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上午,秦皇岛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秦皇岛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秦皇岛市人大、生态环境局、司法局相关领导致发布辞并回答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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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秦皇岛市人均水资源量略高于河北省平均水平,但远低于国家平均水平,属于缺水地区,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方面存在着个别一级保护区尚未实现封闭式管理,面源污染防治和交通穿越防护等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保护标志、隔离防护设施日常巡查管理主体职责不清等问题。针对上述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经报市委批准,将《秦皇岛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列入了年度立法计划,拟通过立法的规范和引领,进一步明确我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保护责任,完善保护制度,强化保护措施,稳定和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助力我市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

《秦皇岛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后,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市政府法制部门协调把关,于2024年3月22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秦皇岛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于2024年10月30日经秦皇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11月28日经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批准,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38条。

(一)关于发挥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统筹作用

第四条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水资源保护规划;建立部门联动、重大事项会商、信息共享以及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体系等机制;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对县级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饮用水保护方面的相关职责进行了明确。

第九条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第十一条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财政投入,对保护标志、隔离防护设施设置以及日常管护等工作给予经费保障。

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建设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人工湿地等生态保护措施,保护饮用水水源和水质。”

第二十六条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巡查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污染源现场巡查、联合执法。

(二)关于明确部门职责

在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中,对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密切相关的生态环境、水行政和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的职责,采取列举细化的方式,明确了各自承担的统一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明确,公安机关在划定、调整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或者指定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行驶线路时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明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化肥、农膜及准保护区内农药等的使用;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森林资源和林业生产化肥使用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和指导。

此外,还要求卫生健康、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监督管理。

(三)关于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十二条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权责统一、合理补偿和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健全财政纵向补偿、县级间横向补偿和市场机制补偿等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并对生态保护补偿方式和补偿参考因素进行了规范。

同时规定:“生态保护补偿资金需要直接补偿给单位和个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补偿,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另外,还要求市人民政府制定本市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的具体办法。

(四)关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举措

第十五条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置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宣传牌,并确定日常管护部门。

第十六条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实行封闭式管理,并明确了负责隔离防护设施日常巡查管理的主体。

第十七条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及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交通穿越的区域安装必要的视频监控设备,并确定相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监管。

第二十四条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应当划定为公益林,并对在河流、湖泊、水库岸线及入口等重要区域建设生态沟渠、地表径流集蓄池等生态治理工程净化入水水质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二十五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使用农药,在准保护区内提倡使用低毒生物农药。”

此外,《条例》还对基础设施建设、联防联控、应急报告制度、信息化建设等进行了规范。

(五)关于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禁止性规范

第二十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二十一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禁止采用设置网箱、围栏的方式进行水产养殖。”“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饲养畜禽。”

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应当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关于水体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者下列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一)在水体洗刷车辆、衣物或者其他器具;(二)水上训练、影视拍摄;(三)非供水、防汛或者水源保护使用船只、排筏以及各类自制工具航行、停泊或者作业;(四)车辆在封冻期驶入保护区水体冰面;(五)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野炊、露营、观光等旅游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同时,在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对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以此次立法为契机,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通过开展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推动《条例》贯彻实施,并适时开展立法后评估,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保障作用,以良法善治促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

责任编辑:刘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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