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下午,“聚焦建设‘五个中心’ 检察在行动”系列新闻发布会在静安区检察院举行,围绕金融检察主题,发布了静安区检察院《金融检察综合履职 服务保障国际静安建设检察工作白皮书》。
发布会现场通报了近三年来静安区检察院办理的金融犯罪案件特点、问题与趋势、检察履职做法及未来努力方向,同时发布相关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2022年1月至2024年10月,静安区检察院共受理金融犯罪案件531件826人,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洗钱罪等7个罪名。非法集资类案件逐年下降,金融违法犯罪势头初步遏制,部分罪名治理初见成效,防范金融风险氛围渐成,但金融犯罪也呈现出新手法、趋势与特点。
一、案件特点
1
非法集资类案件数量仍居高位,向新领域扩展,洗钱犯罪有所抬头
2022年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件受案数整体平稳下降,但占比仍居首位,行为方式向影视投资、私募基金等新领域延伸,起诉洗钱犯罪6件8人。
2
犯罪嫌疑人 “高学历”比例增加,犯罪对象向高净值人群扩展
犯罪嫌疑人本科以上学历167人,以2022年为例,约占非法集资案件犯罪嫌疑人总数的三成,较以往有所上升。涉案投资人覆盖职业群体广泛,向高净值人群扩展,部分对其采取会员制管理,“量身定制” 投资项目。
3
私募基金领域案件多发,非法与合法机构均有涉及,缺乏资格审查
受理审查起诉涉私募类案件121件312人,非法机构和私募基金公司均有涉及,缺乏合格投资者审查,用“拼单”“代持”等手段突破限制,采取回购承诺、差额补足、关联公司担保等变相承诺保本付息方式募资,募新还旧等情况多发。
4
保险类案件内外勾结情况突出,多种行为交织,涉及险种增多
保险代理人与非法中介“内外勾结”,链条化、产业化、组织化突出,形成行业黑灰产业链,且和合同诈骗、职务侵占、侵犯公民信息等多种犯罪行为交织,涉及犯罪的险种更趋多样,出现涉餐损险等保险诈骗案件。
5
非法经营类案件增多,网络化特征明显,有向新领域扩张趋势
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案件25件43人。嫌疑人借互联网,扮专业身份、勾结中介操纵股价、推销非法荐股软件,用 “黑客” 手段入侵服务器,涉嫌非法经营罪、侵犯著作权罪等。 “租机放贷” 等新型案件出现。
6
涉外汇案件多发,资金多层级跨境流转明显,追赃追逃难度加大
涉外汇案件多发,通过虚拟货币等媒介“搭桥”,实现多层级跨境货币兑换。利用购置境外房产、提供因私出境服务等“对敲”型非法经营外汇行为增多,通过境内外账户单向资金流转完成汇兑,跨境取证困难。部分洗钱、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主犯潜逃、部分涉案资金被转至境外,追逃追赃难度加大。
二、案件反映的问题与趋势
金融犯罪产业化特征突出,非法与合法业务混合经营。
金融犯罪手法不断翻新,与信息网络技术融合加深。
准入管理和持续监管存在“缝隙”,互联网监管力度亟待提升。
洗钱犯罪手段不断迭代,与上游犯罪交织致追赃困难。
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参差不齐,普法宣传有待加强。
跨境金融犯罪对办案提出更多要求,需要更多国际协作。
三、检察履职做法
1
成立专业化团队,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2009年8月率先成立金融检察部门,专办金融案件,落实 “一案双查”,严惩洗钱犯罪。出台《依法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建立“依法办案、防范风险、追赃挽损”三位一体办案模式。借助院聘专业导师、技术调查官等机制,促人才成长,提升办案专业化水平。
2
全链条打击金融犯罪,全流程追赃挽损
聚焦人身与财物,着眼事前审查、事中监督和事后纠正,加大对资金、技术、中介等关联人员的追诉力度,做实刑事诉讼全流程监督。加强与公安机关会商,出台《关于规范处理犯罪嫌疑人亲友代为退赔相关程序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金融犯罪案件追赃挽损工作的实施意见》,引导退赔退赃。与区法院、区公安分局会签《易贬损财物先行处置办法》,探索易贬损财物处置新路径。
3
畅通行刑衔接渠道,形成执法司法合力
联合市保险同业公会、区工商联制发风险防范指南,与区投资办会签协作意见,前移取证关口,建立常态化沟通及线索移送机制,联合发布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指引,凝聚执法司法合力,阻断金融风险源。
4
探索金融检察综合履职,释放最大法律监督效能
依法严惩金融刑事犯罪,深化民事法律监督,排查侵害公共利益相关情况,协同相关部门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对非法经营案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探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5
贯彻数字检察战略,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
以技术手段全链条打击惩治金融行业乱象,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提升金融检察履职效能。如在保险黑产类案件中,对接数据库深挖线索。
6
多维度普法宣传,筑牢金融风险“防火墙”
抓住节点全媒体普法。线上,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合作普法宣传,推出《护老行动》水墨动画等作品获奖;线下,会同司法所等开展法宣,多维度筑牢金融风险 “防火墙”。
四、未来努力方向
从严打击金融犯罪,深化 “三位一体” 办案模式,践行 “三个善于”,落实司法责任制。
探索金融检察综合履职机制,总结线索建模,强化 “四大检察” 协同联动履职。
健全数据共享联络机制,衔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借模型延伸综合治理。
防控金融风险,深入开展“检察护企”“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持续擦亮 “静” 字招牌。
提升金融检察队伍专业素能,借平台育才、做优品牌,进一步提升办案质效。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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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等人非法经营、侵犯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
2011年7月,被告人钟某某伙同他人注册成立S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钟某某。
2017年7月至案发,S公司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运营“某某量化”APP线上平台,向客户推销“区间套利”“DIY炒股机器人”等产品功能,向客户非法提供个股买卖时机、推荐具体股票等证券咨询服务,并从中牟利。2019年7月至案发,S公司为非法接入券商交易系统,从黑客韩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外挂程序,通过突破权利人软件中的技术保护措施,调用其软件中具有交易功能的某程序,实现股票自动化交易,并以此向客户收取接口服务费。经审计,2017年8月至2023年6月期间,S公司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000余万元;S公司向客户收取接口服务费共计300余万元。
2024年7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侵犯著作权罪对被告人钟某某提起公诉。10月,法院依法判处钟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侵犯著作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百万元。
【检察官寄语】
本案系静安区检察院办理的首例利用量化交易软件侵入证券交易系统非法荐股案件。S公司炒股软件中的机器人自动选出股票进行自动下单交易,看似是机器在没有人工干预的情况下按照固定的算法逻辑进行选股,但机器的选股逻辑是由人进行设置的,S公司的软件实际上向客户提供的仍然是由机器代替人选出符合人的选股逻辑的股票,本质上仍是人工推荐股票,在无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S公司还向黑客购买外挂程序软件,进而突破权利人相关的技术保护措施,非法接入数十家券商交易系统,该行为属于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的侵犯著作权情形,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证券交易产品及服务的更新迭代速度加快,传统意义上的“直播间荐股”“大V荐股”的方式逐渐式微,所谓的“高科技炒股”“AI炒股”开始流入市场。金融消费者在选择炒股服务时,不要被所谓“机器人自动炒股”的噱头所蒙蔽,应当仔细核查服务提供者的相关资质,防止使自己的资金陷入极大的风险之中。
俞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
【基本案情】
2022年间,被告人、股票中介赵某某使用被告人、股票中介刘某某开立的证券账户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购得部分新三板股票,被告人、股票中介黄某某使用其实际控制的多个股票账户从原始股东处受让部分新三板股票。后赵某某、黄某某分别与被告人俞某某共谋,使用俞某某实际控制的上海Z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招揽投资者承接其实际控制的新三板股票,先由Z公司业务部业务员负责招揽投资人添加微信并发送免费直播链接,再由分析部讲师通过直播授课,对股市大盘等信息进行分析预测,授课过程中暗示涉案新三板股票将要转板,获利空间巨大,诱使投资人购买上述股票,黄某某、赵某某根据股票销售情况对Z公司返还一定比例佣金。经审计,Z公司非法销售新三板股票金额共计2000余万元,俞某某等人获利400余万元。
2023年10月至2024年4月,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先后判处被告人俞某某、黄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至三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八十六万元至四十五万元不等;判处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及Z公司10余名员工有期徒刑二年至拘役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四十八万元至四万元不等。
【检察官寄语】
新三板全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旨在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发展提供股权融资等服务。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通过“证券交易场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等法律用语,进一步明确了新三板市场的法律地位,并将市场相关参与主体及行为纳入法律规范。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未经核准,不得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对于新三板股票的推介和销售,必须由经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构开展,属于特许经营的业务,因此未经许可经营新三板股票销售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检察官提示,社会公众在遇到某些不法人员利用网络媒介或者销售人员宣传某新三板股票即将转板上市,机会难得,夸大收益等情况时,务必保持理性,要通过正规渠道了解证券相关信息,警惕以“销售新三板股票”为名的非法证券活动。
申某公司、王某等人骗购外汇案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申某公司成立于2002年11月28日,主营货物进出口等业务,被告人王某担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吴某某担任进口业务负责人。2019年至2021年期间,王某、吴某某因申某公司经营需要外汇,经人介绍取得他人不需付汇的进口贸易单据,假以申某公司为进口货物消费单位向海关清关并取得报关单,使用上述报关单向银行申购外汇,套取美元83万余元后向境外公司账户付汇。
2023年12月,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骗购外汇罪判处被告单位申某公司罚金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检察官寄语】
随着对外开放程度不断加大,我国外汇市场更加开放,在外汇管理体制的持续深入改革下,跨境资金往来更加频繁、更加便利,同时也滋生了新的骗购外汇犯罪手法。申某公司利用不需要付汇的真实外贸业务,冒用真实货物消费单位的付汇额度向银行购汇付汇,属于骗购外汇犯罪行为,相比虚构贸易方式骗购外汇更具有隐蔽性,也更容易滋生其他违法犯罪。
检察机关依法严惩冒用他人购汇额度骗购外汇的犯罪行为,守好金融开放下的安全底线,通过自行补充侦查,充分利用电子数据等证据,完善指控体系,形成证据闭环;对于犯罪模式深入分析,揭开行为本质,准确适用法律;在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坚持治罪与治理相结合,对犯罪产生的根源和暴露的风险点进行分析研判,对办案中发现的企业经营管理漏洞及风险隐患,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提出整改意见,引导企业树立守法自律意识,消除犯罪隐患。
检察官提示,交易真实、依法依规仍然是底线。企业在遵守外汇法规方面要具备更高的自律性,在整个进口贸易环节中,应当依法签订代理报关委托合同,依法依规开展外贸活动,建立自律规范制度,提升自觉守法意识,不给犯罪嫌疑人实施骗购外汇提供可乘之机。
市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评议
吴月
市人大代表
静安区检察院结合辖区内金融产业发达、资管金融机构数量多、高净值人群聚集的特点,积极开展金融检察综合履职,发布白皮书,工作成效显著。金融犯罪隐蔽性、欺骗性很强,网络化特征明显,对我们打击防范的专业化水平提出了新的挑战。建议加强多渠道普法宣传,进一步扩大宣传范围和受众人群,扎紧老百姓金融安全意识的“篱笆”;提升数字检察质效,进一步运用数字化手段排查线索、追赃挽损,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吴爱华
市人大代表
静安区检察院始终立足主责主业,治罪与治理并重,运用“依法办案、防范风险、追赃挽损”三位一体办案模式,依法惩治了各类疑难复杂的金融犯罪,办理了一批在全市乃至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涉众型案件及首例新类型案件,加大全链条追诉力度,有力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建议加大一专多用、一专多能复合型人才培养力度,提升金融检察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加强与证券、金融机构等普法宣传合作共建力度,开展典型案事例等专题宣讲,提升居民金融风险防范意识。
詹婷婷
市人大代表
针对金融犯罪手法翻新、融合网络、链条长、环节多等趋势,静安区检察院不断探索综合履职机制与路径,利用大数据提升办案质效,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助力营商环境建设贡献了检察力量。建议继续深化与金融监管机构等协作力度,凝聚打击金融犯罪、防控金融风险执法司法合力,全面护航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钟雨萍
人民监督员
静安区检察院在金融检察综合履职方面成绩显著,通过打击犯罪、防范风险、教育引导等有效结合,开展跨部门与国际交流合作,专业、高效、全面服务静安经济社会建设。希望继续保持敏锐的市场感知力和高效的执法行动力,为上海加快建设“五个中心”保驾护航,不断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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