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王峰 北京报道近日,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公布施行,并于2017年、2019年两次修改。早在2022年1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罗文受国务院委托,对修订草案作说明时介绍,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他还介绍,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实施中也面临一些新的问题,例如交易活动中的商业贿赂多发,需要进一步予以规制;一些平台经营者利用数据和算法、平台规则等实施网络不正当竞争等。
修订草案主要从三个方面完善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规定:完善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管制度,强化商业贿赂治理,完善规制混淆行为的情形等。
当前,人工智能技术与产业深度融合,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互联网条款”已难以满足网络不正当竞争治理需要,因此,亟待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治体系,保障数字经济在稳健与可持续发展的轨道上前行。
互联网平台需明确公平竞争规则
网络已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高发地。
今年9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共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12496件、罚没金额5.82亿元,其中查处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2187件。
为了治理越来越多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时增加了第12条,即“互联网条款”,列举了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网络不正当竞争的三项具体行为,包括流量劫持、不当干扰、不兼容等,并规定了兜底条款。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与行业融合的加速推进,市场竞争格局日趋多元化、复杂化,不正当竞争现象也呈现新的态势。一方面,传统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在新技术的加持下变得更难以察觉;另一方面,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也易引发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广告拦截、价格歧视等,进一步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副主任周辉说。
周辉介绍,人工智能领域不正当竞争的形式主要集中于数据和算法方面,比如数据非法爬取与隐私侵犯、虚假宣传与操纵市场、价格歧视与负面压制、技术干扰与排他性行为等。
现实中,由于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采用的列举式立法难以涵盖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较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中“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这一原则性条款进行裁判。这导致一般性条款被泛化,市场缺乏稳定预期。
周辉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为应对人工智能时代反不正当竞争挑战,需加快现有法律的修订,明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细化法律责任与执法程序,提升法律确定性与可操作性,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对此,修订草案完善了反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管制度,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在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中明确平台内公平竞争规则,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平台内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实施恶意交易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外,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制度体系也在逐步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重点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等问题作出细化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今年5月发布《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明确禁止反向刷单、非法数据挖掘、基于算法的歧视性待遇等利用先进技术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整治假冒混淆的“新马甲”
新业态不断涌现,一些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披上了新的马甲”。
比如,仿冒混淆是较为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些不法分子“巧立名目”,搭名牌商品的便车。为了防止“碰瓷”,一些大公司不得已进行商标保护,比如阿里巴巴注册了阿里爷爷、阿里奶奶等“阿里家族”商标,老干妈注册了老干娘、老干爹等“防御性”商标。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有的公司申请了大量商标,包括在自己生产的商品之外的领域。比如明明是生产手机的企业,却也在服装、食品等领域申请商标,以及把容易与自己商标混淆的文字、图形也申请成商标。现在看,这些企业是有先见之明的,可以防止被恶意抢注或‘傍名牌’。”
现在,仿冒混淆有了新的形式或渠道。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22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中,包括海亮教育集团等与浙江荣怀教育集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据报道,海亮教育集团诉称,通过网络搜索,输入“海亮教育”“海亮初中”“海亮小学”等关键词,却跳出荣怀国际学校的相关搜索结果及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后判决,荣怀方立即停止其在搜索引擎中设置带有“海亮”“海亮教育”字样关键词的行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今年5月发布《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其中对经营者不得利用网络实施的混淆行为的规定中,就包括“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设置为搜索关键词”。
修订草案吸收了司法实践和相关制度经验,完善规制混淆行为的情形,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或是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等设置为其搜索关键词,引起混淆;经营者也不得为他人实施混淆行为提供便利。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
商业贿赂不仅侵蚀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秩序,更是对公平竞争原则的公然蔑视。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经营者不得贿赂三类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但反商业贿赂的理念尚未在市场经济中深入人心。2022年5月,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反贿赂合规调查报告》显示,企业对员工实施的“利于企业利益的贿赂行为”容忍度普遍较高,缺乏举报及主动查处贿赂行为的积极性。
对此,修订草案强化商业贿赂治理,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在现行禁止实施贿赂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交易活动中收受贿赂的规定。
“商业贿赂犯罪中,不法分子的行为不仅扭曲了公平竞争的规则,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而且使诚信经营的企业沦为受害者,妨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会长彭新林说。
彭新林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防治涉企突出犯罪、营造公平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局办理了首例商业贿赂行刑反向衔接案件。海淀区司法机关向市场监管部门移送案件线索,某公司为获取与甲方公司交易机会,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向甲方公司关键人员行贿,受贿人已被海淀区人民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海淀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调查发现,该公司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合法经营者的权益。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目前当事人已按期缴纳上百万元罚没款。
“公安、司法机关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部门联动,提高工作的整体性、协同性,形成防治合力。可探索设立涉企犯罪执法司法专门办案机构,加强涉企执法司法信息化建设,切实提高惩治涉企突出犯罪的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彭新林说。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违反第7条规定的行贿人规定了罚则,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修订草案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对实施商业贿赂的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等“处罚到人”规定,补充对在交易活动中收受贿赂的单位和个人有关罚则。
彭新林认为,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也要聚力精准预防,强化源头治理。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及时发现涉企违法犯罪活动风险隐患,对非法开展经济活动的市场主体依法清理整顿,彻底铲除涉企犯罪滋生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