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政府网站获悉,省科技厅印发《四川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称,组织或个人(设奖者)利用非财政性经费,在四川省境内面向社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奖项名称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冠以“国家”“中国”“中华”“全国”“亚洲”“全球”“国际”“世界”“四川”“全省”“全川”“巴蜀”“西部”“天府”等类似含义字样。办法自2025年1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这里的社会科技奖指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在四川省境内面向社会设立,奖励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以及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活动中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的经常性科学技术奖,是仅以科技管理、科技服务和图书、期刊、专利、产品、视听作品等为对象的评选,以及与科学技术不直接相关的奖励活动。

社会科技奖应当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科学家精神,遵循依法办奖、公益为本、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突出奖励真正做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坚持学术性、荣誉性,控制奖励数量,提升奖励质量,避免与相关科技评价简单、直接挂钩;坚持“谁办奖、谁负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根据办法,奖励名称中须使用设奖组织的规范全称、简称或主办人姓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冠以“国家”“中国”“中华”“全国”“亚洲”“全球”“国际”“世界”“四川”“全省”“全川”“巴蜀”“西部”“天府”等类似含义字样。不得使用与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其他已经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国际知名奖励相同或者容易混淆的名称。奖励名称应与国家、我省表彰项目名称相区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侵犯他人权益,以组织名称、自然人姓名以及商标、商号等冠名的,应当取得合法授权;以功勋荣誉获得者(“共和国勋章”“七一勋章”“八一勋章”“友谊勋章”等勋章获得者,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单独或者联合授予的荣誉称号获得者)姓名冠名的,还应当按程序报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

此外,该办法要求,社会科技奖应当具有与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相适应的资金来源和规模,在奖励活动中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取任何费用。资金使用应当相对独立,专款专用。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记者 李霞 责任编辑 常莉娟 编辑 王钟婧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