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雇凶伤人的命案
逃匿近两年的保安队长
突然主动投案
检察官认为其供述避重就轻
不应成立自首
随着审查的深入
案件的不合理之处逐渐显露出来
在广东省检察院的抗诉下,一宗买凶故意伤害案真正的幕后主谋被查获,同时查出的还有相关企业及人员涉及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多宗罪行。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近日,广东省高级法院对该案主犯仟某等多名被告人作出终审裁定。
雇凶伤人酿成命案
2016年12月7日,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某村的公路上停着一辆装满红砖的拖拉机,一名中年男子倒在驾驶室内,已经停止了呼吸。经法医鉴定,该男子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右脚跟腱被利器割断。公安机关随即立案侦查。
一周后,阿龙、屋仔、阿彬(均为化名)到案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据供述,2016年12月6日下午,阿龙接到老乡阿彬的电话,说有个活儿。7日上午,阿龙和屋仔跟随一名光头男子和一名戴金项链的男子来到某砖厂附近等候。
当天下午,被害人王某驾驶拖拉机途经此处,阿龙和屋仔马上驾驶摩托车追上王某。在拉扯中,阿龙先是挥刀刺中了王某的大腿,待王某失去反抗能力,又割断了王某的脚筋,两人随后逃离现场。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得知,该案中的光头男子是一家石场的保安副队长老巫,戴金项链的男子是石场保安队长阿周(化名),事后二人给了阿彬4万元后逃匿。
案件审理期间,阿彬的家属替所有涉案人员赔偿了被害人家属138万元。
2017年11月30日,经茂名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市中级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阿龙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屋仔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阿彬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三人提出的上诉被驳回。次年,老巫归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老巫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
在逃犯投案暴露更多疑点
虽然阿龙、老巫等人已经被判处相应刑罚,但阿周依然未到案。2018年10月25日,逃匿近两年的阿周突然投案,承认自己是案件主谋,因被害人王某欠其2万元赌债,其心生怨恨,所以找人教训他。在笔录里,公安民警记录阿周为自首。
2019年5月,茂名市检察院以阿周涉嫌故意伤害罪向该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定阿周犯故意伤害罪,成立自首,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我们认为阿周的供述避重就轻,不应成立自首,法院的量刑过轻。”茂名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表示。2020年8月6日,茂名市检察院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随后将该案移送广东省检察院阅卷审查。
收到案件后,广东省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对案件材料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查,凭借多年办理涉黑恶犯罪的经验,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案并不像表面上看上去的那么简单。
随着审查的深入,案件的不合理之处逐渐显露出来:阿周为了2万元赌债,却花4万元买凶伤害王某,诉讼期间还聘请了两名在业界颇具知名度的律师为自己辩护;阿彬的家属主动掏腰包为包括阿周在内的所有涉案人员向王某家属赔偿了138万元,他们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一个保安队长为何能让他人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买单?此外,根据供述,被害人疑似得罪了一个“老板”,这个“老板”又是谁?
补充侦查揪出主犯
为了找出真相,承办检察官认为有必要对案件展开进一步补充侦查。为避免打草惊蛇,广东省检察院决定先以法院认定阿周自首有误、量刑畸轻为由支持抗诉。与此同时,两级检察院采取一系列侦查手段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同时在案件提审、讯问环节对在案人员进行充分释法说理。
经审查,该案的幕后真凶逐渐浮出水面。“该案的真正主谋是石场老板仟某,除了经营石场外,他还是当地某矿产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
原来,王某不满石场石材价格上涨,与仟某发生争吵,扬言要组织村民重修前往石场的必经之路,此举会严重影响石场的日常经营。仟某对王某怀恨在心,指使阿周找人割断王某的脚筋,并让石场保安李某把王某的体貌特征告诉阿周,阿周则通过保安副队长老巫找来阿彬,联系阿龙、屋仔作案。
仟某本来只想教训一下王某,没想到酿成了命案。为了息事宁人,案发第二日,仟某让阿周把4万元转交给阿彬,作为中介费和阿龙、屋仔的酬劳。此外,仟某还委托阿彬的家属向被害人家属赔偿138万元。阿周为了逃避侦查,先后到仟某承包的橡胶林场、水库等地藏匿,并收受了仟某给的100万元“封口费”。
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仟某指使阿周自首并揽下全部罪责,承诺给阿周200万元并帮助其找关系从轻处理。阿周不情愿,仟某便向公安机关提供了阿周的藏匿线索,还找人为阿周制造假的自首证据材料。
不枉不纵罚当其罪
根据自行补充侦查获取的线索,广东省检察院认为,仟某已涉嫌故意伤害,相关人员制造假的自首证据材料涉嫌职务犯罪,遂要求公安机关深挖彻查是否存在黑恶犯罪,同时将职务犯罪线索同步交给茂名市检察院进一步查办。2023年8月,两名相关人员因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相应刑罚。
针对阿周故意伤害抗诉案发现的新证据,广东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发函,建议将该案发回重审。2023年12月,茂名市中级法院重审后作出判决,判处阿周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公安机关根据检察机关移交的线索进一步审查发现,仟某经营的矿产公司存在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仟某的弟弟仟某某有妨害作证行为,遂对矿产公司、仟某、仟某某等另行立案。
同年12月26日,茂名市中级法院以故意伤害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及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数罪并罚,判处仟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60万元;以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判处仟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3万元;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七年;以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及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数罪并罚,对矿产公司决定执行罚金320万元,对该公司所有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仟某等不服提出上诉,2024年11月,广东省高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