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的蓬勃兴起,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其劳动权益保障面临新情况新问题。12月19日,安徽省司法厅公布《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提供有效法治保障。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必要时给予法律援助

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联合激励惩戒机制,督促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受理处置涉及侵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投诉、申诉,约谈、警示、查处侵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依法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诉讼与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相衔接的工作制度,与司法行政机关、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多元化解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工作。工会要引导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规范建立工会组织,并参与民主管理。工会应当就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事项进行沟通和协商,加强对劳动纠纷的事前预防和协商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必要时司法行政部门给予法律援助。

不得以订立其他书面协议等方式规避订立劳动合同

草案征求意见稿要求,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用工责任。平台企业采取合作用工方式的,应当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各自应承担的用工责任,或者与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就保障劳动者权益签订专项协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的,赋予其工作任务的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承担相应用工责任。

同时,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依法与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以与其订立其他书面协议等方式规避订立劳动合同,减损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应当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也可以委托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人力资源管理服务。

不得单纯以满意度、差评等考核方式扣减劳动报酬

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依法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不得违法限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合理设置抽成比例,依法按时足额向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并依法向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劳动报酬。

不得设置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考核指标,不得单纯以满意度、差评等考核方式扣减劳动报酬。鼓励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建立奖补措施,增加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恶劣天气、夜间等情形下工作的劳动报酬。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按照规定享受政府给予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进行安全技能培训。根据配送、出行、运输等工作需要,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相关从业资格证件进行查验,为其配备或者督促其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交通工具、交通安全防护设施和骑行保护装备。

根据在线率、订单数量、路程、交通状况等实际,合理确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定额和订单完成时限,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在突发事件、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形下,采取语音提示、暂停派单等方式预防安全生产事故。

依法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草案征求意见稿拟要求,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按照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主选择在户籍地、就业地、居住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负有督促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鼓励平台企业适当给予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一定补偿。鼓励为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补充工伤保险,或购买人身意外险、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提供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相适应的权益保护。

另外,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以及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工作调度服务的,应当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合法权益,建立完善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相关算法,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将结果公示并告知劳动者。(合肥日报 记者邵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