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通讯员 吴英
12月20日上午9时,随着法槌声响起,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在湖北黄梅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被告人石某在黄梅县黄梅镇古塔对面租赁一间房屋专门用于生产和销售油条,并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营业执照、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为了保持油条酥脆的口感,每年5月至9月,石某会加入硫酸铝铵(明矾)进行和面炸油条,并将炸好的油条按照每根0.5元至1元的价格卖给附近的商户和过往的群众。2023年9月4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到石某经营的油条店抽样检验,并委托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对抽检的油条样品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油条铝残留量为502mg/kg,超过GB2760-2014《食品国家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的油炸面制品铝残留量小于等于100mg/kg的最高标准,长期食用此铝超标的油条可致严重食源性疾病。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某在食品制作、加工过程中,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足以造成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以此罪名向黄梅法院提起公诉。
“一根看似美味的小小油条,却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构成了重大威胁。”该案由黄梅县法院院长陈孔齐担任审判长,县检察院检察长饶桂芳出庭支持公诉。
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合议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详细的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分别进行了举证、质证。法庭还通知作出论证说明的法医师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并就相关问题说明情况。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定罪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石某当庭认罪悔罪。案件将择期宣判。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检办案部门青年干警,黄梅县重点行政执法单位工作人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办案人员、餐饮食品从业人员代表等共140余人,旁听了案件庭审。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