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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网上的两则热搜,都与宣判有关。

其中一起是今年4月份一位叫王佳佳的女法官被刺死案,犯罪嫌疑人党某某今日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这起案件在判决书上能看到的是:‍

“党志军提交了花费2899.5元购买皮衣的网购截图和破损的皮衣照片,以及花费1800元购买案涉电动自行车的手写收据、电动自行车无法维修的手写证明材料等证据,要求被告方原价赔偿损失。经查,交警交通事故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证实,事故发生时党志军并未穿着其在民事诉讼中提交的网购截图中的皮衣;党志军雇主的证言及购车和修车支付凭证证实,党志军所骑电动自行车系其雇主购买,事故发生后,该车由其雇主花费75元进行了维修,且并未向党志军追偿修车费用。”

而后法院没有认定他的诉求,于是心生怨恨,通过跟踪,踩点,摸进女法官的地下车库,拿了两把剔骨刀将这位女法官刺死。‍‍

除了犯罪手段恶劣之外,被告人党志军拒不认错悔罪,主观恶性极深,基于此,法院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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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另一起案件发生在湖南常德。‍‍‍‍‍‍

这起案件大家都很熟悉,上个月19日,常德鼎城区一家小学门口发生恶意冲撞小学生的事件,当时是有着很多学生和家长受伤的。只是当时那些画面网络传播不出来,几乎图片才放就消失。于是,造成了很大的谣言的传播,以讹传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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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时隔一个月,这起案件迅速宣判了。‍‍

在媒体转载的判决书上可以看到的是,被告人黄文因投资亏损,为发泄个人情绪,驾驶汽车加速,连续冲撞小学生等人群,在车辆因故障停驶后持械下车攻击群众,被当场抓获。‍‍‍‍‍‍‍‍‍‍‍‍‍‍

黄文的卑劣行为造成的伤害是,7人轻伤,16人轻微伤,7人轻微伤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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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常德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文的行为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选择不特定多数的无辜小学生作为主要作案对象,犯罪动机卑劣,主观恶性极深,然后判处死死刑缓期执行。‍‍‍‍‍

三,

我在评论之前,先放几个网络上就此案的评论,河南女法官案基本没有引发争议。‍‍‍‍‍‍‍‍‍‍‍‍‍‍‍‍‍‍‍‍

看一眼常德的这起。在媒体的报道上大家都觉得不可思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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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大v的评论,基本也觉得这类伤害无辜,尤其是针对小孩子的行为应该判处的更重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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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我的看法:

一是,两起案件,尤其是死刑类的判决,能这么快迅速判下来的,可以说都属于特事特办。现实中我接触过太多死刑类的案件,正常的这类案件快一点的也要两年,复杂一点的在看守所四五年的也比比皆是。像这么快的,基本都是快速处理的,公检法,逮捕,告知,公诉,开庭,判决,一系列的流程基本没耽搁。‍‍‍‍‍‍‍‍‍‍‍‍‍‍‍‍‍‍‍‍‍‍‍‍‍‍‍‍‍‍‍‍‍‍‍‍‍‍

那么这么快的目的是什么?其答案无非是震慑意义。‍

河南的杀法官,自然要震慑;湖南的撞孩子,也需要震慑。大抵就是这样。‍‍‍‍‍‍

二是,犯罪的危害,在情感和认知上,这两起案件做一个对比的话,我个人的倾向其实湖南的撞小孩案件,是要比河南的杀法官危害社会面,造就的邪恶要大得多。‍‍‍‍‍‍‍

尽管湖南的这起没有死人,这也是为何没有判死刑的关键,但其实相比于那个特定的杀人案,显然黄文的主观更恶劣。因为这类人针对的本就是无辜群体,尤其是在判决上也能看到主观卑劣,而这类人显然更是没有道德感。如果不是他的车辆质量问题,不能行驶了,那么他造成的危害显然会是惨重的,这一点上也能说明的一点是,没有死人,只是意外,而非是犯罪中止。这种有目的,针对小孩子的犯罪,如是之,说实话,怎么判都不过分。‍‍‍‍‍‍‍‍‍‍‍‍‍‍‍‍‍‍‍‍‍‍

三是,翻一下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标准。可以看到:

“如果因危害公共安全导致受害人出现重伤、死亡,或者使公有或私有财产遭到重大损失,会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种严重后果通常难以预料,包括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和重大财产的损失。”

而法院判决的依据大抵也是依据上面那一句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如此判处了死刑缓期。‍‍‍‍‍‍‍‍‍‍‍‍‍‍‍‍‍‍‍‍

五,

嗯,大抵就是这样。‍‍‍‍‍‍‍

两起判决,这样判,总归各家的法院有着各自不同的考量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