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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份,浙江某市在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招标(竞争性磋商)时,定向要求供应商为市属国资公司(单独参与或作为联合体牵头人),投标时采用投标人承诺中标后引进不低于35%的民营资本来满足“民营企业股权占比原则上不低于 35%”这一要求,并顺利中标,请问这种方式是否符合《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115号文)?为什么?

答:115号文附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新建(含改扩建)项目清单(2023 年版)》显示,环保领域的污水处理项目等,民营企业股权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5%。《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特许经营方案编写大纲(2024年试行版)》明确特许经营者基本条件:除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参与地方政府通过资本金注入方式给予投资支持的项目外,地方本级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含其独资或控股的子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作为本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建(含改扩建)项目的投标方、联合投标方或项目公司股东;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时,原则上不得在项目公司中控股。

虽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及115号文明确是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特许经营项目,对民营企业参与方式、参与路径、参与节点均未作明确规定,但从政策的本意和初衷要求来看:一方面,特许经营者招标时应有民营企业参与;另一方面,根据《特许经营方案编写大纲》,地方本级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不得作为投标方、联合投标方或项目公司股东,我们认为上述方式不符合政策规定,存在被要求整改的风险。

注:温州滨海净水厂项目与题述项目类似,要求投标人为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采购内容及要求。“若本项目选定的特许经营者为国有企业,为满足《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3〕115 号)要求,选定的特许经营者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时履行民营资本招商程序”,最终中标的是温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和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经检索设立的项目公司为温州市公用碧水源环境水务有限公司,其中温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70%,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30%。

(1)温州滨海净水厂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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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温州滨海净水厂项目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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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温州滨海净水厂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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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月萍律师,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杭州仲裁委员会、南京仲裁委员会等机构仲裁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工程法律评审专家,连续多年获评国际权威争议解决法律评级机构Benchmark Litigation建设工程领域“争议解决之星”。

周兰萍律师,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杭州仲裁委员会、南京仲裁委员会等机构仲裁员,生态环境部EOD试点项目评审专家,政协浦东新区六届、七届委员,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特邀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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