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费尔南达·皮里
最早的法律在大约五千年前出现在两河城邦,与其作为文明发源地,社会远较其他地方发达密切相关。因为社会发达,人民需要血缘关系之外的矛盾解决机制,因此有了法律;同样因为社会发达,社会各阶层有力量,令公权力立法时不敢乱来,所以法律的正义性较高,统治者出口成宪的秦法与之完全没有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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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前2112年,雄心勃勃的军事将领乌尔纳姆在美索不达米亚南部城邦乌尔夺取了政权。在推翻了前任,一位军功卓著但残忍暴戾的战争狂人后,这位新国王励精图治,推行新政以改善农民、苦力与工匠的困顿生活,同时承诺纠正社会不公。
他慨然宣称:“我没有将孤儿交给富人。我没有把寡妇赐给勇士。我没有令身价一舍客勒(shekel)之人屈从身价一米纳(mina,约六十舍刻勒)之人。我没有让只拥有一只羊的人归属拥有一头牛的人……是我,消弭了敌意、暴力,以及渴求正义的哭喊。”
和前任国王一样,乌尔纳姆命令书记官在泥板上刻下自己关于正义的宏图大志。但不同的是,这位新国王践行的是一套可被称为“规则”的全新事物。
从今天的角度来看,这些规则似乎相当普通,只不过是一些关于赔偿金和刑罚的务实指引。但在考古学家眼中,这算得上世界范围内迄今为止发现的最早的法律规范。
以此为发端的法律传统,在接下来的2000年里不断发展,为生活在不同国家、追求不同秩序愿景的立法者提供了可供效仿的榜样。即使在美索不达米亚文明最终被波斯侵略者征服之后,其法律传统依然生生不息,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当今世界的主流法律体系。
没人知道乌尔纳姆是否创制了人类历史上最早的法律。他也可能是在效仿此前某位君主的做法。然而,可以肯定的是,在底格里斯河和幼发拉底河之间的那片膏肥之地,干燥的气候让最早的文字遗迹得以保存。
这些刻在石头上或印在泥板上的楔形文字,明确无误地证明,公元前3000年左右,美索不达米亚的统治者就已经在着手制定成文法。
两河社会复杂化催生法律
公元前4000年,灌溉让新月沃地盛极一时。流经今伊拉克境内的底格里斯河和幼发拉底河的滔滔活水,被引入两河间的平原地带,农民得以大面积种植大麦和小麦,并将丰硕的收成碾碎、煮熟、烘烤,制成被当地人作为主食的面包,甚至还有余粮用来酿制啤酒。
耕地尽头的牧场上,豢养的牲畜为人们提供牛奶、肉食和皮毛。妇女们把羊毛纺成细布,织成华服,其中最精致的作品会被运到安纳托利亚换成白银。这段面向西北的易货之旅,动辄为期数周之久。
发达的农业和繁荣的贸易使城镇得以发展。工匠们熟练地制作陶器和金属制品,使用精美的珠宝和繁复的镶嵌工艺来装饰寺庙和宫殿。
截至公元前4000年左右,仅乌鲁克一城便汇聚了2.5万人之众。民居鳞次栉比,围绕着中央神庙,最外圈则是绵延十公里的坚固城墙。
可能是神职人员率先发明了楔形文字,以此来记录对女神伊南娜的大量献祭明细。人们带着牲畜、黄油和谷物等祭品从各地赶来,为祭司在寺庙里举行的复杂祭祀献上供奉。商人则掌握了用硬笔在泥板上刻勒标记的技艺,以登记库存,并记录下与远方商人的交易安排。
这座城市的统治者意识到,可以用同样的方法来管理装饰公共建筑的匠人和加固城墙的劳力,并记载需要提供的报酬。不同的符号,被用来表示铁匠、织工、陶工、商人,以及分配给他们的粮饷。
表音的楔形文字出现是因为社会复杂
在美索不达米亚的大部分早期城市,祭司结成了精英阶层,但在公元前2900年左右,苏美尔城邦拉格什的某个望族自立为王,并宣称自己可以为了人民的利益与神交涉。很快,盘踞在美索不达米亚各个主要城邦的野心家纷纷有样学样。
为了确立在人民心目中的合法性,新统治者往往会对自己将要做出的贡献、取得的成就许下宏愿。他们在神庙刻下精心题写的祭文,以此向诸神及其后代致意。
除了记录寺庙建设和灌溉工程,新统治者还承诺伸张正义。一块可以上溯至公元前2450年左右的、来自拉格什城邦的锥形泥板上,记录着国王乌鲁卡基那推行的改革。
这位国王意识到普通百姓时常遭到贪腐官员的鱼肉荼毒,这些官员横征暴敛,就连葬礼都要抽取重税。国王决定打击腐败现象,减少赋税,杜绝官吏对穷人的盘剥——至少他是这么说的。
国王向诸神承诺,“决不会任由强者蹂躏孤儿寡母”。可见,书写已经成为国王发表关于公平正义的宏伟宣言的一种手段。
为了争夺土地和水源的控制权,美索不达米亚的各个城邦之间经常爆发战争。乌鲁克和拉格什衰落后,乌尔崛起,留下了令人惊叹的恢宏王陵;同样借由征伐,阿卡德的萨尔贡称雄,先后征服了一个又一个城邦,建立起规模空前的新兴王国。
这里的商人与阿拉伯半岛乃至遥远的印度河流域的合作伙伴进行贸易,进口铜矿石、红玛瑙和青金石。大量的牲畜和原料通过船只运出。
随着萨尔贡行政管辖范围的扩大,大量书记官在政府机构找到了工作。他们在那里开具税务收据,登录人口普查数据,记载粮饷分配,书写王朝敕令。
城市在扩张,职业则日趋专门化,因为缺乏再分配制度,陷入困境的穷人不得不靠借贷粮食或其他食物才能勉强糊口。债务和信贷业务的发展,使富人获得攫取穷人财物的良机。正是这些做法导致贫富差距悬殊。
拉格什国王声称要缩小阶层差距。实际上,所有新上台的统治者都会试图通过赦免债务等方式来纠偏。代表诸神的先知甚至直接指示国王,无论是谁请求他们做出判断,都必须秉公行事。
公元前的第三个千年之末,乌尔纳姆征服了乌尔,并“解放”了周围的城镇。他控制了前阿卡德帝国的大部分地区,引入了税收制度,统一了度量衡,并承诺为人民主持公道。
他命令书记官在泥板上刻下自己关于实现正义的方针,随后是一套法律规则。这些规则使用决疑的形式(casuisticform),规定了不当行为的处理方法。
例如,其中一条规定,“如果一个人(错误地)限制另一个人的自由,则其将被监禁,同时需要称量并交付十五舍客勒的银币”。
这些规则旨在规范未来可能出现的人际关系问题:乌尔纳姆试图建立持续有效的行为规范,而不是简单地为提出请求的苦主伸张正义。
乌尔纳姆所立之法,存世共计三十七条。这些立法远远够不上全面,而且以后世的标准来看,肯定也算不上成熟。
这些法律对谋杀、伤害、非法监禁和各种性犯罪直接规定了惩罚或赔偿的处理措施,详细说明了应该如何处理与奴隶主发生关系的奴隶或行为恶劣的奴隶。
除此之外,离婚和结婚、宣誓与指控,以及农业纠纷,均有条文加以规范。这都是法官可以直接在法庭上应用的规则,但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曾经有法官这样做过,这使得我们很难察觉它们是如何被实践的。
乌尔设立过法院,且存世的泥板记录了法院的判决,然而没有迹象表明有谁曾援引过乌尔纳姆的相关立法。不过,这些法律可能确实反映了当时的做法,即人们向法官提出哪些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
在任何复杂的社会形态中,人们想要形成社会和职业关系,都需要某种争端解决机制,尤其是与那些不太熟悉的人交往时。
乌尔的法官很可能是调停人和仲裁者,他们或哄骗或施压,敦促人们按照已知的风俗习惯和约定俗成的做法来达成一致。国王可能任命专门的法官来决定对不法分子的惩罚,并令其他手握实权的官员强制执行。
在编纂法律时,乌尔纳姆可能试图规范上述常见的做法,或干脆创造更为公正的全新习俗。但无论如何,这些立法更像是一种原则声明或某种良好实践的范例,而不是需要执行的规则。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这些法律尽是些空洞的承诺。在乌尔纳姆立法之后,拥有神圣制裁权的国王,即使依靠战争、掠夺和奴役上位,仍然必须确保为自己的子民伸张正义。
通过制定成文法,乌尔纳姆承诺,任何被错误监禁或因为欠债而被剥夺自由的人,都应该得到救济。他试图为其治下的乌尔社会奠定一种全新的基础。
通过向举国上下宣传其所创制的法律,他可以确保国民更加容易地追究各级官员的责任。任何人都可以援引国王颁行的法律。这的确可被视为法治的开端。
假设乌尔纳姆就是人类历史上的首位立法者,他的创新之处就在于以决疑的形式创建了一系列规则,而这也成为后来美索不达米亚地区所有立法的通用模式。
在现代人看来,这种做法可能并不起眼,毕竟这是大多数当代立法的起草形式。即便是如今的刑法,也规定了对犯罪者的惩罚,而不是简单地要求人们不要犯罪。
但在美索不达米亚,这的确称得上是一大创新。即使只是某种态度宣示,人类历史上的首部法典也的确建构起了一种立法规范。在接下来的漫长岁月中,这种规范被反复采用,并被赋予了许多不同的用途。
乌尔纳姆立法中关于离婚和农业纠纷的规定似乎并不重要,但披上法律外衣后,它们便自带权威的光环。法律规则可能被引用或曲解,可能被统治者作为政绩挂在嘴边,也可能成为正义诉求的核心。法律决定了人际关系的正反两面。
千年之交,乌尔惨遭埃兰人入侵,政权灰飞烟灭。美索不达米亚自此群雄割据,再无一家独大。在接下来的几个世纪里,不同城邦的统治者合纵连横,争权夺利。
冲突不时爆发,自然也少不了领土入侵与烧杀掳掠。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只是日复一日地过着农民、牧民、商人、祭司、工匠、水手和劳工的生活。
你方唱罢我登场的新国王们,纷纷效仿乌尔纳姆制定法律。例如,伊辛王朝的统治者里皮特·伊什塔在公元前1930年左右制定了一部新的法典,内容涉及的主题与乌尔纳姆法典类似,但更为详细。
在结语中,里皮特·伊什塔表达了对恪守祖宗之法的后世国王的祝福。显然,他打算让这部法律一直沿用下去。
其他国王肯定也效仿了乌尔纳姆,因为在可追溯的公元前1800年左右,供书记员练习用的泥板碎片上还记录着有关赔偿金的详细规定。书记员在练习刻勒技艺时以法律为模仿文本,尽管仍有不足,他们仍然将自己的努力奉献给心中敬奉的诸神。
考古学家还发现了供书记员起草契约时使用手册的残余部分。此时,随着识字率显著提高,生活在美索不达米亚地区的先民,已然习惯于使用书面协议委托建筑施工、解决家庭纠纷、安排婚姻继承、商定农业租金、组织航行和船只使用,以及完成牲畜的销售质押。
这份手册列出了一些有用的短语及其语法变化,比如“针对”“针对他”“他针对他提起诉讼”和“任何人都不得针对他提起诉讼”。
起草者显然正在努力实现概念的标准化,借此确保商人,甚至普通人,在调节彼此的关系时能够做得更为明确具体。与统治者之前颁布的法律相同,书记官的做法有助于为复杂的社会带来秩序。
巴比伦与《汉谟拉比法典》
这一时期,阿摩利人抵达美索不达米亚。这群牧民来自如今的巴勒斯坦和叙利亚境内,他们逐水草而居,逐渐向东跨越幼发拉底河,利用该地区的政治分裂占据新的牧场。一部分人卖掉了牛群,建立了城镇。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城镇,后来发展为巴比伦城。
大约在公元前1880年,巴比伦人建立了自己的世袭王朝,加强了城市的防御,建造了宏伟的宫殿,并将运河和灌溉沟渠延伸到了沙漠深处。
此后凡百余年,巴比伦人一直过着稳定、繁荣和安全的生活。但在公元前1793年,先王驾崩后,一位名叫汉穆拉比的年轻王子决定追求更为宏大的抱负。
他采取远攻近交的战略,与邻国国王结盟,突袭距离自己更远的对手。汉穆拉比击败了埃兰人,也就是当时美索不达米亚地区最为强悍的军事力量,并继续挥师征服埃什南纳。
此后,他剑锋一转,直指南方,将繁盛一时的拉尔萨城并入帝国版图。最后,他御驾亲征,率领雄师向北进攻马里,这座当地最为宏大、最为繁荣的城市,也是他的前盟友兹姆里利姆的宫廷所在地。
汉穆拉比的军队势如破竹,大肆掠夺财富,纵火焚毁宫殿,多国臣民悉数为奴。凯旋巴比伦后的汉穆拉比,已是美索不达米亚无可匹敌的王中之王。
之后他开始大兴土木,用宏伟的宫殿和华丽的神庙装点这座城市。他还问政于民,制定《汉穆拉比法典》,庄严宣告将借法律确保国之正义,千秋万代,永世不灭。
上溯几代,汉穆拉比的先祖可能就是外来移民,但他自诩美索不达米亚传统的捍卫者。在其所制定的法律序言中,汉穆拉比将自己描绘成一位受神灵启发的统治者,同时将自己在军事上的胜利归于诸神的恩惠。
他将自己描述成仁慈的君主,体恤子民,维护正义。事实上,与前任一样,汉穆拉比已数次下令豁免债务,以缩小破坏社会稳定的贫富差距。
汉穆拉比下令,将自己制定的法律勒石刻碑,竖立在疆域各处。在其中最为宏伟的玄武岩碑上,石匠雕刻了一幅画像。画中的国王站在太阳神沙玛什面前,这显示其已获得了神圣的权威。图像下方的石板上覆盖着精美的楔形文字标记,计有近300条法规。
《汉穆拉比法典》有一段长长的结尾,国王对其法律的效力做出了重大承诺:
以上是国王汉穆拉比所做出的公正裁决,指引着这片土地朝向真理的道路、正义的秩序……倘若有涉入诉讼的受害自由民,务必让他来到我这公正之王的肖像前,诵读我石柱上的铭刻,这样他就会理解我珍贵的建议;让我的石柱阐释他的处境,这样他就会理解他的讼案,获得心灵的平静……我是汉穆拉比,高贵的国王。正义之王把人类子民交付给我照护,沙玛什神把人类子民交付给我带领,而我悉心关怀,不曾轻忽。
这些法规远比乌尔纳姆所制定的法律详细丰富,却采取了与之相同的决疑形式。法规的条文也清楚地反映了在巴比伦社会中可能引起争端的各种问题。虽然巴比伦的大部分财富来源于朝贡和贸易,但它仍然停留在农业社会,因而法规需要处理由耕种、灌溉和其他农业活动引起的纠纷。
还有一些关于牧场和果园的规定。例如,自由民在灌溉时,不慎淹没其邻居已经播种的田地,那么他应当赔偿邻居受损的作物。许多规则简单明了:
倘自由民不通知园主而砍伐自由民园中之树木,则应赔偿银三十舍客勒。
倘自由民把果园交于种园者种植椰枣树,而种园者培植果园,将于四年中将果园培成,则至第五年,园主和种园者均分,园主应选取其自己的一份。
上述做法可能已经在当地社群推行开来,但将其以文字形式记录下来,可以给普通人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让他们不被别有用心者欺骗。而且,引用这位伟大君主所刻法典中的一条规则,肯定比简单地抱怨邻居的无心之失要有力得多。
很明显,在这一时期,农民的土地已经变成可以买卖、出租或抵押的商业资产,而这导致了新的问题。比如一些法律规则明确规定了租种王室土地的佃农的相关义务——显然,国王在城中拥有大量财产;另一些则涉及私人租赁和租金等问题。
汉穆拉比还试图为负债累累、被迫举债借贷的农民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
“若有人因借贷欠了债,而风神亚达特又毁坏了他的田地,或洪水冲毁了他的庄稼,或五谷因缺水而不长,那一年他不必给债主一分粮食。他可以中止合同,并且不必支付当年的利息。”
除了债务恩赦,这些法律还将有助于确保基本食品的供应不会因受到无情放债人的追索而受到干扰。
因大量民众参与商业贸易活动,《汉穆拉比法典》还纳入了一系列关于利率、收益、债务以及货物扣押和保管的规则。很明显,此时的商人在从事复杂的交易活动,使用复杂的支付工具,因此法律规则对试图欺骗交易伙伴者规定了严厉的处罚。
商业活动产生的利润和税收会为巴比伦的基础设施和辉煌建筑提供充沛资金,但掠夺也会带来收益,而战争本身同样引发了问题。在制定法典时,汉穆拉比的远征刚刚结束不久。
战争让男丁远离故乡与家人,且耗时甚久,动辄数月甚至数年,其间很可能缺乏简便易行的沟通手段。为此,《汉穆拉比法典》专门设立了一套法规,以处理士兵意外返回时可能面对的情况。例如:
“倘自由民被捕为俘,而其家并无养活资料,于是妻入他人之家,且生有子女,而后其夫回来,觅得其妻,则此妇应返其前夫处;子女则属其父。”
家庭关系和继承的问题同样复杂,因此,《汉穆拉比法典》对嫁妆聘礼、对寡妇的支持和子女的继承也做出了详细规定。
《汉穆拉比法典》反映了当时社会阶层等级之森严。民众本就属于不同的职业群体,如士兵、公职人员、医生、法官和商人,而他们又被法律分为三类——自由民、无公民权的自由民和奴隶,分别拥有不同的权利和特权,在受到伤害时有权获得不同数额的赔偿。
这对于融入巴比伦社会的奴隶,尤其是女奴,造成了特别的困难。奴隶和自由民之间的联姻,虽然没有被禁止,但在一方死亡或离婚时可能会带来麻烦。法律强调孩子需要得到精心照顾:
“倘自由民之配偶为其生有子女,其女奴亦为其生有子女,且父在世之日,称女奴所生之子女为‘我之子女’,视之与配偶子女同列,那么父死之后,配偶之子女与女奴之子女应均分父之家产,但配偶之子可以优先选择其应得之份。”
《汉穆拉比法典》旨在解决一个复杂社会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其中,并非所有问题都可以通过面对面的调停来解决。这些法律规范不仅为法官提供了指导,还划定了社会关系的结构,具体规定了人们可能归属的不同阶层和职业,及不同群体成员可为或者应为的相互关系。
在这个意义上,《汉穆拉比法典》为巴比伦公民制定了一套完整的权利、义务、行为和社会结构体系。
汉谟拉比法典的碑首
汉谟拉比代太阳神沙马什立法
开启了中东文明长久的神意立法传统
那么,《汉穆拉比法典》真的能给巴比伦社会带来和平与正义吗?无论是从前任统治者处汲取灵感,还是咨询手下法官的意见,汉穆拉比似乎真的试图制定让治下公民得以寻求正义的规则。
但是,就像乌尔纳姆所立之法那样,《汉穆拉比法典》所设定的法律规则,从未真正付诸司法实践。法律纠纷之后的协议和安排的现存记录从未直接提及相关的法律;事实上,这些实际的案例几乎不包括能直接对应到法律规定的内容。
《汉穆拉比法典》的规定也不够全面,例如,尽管畜牧活动与种植和收获作物同等重要,并可能同样引发争端,但法典中与农业相关的条文远远多于与畜牧业有关的规定。毫无疑问,这显示畜牧业相关问题主要通过由来已久的不成文调停程序加以解决。
《汉穆拉比法典》不同条文所规定的伤害赔偿金额并不一致。其中一些惩罚更是严苛得令人难以置信。谋杀和盗窃的虚假指控者、绑架贵族子女者和通奸者,均被判处死刑。还有其他残酷的惩罚:
倘子殴其父,则应断其指;倘自由民损毁任何自由民之子之眼,则应毁其眼;倘自由民击落与之同等之自由民之齿,则应击落其齿。
但是,如果盗窃受害者找不到任何人来证明自己的财产权属,或者在关键时刻被恶意的邻居栽赃陷害,又该如何是好?
如果古巴比伦的裁判者以我们期望的现代司法的那种精确性来适用这些法律,那就会出现一种极其严厉的司法形式(大司马按:跟秦法比,那还是小儿科)。难道巴比伦的公民不会对这种严酷的“正义”感到愤怒吗?
我们应该认真对待汉穆拉比声称要为他的人民伸张正义的说法,而不是让这部法典沦为佐证,为指挥奴隶大军发动血腥战争的暴君形象提供注解。
法律可能旨在明确哪些罪行被认为是最严重的。通过明确死刑的适用范围,汉穆拉比将绑架罪和诬告罪等同于谋杀和盗窃罪。
法律告诉巴比伦人,对盗窃行为进行虚假指控和实施盗窃行为一样糟糕,毕竟,诬告、陷害可能导致无辜的男女死亡。毫无疑问,凶手、小偷、人贩和其他恶棍有时可能会被处以极刑。
在一个各国军队动辄掠夺乃至洗劫他国城市而战败者被掳为奴的社会里,掌握权力的官员可能确实需要严刑峻法。但是,对被征服的人民实施的残暴肉刑,如果适用于巴比伦自己的公民,就会破坏社会的稳定。
无论如何我们都没有办法相信,在所有依法应判死刑的案件中,法官都会做出死刑判决,或者汉穆拉比希望他们这样做。
这位国王很可能是在通过立法表明,在哪些情况下实施这些法律可能是正确的,以及在一个和平、公正的社会中,哪些行为最不受欢迎。
法律反映了过去的情况,告诉巴比伦人正义是如何得到伸张的;但他们也用乌尔纳姆式的决疑术,为未来确立了行为准则。《汉穆拉比法典》提供了案例、具体的限制和明确的例外,而所有这些的前提是,所有人都知道正义的基本原则。
汉穆拉比提供了参考规则,帮助人们在被划分为不同阶层和职业的社会中处理复杂的社会关系。他在法典的结语中声称,这些规则是“公正的裁决”,显然这说明它们是实际案件的记录。
很明显,他(或他的谋臣)选择了能够证明特定原则的例子。例如,巴比伦公民的三种身份之间存在区别。一组相当令人感慨的法律规定:
倘医生以青铜刀为人施行重大手术,而治愈其病者,应当得到嘉奖;倘病者为自由民,则彼应得银十舍客勒;倘病者为穆什钦努(依附于王室经济的自由民),则彼应得银五舍客勒;倘病者为自由民之奴隶,则奴隶之主人应给医生银二舍客勒。
这些规定不可能在任何时候都被不打折扣地贯彻落实,毕竟货币价值的波动很快就会使以上规则过时。但它们仍象征着三类公民之间的差异:
一个自由民的价值是一个穆什钦努的两倍,而一个奴隶的价值不到后者的一半,且他的主人有责任偿还债务,因为奴隶是主人的财产。另一组法律规定了疏忽大意的医生必须支付的赔偿,并根据受害病人的身份阶层做出了类似的区分。
这些法律体现出等级的差异,这似乎与明确医疗过失案件的惩罚同样重要。因此,这些规则必然为法官和调停人提供了起点,使他们能够在完全不同的案件中协商适当的赔偿。
《汉穆拉比法典》表达了关于地位和对等的一般原则,以及关于补偿的具体规则。
《汉穆拉比法典》中的另一项法律规定:“倘自由民购买奴婢,未满月而该奴即患癫痫,则买者得将其退还卖者而收回其所付之银。”这可能反映出某个实际案例,但如果这一原则只适用于癫痫,那就太奇怪了。这条法律表达的是一个普遍原则:卖家应该保证他们的奴隶在合理的时间内身体健康。
另外,上文引用的与医生相关的法规只规定了使用青铜刀进行治疗的情况,但同样的原则肯定也适用于其他成功的治疗。
在关于致人受伤者应受到的惩罚和支付的赔偿的法规中,有一条规定:“倘自由民在争执之中殴打自由民使之受伤,而此自由民发誓自己并非故意为之,那么他只需赔偿医药费。”这条法规确认了一项重要原则,即法官和调停人应认为过失伤害的危害程度低于故意伤害。
另一组法律规定:“倘牧人不慎,致畜栏中发生白血病,则牧人对于畜栏中因发生白血病而遭受之损失应以牛羊赔偿主人。倘畜栏与神发生关系(即牲畜无原因暴毙),或狮子噬食动物,则牧人应对神剖白其事,畜栏之主人对彼应加宽恕。”
这些法律非常具体,反映了实际案例中的决定,并指出了威胁巴比伦牧羊人的捕食者的种类。但这些规定展示了基本原则:应当区别对待非故意伤害和故意伤害,不可避免的损失和过失损害同理。
几乎可以肯定的是,汉穆拉比并不打算让他的法官按照我们对当代立法的期望那样,严格依据法律裁决案件。
在实践中,大多数法律纠纷可能都在当地通过调停或公职人员、地方长官乃至受人尊敬的长者的干预来加以解决。
农民如果觉得放债人收取的利息太高,就会向当地官员提出申诉;城里的自由民可以请求政府官员帮助其找回逃跑的奴隶;工匠可能会召集朋友和邻居,说服调停人相信自己被不公平地指控诈骗。调停人会根据不同方面的事实来处理具体案件,但无论如何,都会参考《汉穆拉比法典》所表达的一般原则。
在当地传统司法习惯的背景下,每个人都可能知道的事情并不需要详加说明。没有人会否认杀人、伤害或偷窃的错误性,施害者也应当对受害人做出赔偿。法律需要做的,是确认这些案件的最佳解决办法,特别是在出现疑难情况时,例如证人提供相互矛盾的证据,犯罪方声称自己的所作所为纯属意外,或者小偷被愤怒的房主当场抓获并杀害。
还比如,每个人都知道父亲应该把他的财产留给孩子,但如果逝者还有一位情妇,或者和被他释放的奴隶生下了孩子呢?
《汉穆拉比法典》预设了一些基本的原则,但它涵盖的是更疑难的案件。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法典中似乎存在许多漏洞或矛盾之处。
在《汉穆拉比法典》的结语中,这位国王要求,法律应该对一位“富有洞察力,能够为他所统治的疆域提供公正的救济途径”的统治者有所启发。未来的国王应该以其为榜样,像汉穆拉比那样为臣民伸张正义。他还对任何不尊重《汉穆拉比法典》的后世君主写下了一系列可怕的诅咒。
他所制定的法律,均是用日常语言写就,不仅识文断字者均能理解,一般大众也都能清楚无误地听个明白,并对其加以引用,以对抗任何试图欺骗或压迫自己的人。法律规范承诺为所有人伸张正义,理应永垂不朽。汉穆拉比所承诺的,是法治的实行。
罗马法以及现代法的源头
美索不达米亚及其周边地区的其他统治者,很快就意识到了这种全新立法技术所蕴藏的伟力。
就在汉穆拉比和他的继任者在巴比伦巩固政权的同时,这种立法实践开始悄然传播到安纳托利亚,在那里,它为史跨公元前17世纪至前12世纪的强国赫梯的统治者所采用。
后者所立之法,尽管不像美索不达米亚国王的立法那样巨细靡遗,仍延续了好几代。
汉穆拉比自己的立法,在美索不达米亚地区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并在很大程度上为他的继任者所续用,也启发了后来的王朝。
公元前1595年,汉穆拉比王朝灭亡,而亚述人从东方入侵,于公元前1400年在巴比伦定居并建立了自己的帝国。
建国之后,亚述人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制定成文法,且法条同样采用了决疑的形式,类似于更早的美索不达米亚法律。毫无疑问,亚述人的新法律是对被征服者做法的复制。
入侵者所创立的帝国一直延续到公元前950年左右,在此期间,亚述人一直在沿袭此前的律法。自始至终,《汉穆拉比法典》均被用于刻勒练习,成为书记官练习手艺的摹写素材。
早期美索不达米亚国王们永垂不朽的目标,在一千年后由其沿用者实现。
公元前538年,崛起的波斯军队在居鲁士大帝的领导下入侵美索不达米亚。像美索不达米亚国王对待敌国那样,波斯铁蹄所到之处,大部分文明灰飞烟灭。城市夷为平地,宫殿化为齑粉,大多数人沦为奴隶。
但没有哪位征服者能仅靠武力实现统治。居鲁士很快宣称,将为巴比伦人主持公道,修复断壁残垣和被毁损的纪念碑。这位外来的统治者并没有制定新的法律,而是命令用埃兰侵略者带到波斯西部的石碑复刻《汉穆拉比法典》,并将其陈列在巴比伦附近的一个图书馆里。
他还保留了任命王室法官的传统。当他的儿子冈比西斯想要迎娶亲妹妹时,居鲁士大帝认为应当首先征求法官的同意,而法官对此明确表示反对,至少一个世纪后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如是说。
冈比西斯最终并没有理睬法官的意见,但同时他也承认法官享有的权威。
冈比西斯的继任者大流士,更加认同自己作为立法者的身份,并根据自己的目的修改了美索不达米亚的法律形式。
在励精图治的同时,他更关心的是如何确保地方诸侯效忠自己,并对自己表现出必要的尊重。和美索不达米亚的前任统治者一样,大流士也想保护普通人。他解释说,人们应该敬畏法律,如此一来,强者就不会攻击弱者。
他意识到被征服的人民需要保留自己的传统,便命令他的书记官将基本上不成文的埃及习惯修撰成法律。有记录表明,他的继任者曾命令法官向以色列人聚居的耶胡德地区的居民教授犹太律法,这令后者得以保存,最终成为世界上的主要教法之一。
与此同时,美索不达米亚的立法技术声名远播。
自公元前1770年汉穆拉比时代以来,巴比伦一直是世界贸易和商业中心,来自印度、中亚、波斯、阿拉伯、埃及、亚美尼亚和希腊的商旅不绝于途。商人自然熟谙使用法律形式交易的好处,他们也将法律思想带到了自己的故土。
大约公元前7世纪和前6世纪之交,雅典发生了动乱,在一次反对暴政的民众起义中,公民要求制定成文法,保护自己免受暴君的荼毒。
然而,雅典立法者德拉古制定的法律似乎过于严厉,未能缓和富人和穷人之间的紧张关系。这促使他的继任者,受到民众拥戴的梭伦,承诺制定一部更优秀的根本大法。
梭伦下令免除穷人的债务,几乎彻底废除了德拉古的严刑峻法,并另立仁法,承诺缓解农业贫困状况并解决债务问题。
这部新法的内容可能是为了解决雅典人的问题而专门设计的,但在立法形式上,梭伦采用的却是决疑术的形式。几乎可以肯定,此举受到了美索不达米亚式立法的启发。
这种立法技术,与奢侈品、装饰艺术和字母表一道,向西广为传播。
后世的希腊人在立法方面不甚热衷(虽然的确也在石板上刻下了一些法律条文),但他们为自己的法律传统深感自豪。
一个半世纪后,同样的法律传统,启发了一群来自意大利半岛小城罗马的书记官。在经历了类似的动荡和民众起义后,他们开始了宪法改革,而其所制定的法律,后来被视为这个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法律之一。
罗马的法治精神源自两河
与此同时,美索不达米亚的法律传统,也让另外一个与众不同的族群,即在如今以色列和巴勒斯坦的土地上放牧的以色列部族醍醐灌顶。
本文节选自新书《秩序四千年:人类如何运用法律缔造文明》,已获出版社收权独家首发。该书全面阐述了不同文明中法律的历史,并有所比较,历史与法律两方面都剖析得很到位,堪称佳作,向大家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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