真实案例一起了解“加装电梯”的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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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至2023年12月期间,榆林市子洲县某小区业主申请办理加装电梯项目,经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子洲县城市综合执法大队与子洲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多部门审批同意。后因在加装电梯过程中业主发生争执导致施工无法进行。经街道、社区民警多次协调未果。同意加装电梯一方的业主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部分业主停止妨碍行为,确保电梯安装顺利施工。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多方实地勘验,法院判决认为,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确有利于解决老人出行困难的问题,本案系因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而造成的相邻关系纠纷,老旧单元楼加装增设外置电梯是密切贴近群众生活的民生工程,在规划设计方案符合标准、业主共同决定、职能部门审批通过的情形下,增设加装电梯工程可依法进行。案涉小区加装电梯的方案已经过行政职能部门审批通过,其他业主应给予便利,相关业主应当秉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给予电梯加装活动便利。本案中,根据“两权相害取其轻”原则,被告应对该民生工程有合理的容忍义务,不得妨碍经行政职能部门审批通过的加装电梯工程,应当本着友睦邻里、互谅互让的精神对待加装电梯工程,不能擅自采取其他行为阻挠加装电梯的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便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创造条件,并发挥社区基层组织作用,推动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弘扬中华民族与邻为善、守望相助等传统美德,加强沟通协商,依法配合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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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团结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我国古人讲“千金买屋,万金买邻”,在发生邻里纠纷后,应本着互谅互让、理解包容、自愿平等、公平协商的原则,充分发扬中华民族“友善礼让”的传统美德和六尺巷的文化精髓,共同营造更加和谐舒适的居住环境。

供稿:韩伊宁、王娜

编辑:李华菊

审核:张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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