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化州市中型水库管理范围调整及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化府公〔2024〕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粤水运管函〔2024〕60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河湖库“清四乱”工作部署,建立健全我市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责任体系,现将长湾河、宝树水库2宗中型水库管理范围调整及保护范围公告如下:

一、划定标准

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9年第三次修正),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规定如下:

(一)水库管理范围

工程区: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库五十至一百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二百至三百米;中型水库三十至五十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一百至二百米。

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二)水库保护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外延划定水利工程保护范围:水库、堤防、水闸和灌区的工程区、生产区的主体建筑物不少于二百米,其他附属建筑物不少于五十米;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大型渠道十五至二十米,中型渠道十至十五米,小型渠道五至十米。

二、划定成果

(一)化州市长湾河水库管理范围调整及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图(详见附件1)。

(二)化州市宝树水库管理范围调整及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图(详见附件2)。

三、划定地形图

本次采用万分之一地形图对中型水库进行保护范围划定,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四、管理与保护要求

依法划定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围库造地;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在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五、此公告只作管理范围调整及保护范围划定,不改变土地权属,也不作为土地权属证明。

六、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1.化州市长湾河水库管理范围调整及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图(网络公告附电子版)

2.化州市宝树水库管理范围调整及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图(网络公告附电子版)

化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