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虎

“见证司法史:公诉人求刑12年,法官判19年。”曾引发广泛关注的阜新银行原高管刘泉案,辽宁省阜新市中级法院于12月16日借用彰武县法院法庭二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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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武县法院。刘虎摄

阜新银行是辽宁省内一国有城商行,是阜新市最大的金融机构,共设阜新、大连等7家分行。近年,该行多位高层陆续被查,原阜新银行副行长刘泉即是其一。

涉足金融业多年的刘泉被控数宗罪,一审获刑19年。引发争议的是,刘泉此前配合公诉机关“认罪认罚”,并争取自首、立功,但一审判决刑期却远超检方出具的量刑建议——12年有期徒刑。

刘泉的律师和家属认为,在一审法院认为五条罪名中的洗钱罪不构成,检举犯罪构成立功的前提下,却在认罪认罚协议基础上大幅增加刑期近60%。彰武县检察院没有同意法院量刑意见,但也没进行抗诉,实在蹊跷。

二审期间,刘泉及其辩护人当庭质疑一审法院存在多处违法,并称其所涉多项控罪不成立。

01

认罪认罚“陷阱”:检方建议量刑12年,法院重判19年

12月16日,阜新银行原高管刘泉上诉一案开庭。旁听人员透露,当日庭审持续半日即休庭,未当庭宣判。

刘泉,原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深耕金融领域二十多年。2011年加入阜新银行,任大连分行副行长;2016年由大连分行行长调任阜新银行总行,直至2018年升任阜新银行副行长;2020年,刘泉离开阜新银行,下海创办私募基金。

因受阜新银行原董事长赵祥案牵连,2023年4月10日,刘泉被阜新当地监委人员带走留置,后遭刑事追诉。2024年6月20日,刘泉案一审落槌。彰武县法院认定,刘泉犯违法发放贷款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获刑19年。

旁听人员称,在二审法庭上,上诉人刘泉及其辩护人对一审判决诸多实体与程序问题提出异议,而二审的阜新市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几乎没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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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检察院。刘虎 摄

首当其冲的是一审法院敲定的刑期。笔者曾撰文披露,该案一审判决刑期远超公诉机关出具的量刑建议。

彰武县检察院曾认定,刘泉认罪认罚,建议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一审判决书显示,刘泉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据熟悉阜新银行窝案的法律人士介绍,刘泉在被追诉的阜新银行高管中,无论职位或者涉案金额都不算最高的,但其刑期却是最重的。

对此,刘泉在二审开庭时质疑称,在其认罪认罚和检举有功的前提下,为何一审仍被重判?一审判决书显示,留置期间,刘泉向监察机关提供原下属张立军贪污犯罪的重要线索一条,张立军后因犯贪污罪被司法机关判刑。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刘泉构成一般立功。

检方建议量刑12年,法院却重判19年,这在司法实践中鲜少遇见。

而彰武县法院的操作堪称神操作。

在一审下判前一日,即2024年6月19日,彰武县法院向彰武县检察院出具《调整量刑建议函》,称检方对刘泉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建议其与被告人刘泉重新进行量刑协商。并于次日前将协商情况及相关法律文书移送法院,“逾期视为对量刑建议不予调整”。

这样的操作下,彰武县检察院根本没有办法在一天内收件后、提审并完成量刑建议的调整,也意味着只能全盘接受法院判决——彰武县法院法官为何如此恶意满满?不得而知。

刘泉的辩护人提出,彰武县法院此举涉嫌程序违法。彰武县法院限检察院一日内调整量刑建议时间,事实上剥夺了后者的量刑建议权,造成枉法裁决的后果;而彰武县检察院面对法院的程序违法之举,应当进行抗诉而未进行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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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武县检察院。刘虎 摄

刘泉的家人认为,彰武县检察院并未按法院的要求调整量刑建议,重新签署认罪认罚书,据称一度也考虑抗诉,其不同意法院强行重判的态度是比较清晰的。

刘泉当庭表示,一审开庭期间,因配合公诉机关做认罪认罚,故对于多项犯罪指控,“(控方)甚至没有当庭宣读证据,存在重大瑕疵。”

02

“替人背黑锅”的违法发放贷款罪

据二审开庭披露的信息,刘泉案的核心指控,是违法发放贷款罪。在四宗罪名中,该罪量刑亦为最重,为十年六个月。

彰武县法院认为,刘泉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刘泉涉及三起违法发放贷款的指控,关键指控事实为其在阜新银行大连分行任职期间发放的两笔贷款:大连瑞银置业有限公司(下称“瑞银置业”)的1.8亿元贷款,以及迈世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迈世集团”)的1亿元贷款。

一审法院认定,2013年10月,刘泉任阜新银行大连分行副行长期间,瑞银置业向该行申请1.8亿元贷款。贷款获批后,瑞银置业仅还款2000万元,已形成不良贷款。

刘泉被指控在明知瑞银置业“自有资金不足”不符合贷款条件,且大连分行审贷会全体委员未同意授信该笔贷款的情况下,告知瑞银置业把“股东借款”改为“股东捐赠”,改变企业负债情况,并指使他人为瑞银置业办理特殊授信业务审批程序,让相关人员在特殊授信业务表中签字同意,使瑞银置业的贷款申请获批。

但刘泉辩称,在瑞银置业贷款批准流程中,他没有违规操作,“这个项目我没有任何私心、私利,完全凭借公心去做的业务。”

刘泉辩护人表示,涉及瑞银置业1.8亿元贷款的指控,控方极为重视,“补充侦查卷整整用了9本卷宗来证明。”但辩护人结合案卷分析称,这一指控属于“莫须有”。

辩护人称,瑞银置业没通过大连分行审贷会,是因其自有资金不足。因此,刘泉向瑞银置业表示,只要增资即可。“本案中将股东的借款转为捐赠,就是增资的方式之一,刘泉给瑞银置业的建议,是基础的咨询意见。”

在刘泉看来,瑞银置业项目四证齐全、自有资金比例合规,基本条件符合银监会贷款管理办法;贷款审批流程也按照阜新银行相关要求,特殊授信业务审批程序是阜新银行与审贷会制度并行的审批制度,大连分行有权使用,制度适用也合法合规。

辩护人还表示,瑞银置业案件中,证人为多名阜新银行大连分行高管,和刘泉有个人恩怨,证言存在大量自相矛盾的地方。

彼时,瑞银置业的贷款亦有足值抵押,其贷款额度远低于其抵押资产价值。辩护人称,瑞银置业的抵押物价值超过5亿元。执行阶段,其抵押物价值经司法评估高达4.5亿元。“瑞银置业是优质客户,刘泉作为银行领导,没有拒绝这一笔贷款的理由。”

既是优质客户,为何瑞银置业的1.8亿贷款会成为不良贷款呢?

阜新银行出具的《瑞银置业的贷款情况说明》显示,瑞银置业总计3.7亿元的贷款额度中,其中2.2亿元用于“借新还旧”。而据相关合同条款,“借新还旧”属于违规。但是,辩方表示,借新还旧行为发生于2017年3月,刘泉当时离开大连分行已逾一年,且过了刘泉所签贷款合同的期限(2013年至2016年)。“大连分行继任负责人违规操作进行借新还旧,这个责任不能由前任行长刘泉负责。”

瑞银置业贷款逾期后,阜新银行大连分行不是可以用其抵押资产清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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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银行大连分行。刘虎 摄

辩方透露,瑞银置业抵押物之所以未被执行,一是阜新银行不同意执行,二是当地政府的行政干预,而二者均与刘泉无关。“(在瑞银置业相关贷款纠纷中)阜新银行工作人员闫某到大连中院做的笔录提到阜新银行只申请评估,不申请拍卖。可以证明,执行不能是阜新银行自己造成的;瓦房店政府向大连中院发函,要求中止执行,这是典型的行政干预,造成有财产而不能执行的结果。”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另一核心指控,即为迈世集团的一亿元贷款。一审判决书称,2014年8月,迈世集团实控人陈某因企业无资金周转找到刘泉,想在该行贷款1亿元,刘泉同意。恰因刘泉哥哥刘谨的公司需要资金运营,刘谨找到刘泉希望能够帮助解决2000万元的资金,故刘泉要求陈某将1亿元贷款资金拿出2000万元供其哥哥使用,陈某答应。

2014年8月中旬,迈世集团用下属子公司大连广键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广键公司”)和大连盛迈达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盛迈达公司”)虚构部分贷款材料向大连分行申请贷款1亿元,后顺利通过贷款审批。2014年9月15日,广键公司将1800万元转入刘谨的公司,剩余的8200万元用于公司内部周转。

值得注意的是,一审法院认定:2014年12月,刘谨的公司将上述资金本金1800万元,全部归还于迈世集团。

刘泉的辩护人认为,关于迈世集团的贷款,刘泉同样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辩方称,迈世集团的1亿元贷款分为多轮完成,在刘泉任期内完成的贷款没有违规之处,均为“还旧借新”;此后出现“借新还旧”时,刘泉已离开大连分行,转任总部。“新增额度的贷款合同,不是刘泉签的,借新还旧同样与刘泉没有关系。”

刘泉则辩称,迈世集团贷款到期后,企业用自有资金还清贷款本息。之后对该公司发放的贷款由新的审批人审批,贸易背景也由新的合同对应,均是足值抵押。“即使在2019年左右开始逾期,银行也无损失,银行之所以未走司法程序,我认为更多的是从税收方面考虑,但银行完全不会有损失。”

辩护人强调,迈世集团法人陈某为阜新银行股东,已判刑,因业务不合规被刘泉否决,内心不满,证言不符合事实,或有报复之嫌。

公诉机关认为,刘泉要求迈世集团向其哥哥刘谨借款1800万的行为,属于“明知贷款用途不符。”但辩方指出,刘谨向迈世集团的借款,是贷款到账一个月后的事,至少在贷款转到迈世集团那一刻,用途与合同约定相符。“且该1800万如期归还。”

二审期间,上诉人刘泉及其辩护人一再强调,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控罪证据中,均无法证明相关贷款项目给银行造成损失。

在刘泉任期内的贷款,没有给银行造成一分钱的损失。刘泉的继任者违规操作,应由继任者承担,法尚且不溯及既往,后面人犯的错误怎么可以让前面的人来承担责任?”刘泉辩护人据此表示,在瑞银置业、迈世集团的两笔贷款中,刘泉没有犯罪行为。

03

不合常理的挪用公款背后:借贷人高利转贷牟暴利

挪用公款罪的指控,作为二审的一大争议焦点,则牵扯出借贷人高利转贷、牟取暴利的内幕。

在司法机关的指控逻辑中,刘泉将水产商张春水的贷款挪作哥哥刘瑾的公司经营所用。

但据刘泉当庭举报,张春水贷款主要是用于高利转贷,其哥哥向张春水的借款,利息达其银行贷款利息的5倍。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3年9月,刘泉利用其大学同学张春水的水产公司申请贷款之机,提出帮助张春水获得更多贷款,并将贷款资金借给哥哥刘谨实控的中金合公司用于经营,待中金合公司还款后,再由张春水使用。

张春水同意后,刘泉通过一番运作,使得张春水的公司顺利贷款3750万元,其中3630万元转入中金合公司账户中用于经营。

2015年7月,刘谨将上述3630万元借款归还。

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刘泉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据刘泉供述,张春水的贷款业务,是受上级领导请托办理的,且年化利息约为7%。而刘泉哥哥刘谨随后向张春水借款的年化利息则高达36%,是贷款利息的五倍之多。

张春水的证言显示,在第一次贷款申请之后,他遇到刘谨,才有想投资刘谨公司的想法。刘谨的证言亦表明,是张春水主动提出对中金合公司进行投资。

刘泉的辩护人亦当庭指出挪用公款指控的不合常理之处。

“如果刘泉单纯为其哥融资,完全可以直接为其哥放贷,只要贷款的条件不优于其它客户,就是合法、合规的,且融资成本只有7%。”辩护人称,刘谨向张春水借的是年化利息为36%的高利贷,“张春水才是最大的获利者,为什么张春水通过那么多领导打招呼找刘泉贷款?其实就是高利转贷。”

而辩护人认为,刘泉明知张春水贷款是用于个人谋利,即贷款用途不符,“本案只是一起普通的违法发放贷款行为,且没有造成银行本金损失。如果本案是挪用公款罪,那张春水已涉嫌共同犯罪,为什么不把张春水的违法所得予以收缴?”

刘泉的家人认为,该案是唯一刘泉认可构成犯罪的案情,但将违法发放贷款,刻意升级为“挪用公款”,有故意罗织升级的嫌疑。事实上,从犯罪构成、过往判例来看,均很难构成“挪用公款”。

据旁听人员透露,刘泉亦当庭举报张春水涉嫌高利转贷罪,“法庭让刘泉写成举报材料,会移交相关部门核查。”

04

受贿疑云:帮银行干“脏活”收钱属受贿?

刘泉被指受贿涉及三起指控事实,其中两起指控争议巨大,且背后牵扯金融行业诸多灰色地带。

一审法院认定,刘泉作为国有商业银行的高管,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

据一审判决书,三起受贿指控中,金额最大的850万元“贿赂款”,源于刘泉帮助阜新银行做不良资产“出表”。

2016年12月,刘泉任阜新银行行长助理,当时阜新总行有不良资产需要“出表”,时任行长韩宇让刘泉负责该项不良资产“出表”业务。

不良资产“出表”,即指金融机构将不良资产从其资产负债表中移除的过程。通过“出表”,金融机构可以改善其资产质量,提升财务报表的健康性和投资吸引力,优化财务指标。而商业银行可将不良贷款以转让、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出表”。

作为东北地域的一家中小型城商行,阜新银行彼时正谋求前往香港上市,不良资产“出表”则会提高其在融资方面的优势。

接下总行不良资产“出表”业务后,刘泉被指控称,利用此次职务便利,联系其朋友邬某均、李某峰来承接该业务。邬某均、李某峰共帮助阜新银行将57.18亿元的不良资产“出表”,赚取该行支付的咨询服务费5100余万元。

事后,邬某均分七次共给刘泉850万元,而这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贿赂款”。

据刘泉供述,上述不良资产“出表”业务,是为了阜新银行上市而搞的虚假财务报表。“为了作假,还需支付几千万的财务费用,这业务不可能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来进行。”

刘泉当庭回忆,这项任务在总行的经营班子会中提出后,要求高管们各尽所能联系资源来推动此事,此事需要有极强资金实力的大企业或者金融公司才能有能力接下。

刘泉先是找到了宝能集团,洽谈颇为顺利,程序走到了宝能董事长(应为姚振华)签批程序后被否决,刘泉才找到邬某均一起操作“出表”业务。实际出资方式中信资本等。

辩方认为,刘泉最终收受的850万元可以算是其合理劳动所得。为了完成“出表”业务,刘泉亲自设计路径,寻找基金托底,并由邬某均负责安排通道公司,一起完成“出表”。

辩护人称,“出表”业务并非银行常规业务,这本不属于刘泉的法定职责。“刘泉为了阜新银行的不正当目的,超出职责范围,帮助银行提供额外劳动,阜新银行应当为刘泉支付额外补助。刘泉收报酬也合情合理,不能排除刘泉收的是劳动所得的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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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银行总部大楼。刘虎 摄

刘泉另外两起受贿指控的涉案款项分别为李某峰的20万元与张某翔的38万元。其中,李某峰的20万元究竟是“贿赂款”,还是“居间服务费”,亦引发控辩争议。

2018年8月,刘泉担任阜新银行行长助理期间,应下属请求为新邱支行介绍存款业务。李某峰随后联系一公司协助阜新银行新邱支行、银合支行完成存款任务。业务完成后,该公司给了李某峰39万元,后者将20万元送给了刘泉。

辩方认为,刘泉收取李某峰的20万元不属于受贿犯罪。“刘泉为新邱支行的赵某丹介绍存款业务,其性质就是一个居间撮合行为。刘泉并不是新邱支行负责人,也不负责新邱支行的存款业务,没有任何职务上的便利,只是居间撮合。”

新邱支行赵某丹的证言显示,事成后为感谢刘泉,她想给刘泉2万元,“但是刘泉没有收。”

此外,刘泉还因“贪污”犯罪,一审获刑二年十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4年8月,刘泉任阜新银行大连分行行长期间,安排下属张立军从大连分行的账外资金中提取60万元转给他人,用于偿还其哥刘谨的欠款。

一审法院认为,刘泉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阜新银行账外资金,数额巨大,构成贪污罪。

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刘泉构成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阜新银行大连分行账外资金是总行计财部总经理李晶晶在未通知刘泉的情况下,按总行行长赵祥(已被判刑)的工作惯例,定期通过虚增存款基数的方式套取资金,并向沈阳、大连等分行拨付供分行行长自由支配的现金。“基于此,作为分行负责人,刘泉将部分现金用于职工福利及管理人员的奖励,同时将部分现金作为对自己的奖金,应属于正常的业务激励,不具备非法占有之目的。”

“这60万元就是总行让我自由分配的奖励。当时作为大连分行计财部经理张立军接到总行的通知,就是这么告诉我的。”刘泉称,张立军因被其检举获刑,“他对我怀恨在心,(改变证词)说属于‘费用’,定我的罪。一审法院依据他一个人的虚假供词就定我的罪,是非常不严谨的。”

此次二审庭审中,对一审的种种不正常状况,辩护人强调,“认罪认罚”后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不仅体现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更包含了被告人的的合理量刑期待。“彰武县法院对公诉方的求刑刑期提高了58%,还叫后来人如何相信检察院呢?”

对此,刘泉的辩护人已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