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历过征地拆迁的老百姓应该都知道,被征收房屋的最终价值是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所以,我们一直都在强调,整个评估环节对被征收人来说非常地重要,因为,一旦出现漏洞,那么对被征收人造成的损失相对于来说也是非常大的。
因此,凯诺拆迁律师要在这里提醒大家,一旦日后遇上征收拆迁,那么当征收程序进行到需要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阶段时,那么,作为被征收人就必要要积极地参与到评估过程中,只要参与到里面,那么我们必定能从评估程序上发现他们违法违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蛛丝马迹,也就是说,只有被征收人参与其中,才能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
之所以要这么说,主要原因是由于征地拆迁涉及巨大的利益,所以,在评估环节往往会出现这样或者是那样的问题,如果被征收人不注意,或者说没有参与到其中,被征收人对评估事项一概不知,那么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肯定不会对自己有利。那么,作为被征收人,在评估阶段要注意哪些呢?下面,凯诺拆迁律师就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来告诉大家。
首先,可以肯定地告诉大家,在评估阶段被征收人是有权参与的。
房屋是被征收人的私人财产,一旦因公共利益被征收,那么对于被征收房屋的登记信息、评估信息以及具体的征收项目都是有权知道的,如果征收方没有将这些信息告知被征收人,比如未告知被征收人有权参与评估等,那就侵害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等。
其次,在评估阶段被征收人需要注意以下几个细节
1、评估机构需要由被征收人协商确定
被征收房屋最终的价值可以说是掌握在评估机构的手里,如果评估机构选不对,评估结果必然也会对自己不利,换句话说就是,评估机构倘若是征收方根据自己的想法来确定的,没有经过被征收人的同意,那么,被征收人可以试想一下,其所选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会对自己有利吗?
所以,在选定评估机构时,建议被征收人不要把这一项权利交给征收方,让征收方替自己做主选定评估机构,这是万万不可以的,被征收人有权利自己选定评估机构,法律上明确规定了,评估机构是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选定,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选定,征收方则可以按照少数服从多数、抽签、随机等方式确定,其不能直接决定,否则就违反了法律法规。
实践中,如果被征收人不知道如何选定评估机构,可以找专业律师咨询。
2、选定的评估机构必须要有评估资质
不过,这里需要提醒大家,不是每一个评估机构都是可以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从原则上来说,被征收人所选定的评估机构应当具备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资质。
当然了,在选定评估机构时,被征收人可以先第一时间查清该评估机构是否有营业执照,并让他们出示或拿出照片。实践中,有的由征收方确定的评估机构都没有营业执照,这肯定是不合法的,一个没有营业执照的评估机构,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那他们肯定是没有接受过专业的培训。
所以,凯诺拆迁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被征收人在选定评估机构时,可以先让他们拿出营业执照证件,然后再审查别的,对于以各种理由或着借口拒不出示营业执照或者是其他相关的资质的,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由他们自己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3、注意评估机构(评估师)是否有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经验
俗话说“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去做”,征地拆迁官司,需要找专门做行政诉讼(征地拆迁)方面的律所、律师去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也是一样的,需要交给专门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的机构去弄,如果评估机构本身就不是专门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的机构,只是征收方拉来凑数的,那么一旦选上它,必定会出现各种问题。
所以,以防万一,为了减少损失,在选定评估机构时,一定要注意,评估机构是否是专门做这块业务的,或者说,评估师是否有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经验,这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没有,那么无论私下说的多么的天花坠也不要相信,否则就会对自己不利。
4、注意评估标准是否合适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需要结合房屋的情况,选定有利于被征收人的评估方式再进行评估。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如果被征收的房屋是住宅类的,那对被征收人较为有利的评估方法应当是市场比较法,实践中被征收的房屋中有多一半都是住宅类,所以,广大被征收人在评估过程中,一定要询问评估师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方式是什么,如果是其他评估标准,比如成本法,这肯定是不合理的,如果按成本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那必然就会导致征收人会出现越拆趪穷的现象。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实践过程中,一旦遇到拆迁纠纷,如征收补偿不合理,评估程序不合法等,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尽快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