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发布了河间市交通运输局于12月20日作出的“冀0984交罚当罚决字〔2024〕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11月15日,接举报,经河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李**驾驶沧州市运输集团股份公司所属车辆冀JZ****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在106国道河间市龙华店乡兴隆店村处停靠,上一名乘客去北京,未对该名乘客做安全检查。该车系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河间市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九十九条第(一)项,《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序号32(1)号的相关规定,对沧州运输集团股份公司处罚款1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如下: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