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迎来新版本!
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保障性租赁房申请分配流程,优化收入审核、租金补助、租后管理等规定,提高保障性租赁房分配管理水平,继续为本市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保障。
《实施办法》原有八章四十九条,经修订后维持八章的框架,条款增至五十五条,主要对申请审核流程、租金补助、收入审核、租后管理等方面作了修改完善,并增加部分内容。
洋唐居住区保障房 陈立新摄
对比2020年的《实施办法》
以下几个方面的修订值得关注:
(一)
调整各部门职能分工
根据2024年厦门市市级机构改革方案,厦门市保障性住房行政管理部门由市住房局调整为市住房和建设局,此次《实施办法》修订对涉及的单位职责及名称均做了对应调整。
(二)
进一步保障申请人权益
考虑到在实际操作中许多精神残疾的申请人无法提供自身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或鉴定,为保障申请人的权益,减轻申请人负担,删除原《实施办法》中“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共同申请”的要求。
(三)
完善申请审核流程
根据省住建厅有关工作部署,完善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过程中各部门审核机制,并根据省住建厅公租房权力阳光平台工作要求优化工作流程、明确审核时限,通过多部门线上联审等方式提高申请审核效率。
(四)
细化特殊租金补助操作方式
此次修订进一步明确特殊租金补助的申请条件和补助方式,提高可操作性,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可直接根据《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提出申请。
(五)
增加经济手段管理方式
针对申请家庭收入超过控制标准,所承租的保障性租赁房为申请家庭唯一住房,且不存在其他不得继续承租的情形的,允许按市场化原则继续承租,通过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标准和违约责任,为承租家庭提供一定的过渡空间,避免出现一旦收入超标则面临被清退的情况。
(六)
增加多种保障方式
结合我市可分配房源的实际情况,在附则增加实物保障或者租赁补贴等多种保障方式的表述。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低保边缘(低收入)家庭,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对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实际房源情况,实行实物配租或者租赁补贴,租赁补贴标准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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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令时,10月至次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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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背景}
2006年,厦门在全国首次提出“社会保障性住房”概念,即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租金标准和销售价格,向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同年5月,厦门首个保障房小区——高林居住区正式动工。
2009年,厦门出台全国第一部保障性住房地方性法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为住房保障的发展奠定法治基础。《条例》于2014年修订,并于2015年配套出台《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20年、2024年两次修订。
自2006年以来,厦门以“保基本”理念为基础,动态完善保障政策,率先突破户籍限制,将非本市户籍、在厦稳定就业无住房职工相继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商品房的保障范围。实物保障类型涵盖“一张床”免费住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商品房、人才住房,货币保障包括廉租住房租金补助、大学生“5年5折租房”补贴、人才住房补贴等,形成分层次、多形式、全覆盖的保障格局,最大限度让市民共享住房保障惠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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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来源: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