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心
北京一小区突发高坠事故
一名工人当场死亡
近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发布了
房山青龙湖熙湖悦著小区“8·8”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
2024年8月8日17时
房山青龙湖镇熙湖悦著小区内
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
造成1名人员死亡
事故发生经过
杨XX于楼顶平台
收电源线意外坠亡
2024年8月8日14时许,重庆傲月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人员杨XX、王XX在房山区青龙湖镇熙湖悦著小区32号楼4单元6层楼顶进行剔凿楼顶漏水点混凝土层作业。
16时许,杨XX、王XX二人完成南侧第一处漏水点混凝土层剔凿作业后,二人转至楼顶北侧第二处漏水点混凝土层进行剔凿。
17时38分,王XX接到工长李XX电话,让二人收拾好工具到库房。王XX去断掉电镐电源,杨XX于楼顶平台收起电镐电源线。
在此过程中,王XX呼叫杨XX未听到应答,王XX上楼顶平台查看,发现杨XX已从楼顶平台北侧坠落至三层露台。
随后现场人员拨打了120、110报警电话,120到达现场后,确认杨XX已无生命体征。
事故现场情况
楼顶无护栏等防护
经现场勘查,事发地点位于房山区青龙湖镇熙湖悦著小区32号楼4单元6层楼顶,楼顶无护栏等防护,北侧有坡度,杨XX坠落的平台距楼顶2米左右。
人员死亡情况
死者:杨XX,男,52岁。重庆傲月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剔凿小工。
经北京市房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XX符合高坠致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通过询问相关人员、现场勘查、查阅资料,综合分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重庆傲月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4.1.1条,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进行临边作业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要求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经公安机关侦查调查,排除刑事犯罪嫌疑。
(三)间接原因
↓↑上下滑动查看所有内容
1.重庆傲月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缺失,一是未根据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二是现场作业过程中未严格落实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三是未依法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致使现场工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未掌握高处作业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四是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
2.北京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对该工程施工单位实施有效的安全监管,对施工单位现场作业违章行为失管失察,未发现并排除施工单位高处作业临空侧未设置防护栏杆的安全隐患。
3.李XX,作为重庆傲月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长,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是现场作业过程中未严格落实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二是未依法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三是未立即制止现场工人违章操作行为。
4.刘XX,作为重庆傲月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一是未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二是现场作业过程中未严格落实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三是未依法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晏X,作为重庆傲月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一是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二是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陈X,作为北京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品控负责人,实际履行经理职责,未制止和纠正本单位所管工程的施工单位高处作业临空侧未设置防护栏杆的行为。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上下滑动查看所有内容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李XX,作为重庆傲月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长,未切实履行自身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现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重庆傲月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缺失,未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4.1.1条的要求进行高处作业;未根据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现场作业过程中未严格落实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未依法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致使现场工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未掌握高处作业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重庆傲月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2.北京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对该工程施工单位实施有效的安全监管,对施工单位现场作业违章行为失管失察,未发现并排除施工单位高处作业临空侧未设置防护栏杆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北京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3.晏X,重庆傲月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作为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晏X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4.刘XX,重庆傲月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现场作业过程中未严格落实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未依法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刘XX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
5.陈X,北京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品控负责人,实际履行经理职责,未制止和纠正本单位所管工程的施工单位高处作业临空侧未设置防护栏杆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给予陈X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
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事故调查组结合调查的情况,针对事故中暴露的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坚决防范事故发生
1.重庆傲月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一是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施工作业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严格依据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坚决杜绝“三违”行为的发生;二是切实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全体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尤其是现场施工作业人员,使从业人员具备辨识作业环境所存在危险因素的能力;三是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2.北京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要认真落实《北京龙湖青龙湖项目2023年-2024年度第三方维修整改工程合同》中物业单位工作要求,依据建设工程相关的各类安全法规、规程和规范,结合工程项目实际情况,明确岗位责任,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和检查措施并加以落实,针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整改和管理。
(二)属地政府履行监管职责,隐患排查要做实做细
青龙湖镇政府要切实提高安全发展意识,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履职尽责,盯紧重点环节,持续深入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聚焦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和薄弱环节,一家一家“过筛子”,全方位、不留死角,做到隐患没查清不放过,问题没整改不放过,责任不落实不放过,全力排查事故隐患。
(三)强化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增强安全生产意识
全区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安全法规教育培训,强化企业安全意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制度,严格规范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活动,严格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遵守安全规定。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规操作行为发生,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到位、宣传到位、管理到位、制度执行到位,不断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来源:房山区人民政府官网及网络。
最近微信改版打乱发布时间,常有读者朋友错过文章更新,请将“魅力大北京”设为星标⭐,这样就不会错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