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近期,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该案中,养子女成年后与老人出现不可调和的矛盾并协商和平解除收养关系,但由于老人年事已高,诉求养子女分担部分医疗护理费用,最终法院明确指出即使收养关系解除,但在特定情况下养子女仍需履行赡养义务,支持了老人的诉讼请求。

孙先生、姚女士曾经收养小孙作为养子并将其抚养成人,成年后因为家庭矛盾双方签订协议解除了收养关系。随着孙先生年事渐高,因病被评估为重度失能,生活难以自理,亟须医疗护理支持。由于医疗费用较高,孙先生起诉要求小孙分担部分费用,但小孙认为既已解除收养关系,自己便不再有赡养义务了。另外,小孙还主张部分医疗费用可以通过补充保险“二次报销”,因此自己无需分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解除收养关系后,子女并不必然免除赡养义务。即使解除关系,如果养父母年老体弱、生活困难,子女仍有赡养的责任。孙先生因失能生活困难,依然有权要求小孙赡养。法院综合考量了双方的实际情况,判决支持孙先生要求小孙支付部分医疗、住院等费用的请求。

法官提示,赡养父母不仅是伦理道德层面的要求,更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责任。赡养不仅是经济上的支持,也包含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慰藉。无论是亲生子女还是养子女,都负有对年老父母赡养的责任;即使收养关系解除,赡养义务并不会自动消除,尤其是在养父母生活困难时,养子女仍然应当对养父母给付赡养费用。

养子女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对养父母承担的赡养义务,又被称为“后赡养义务”。这一义务的创设充分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强调民事活动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在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上,养子女年幼时,养父母尽其所能,不仅在物质上提供保障,还在精神上给予慰藉,有的甚至还帮衬着养子女安家立业,让养子女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如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对年迈且没有生活来源的养父母不管不顾,明显违背民法的公平原则。本案中,虽然小孙与孙先生解除了法律上的父子关系,但由于孙先生失去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法院认定小孙仍需承担赡养义务。

编辑 杨海 校对 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