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榆林日报以《小股东权利被侵害,如何行使知情权?》为题,对一起股东权纠纷进行了报道。
全文如下:
案情回顾
韩某系横山区某矿业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为4.15%,因其持股比例较小,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韩某对公司经营现状所知甚少,为了解公司资产及实际经营状况,更好地参与和监管公司事务,维护自己合法的股东权益,2023年11月9日,韩某向公司邮寄《律师函》,要求依法行使股东知情权,查阅、复制公司所有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及相关原始凭证等财务资料,并要求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
横山区某矿业公司复函不同意韩某的要求。2023年11月22日,韩某再次向公司提出查阅、复制公司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及相应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要求,横山区某矿业公司复函同意韩某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要求,但不同意韩某查阅、复制记账凭证的要求。后韩某诉至横山区人民法院。
横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横山区某矿业公司无证据证明韩某存在不正当目的,韩某有权要求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对韩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法官提醒
现实生活中,经常存在中小股东因对公司经营管理不知情、利润分配等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形,这种情况下,中小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五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知情权。
来源:榆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