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日历
2024年 第四十四期
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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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箴言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精选案例(八十五)
【继承权的丧失及例外】
小周遗弃自己的父亲老周后,还能继承父亲的遗产吗?
老周中年丧妻,一个人把孩子小周拉扯大。小周结婚后有了自己的家,便开始对老周不闻不问。后来老周生病住院也不去照顾,连探望都不去。最后甚至不承认老周是自己的父亲。老周心灰意冷,身体日渐衰弱,最后在医院孤独离世。他在重病时向众人表达了对小周遗弃自己的不满,作出不愿将遗产留给小周的意思表示。在此情形下,小周能够继承老周的遗产吗?
法律解释
不能。因为小周遗弃了作为被继承人的老周,丧失了继承权。
继承权的丧失,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是为了维护社会伦理和家庭秩序,为了保护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扩大了“丧失继承权”的范围,也新增了继承“宽恕”制度。关于“丧失继承权”的情形,该条第一款第四项增加了“隐匿”遗嘱,情节严重的将丧失继承权;第五项增加了“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也将丧失继承权。但这三项的情形均属于继承权的相对丧失,只要能得到被继承人的宽恕,继承人仍不会丧失继承权。为此该条第二款便规定了继承的“宽恕”制度。如果被继承人在生前饶恕了继承人对自己的不法行为,愿意其继续继承遗产,那么法律也应该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
继承权的丧失,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是为了维护社会伦理和家庭秩序,为了保护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精选案例(八十六)
【代位继承】
老吴一个儿子在自己去世前死亡,另一个儿子在其死亡后,遗产继承开始前死亡,此时老吴的遗产该如何继承呢?
老吴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大吴在老吴去世前因为疾病死亡,留下老伴儿和二儿子。老吴去世时二儿子二吴因伤心赶往医院途中遭遇车祸遇难,留下结婚不久的妻子。那么老吴去世后,其遗产应该如何继承呢?
法律解释
属于老吴的遗产继承应分成三份:老吴老伴儿一份、大吴直系晚辈血亲一份、二吴一份。大吴因在老吴去世前死亡,则他的那份由大吴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二吴因在老吴去世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则他的那份由二吴的继承人转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扩大了原《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新增了关于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的内容,旨在最大限度地保护私有财产的继承流转,即使出现了被继承人未婚或者丧偶、无子女等情况,作为其第二顺位的兄弟姐妹等人如存在死亡等情况时,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代替其父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此次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赋予侄、甥的法定继承权利,不仅有利于传承孝道,而且能够更大限度地保障权利人的私有财产权。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只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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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小周遗弃自己的父亲老周后,
不能继承父亲的遗产。
回答错误
错误
回答正确
正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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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无规矩不成法》.二〇二四民法典日历.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虹口区司法局
三所联动 法润虹口
全力争创全国法治政府示范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