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有网友在社交媒体上爆料,灞桥区豁口村发生一起恶犬伤人事件。4岁男童张逸川在村口附近玩耍时,被两只恶犬袭击,等家中家属赶到事发现场时孩子受伤严重,已经陷入昏迷状态。目前,警方已介入,在调查犬只来源!

据介绍,这起狗伤人的事件发生在21日下午3点多,事发当时,4岁男童跟哥哥一起出门,就在村子周围和年龄相仿的孩子一起玩耍!

不知道突然从哪里冲出来两只狗,潮流男童就咬过去了,哥哥被恶犬吓得不敢靠近,赶紧就转身回去喊爷爷出来。就在这期间,有个过路的人看到狗在袭击孩子,上前把狗给赶跑了。

等孩子爷爷到达现场时,孩子已经满脸是血陷入昏迷之中,身上衣服也被咬烂,随后家属拨通120急救电话。目前孩子在西安市儿童医院ICU中心抢救,没能脱离生命危险。

据男童家属张先生介绍,面部毁容已经无法避免的,医院告知孩子眼球经过检查目前完好,但眼球之下不确定是什么情况!后期孩子眼睛可能会不受控制地斜视,嘴巴也可能歪,喝水的时候会漏水。

由于孩子目前是集狂犬病发潜伏期、伤口感染、休克、贫血、失血于一身,这些都是致命和不可控的因素。因为是狗撕咬而且伤口都是污泥,感染概率很高,未来这一星期都住在ICU,希望社会各界能伸出援助之手。

同时,关于袭击男童的犬只的来源,警方仍在调查。也希望附近的路人如果看到了,提供关于事发时的线索。

在评论区中,不少网友纷纷愤慨的表示:每天都有恶犬伤人事的发生,不能听而不闻,视而不见,要给大家一个安全的生活环境,怎么就不能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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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不少网友强烈建议:强烈要求人大立法,有关行政部门严格执法,严厉打击不守法养狗行为,认真清理流浪狗,给人民群众一个安全的环境!

更有不少网友呼吁追究狗的主人法律责任:这种恶狗咬人事件频频发生,而且恶狗把人往死的咬。恶狗主人把恶狗管理不好,任由恶狗故意咬人,实际上已经构成故意杀人了!

强烈要求立法,狗咬人按狗主人涉嫌寻衅滋事、后果严重的按故意伤害追究刑事责任,予以严惩,才能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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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到底该怎么看这件事情呢?

1、首先跟大家说个冷知识,其实国家已经制定了很多法律法规,专门来规定科学养狗,依法养狗!

首先根据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第30条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同时,西安当地也制定具体的地方性法规,对于养狗的条件区域,养狗的规定都进行了明确!根据《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规定,三环路以内及相关区域为重点限养区,其他区域为一般限养区。

并且明确,重点限养区内每户限养一只;一般限养区内每户养犬不得超过两只。重点限养区内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所以说,之所以发生这些狗伤人的事情,不在于没有法律法规,而是在于法律法规有没有执行到位,相关部门有没有认真进行管理,养狗的人法律责任有没有追究到位?

2、4岁男童被咬伤,而且还在icu内住院治疗,狗的主人毫无疑问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也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饲养的是烈性犬的话,按照相关规定,主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没有免责事由。也就是说,即便是被害人自己故意被咬伤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也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在这起事件中,4岁男童被狗咬伤基本上是面部毁容,耳朵也被恶犬撕扯下,还需要做手术治疗,即使缝合好耳朵也会被堵实!

并且,孩子脖子右半边的肌肉大部分被咬得断裂,应该说会留下很严重的后遗症。毫无疑问侵犯了男童身体权、健康权,狗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3、向不少网友呼吁的,也应该追究狗的主人的刑事责任!

首先,从法理上而言,狗主人饲养明显对他人有人身威胁的烈性犬,而且放任烈性犬咬伤他人,未采取有效措施,达到轻伤以上,完全可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甚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刑法》第114、115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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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起狗咬人的事件,警方介入之后,经过鉴定,狗属于烈性犬,并且搞得主人有放任的嫌疑,从上述规定来看,并不是只负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刑事法律相关条款,明知但确故意致人伤害,必须负其刑事责任,以及附带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