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医院2名二十多岁的年轻护士彭*慧和李*彤(化名),因为没有抵挡住金钱诱惑,在1年时间内,两人借职务之便,分别违规向外提供5000多条和7000多条产妇个人信息,并以每条约2元的价格收费。
据报道,2位护士一开始是拒绝透露产妇信息的,因为知道此事违反医院规定,“决不能这么做”。但对方坚持给护士做“思想工作”,且承诺绝对保守秘密:不会“出卖”护士,也不会对外泄露产妇信息。同时护士还可以得到一些外快(2元一条信息)。
最终,两名护士沦陷了——两人分别利用自己值班登记的机会,用手机将产妇登记本和新生儿听力筛查登记本的部分内容拍照,包括产妇姓名、联系电话、出生时间、家庭住址等信息,然后通过微信发送图片给对方……
至此,这些经医护人员之手,从医院流传出来的个人信息已再无隐私可言,彻底开启了“裸奔”之路。
最终,包括2名护士在内的6名被告人,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分别判处六个月至三年两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两万元至九万元不等的罚金。
据检察官介绍,在提审犯罪嫌疑人时,两名正值花季的年轻小护士痛哭流涕,悔恨莫及。她们说原本想赚点零花钱,没想到因为法律意识的淡薄,最终酿成大错,一再恳求给她们改过自新的机会,想主动上交违法所得、向医院和被泄漏信息的新生儿家属道歉,尽可能弥补自己犯下的错误。然而,她们依然构成刑事犯罪、锒铛入狱。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到,两位年轻的护士因不懂相关法律,在明知违规的情况下为了一点蝇头小利冒险贩售病人隐私,行差踏错,最终难逃法网,可气,可悲,可叹!特别是护士彭某,护理本科毕业刚刚两年,一个未来可能成才的苗子就这样断送了职业生涯,哀其不幸,怒其不争!
隐私泄露屡次发生,护士一定要重视起来
近年医护贩卖患者隐私信息的这类案件频发,2019年4月某市公安局兴庆分局网安大队成功侦破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网警在工作中发现,一母婴摄影店内疑似有大量产妇及新生儿信息,且利用该信息向产妇精准推销母婴产品及摄影服务。该市警方对这一母婴摄影店进行突查,抓获店主周某,当场查获25份记录公民个人信息的纸张,初步统计涉及公民个人信息近2万条。
经审讯,店主周某交代,该市某医院的两名护士为其提供了产妇及新生儿信息。警方随后将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的两名护士关某、张某成功抓获,二人对其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产妇及新生儿信息贩卖给周某并从中获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某省人民医院的两位护士,在2016年至2017年间,将该院新生儿家长信息以两元每条的价格卖给某奶粉业务代表,并通过“介绍产科医生为该奶粉公司讲课“的方式收取好处费。庭审材料显示,为推销奶粉,该奶粉的业务代表张某在从刘某某处购买新生儿家长信息时,谈定的价格是每条两元钱。
像这样的案件还有很多……
通俗地说,对患者隐私权的侵犯,主要表现为“不该说或用”和“不该看或听”。
“不该说或不该用”,是指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隐私,这也是医疗纠纷中侵犯患者隐私的最常见类型。包括泄露患者信息和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或其他信息资料;也包括未经同意利用患者信息进行相应宣传等情况。
“不该看或不该听”,是指未经患者同意越权接触患者隐私,这也是临床实践中易发生的侵权行为。如:实习生擅自查看患者病历等信息;医务人员擅自允许实习生观摩治疗过程或了解病情;医护人员过度刺探或询问与诊疗无关的患者的其他信息;医务人员直接侵害患者身体的隐秘部位获取非诊断所需的信息等。
此外,还需注意:
1、不在患者的面前分享或者讨论相关的信息,患者的病历也应该严密保护。
2、在工作中禁止把患者的隐私当作话题进行传播,不在公共场所讨论与手术患者有关的问题,如在护士站、走廊、大厅、院区、电梯内看X线片、CT片等; 术前访视时,谈话音量只限于双方能够听清,避免大声谈论将患者隐私暴露给同病房的其他患者。
3、在进行护理操作时,需要暴露患者的身体隐私部位的情形是经常发生的, 如导尿,会阴擦洗,灌肠等等, 但是我们一定要采取好一系列保护措施,如用屏风或者窗帘进行遮挡等。
4、当我们做科研,需要对患者进行录音,访谈,拍照等,应事先征得患者的知情同意,否则不得进行。
5、不得限制患者的宗教信仰。6、包含患者相关信息的废弃纸张,应该先撕毁再丢弃,不可随便丢弃包含患者信息的完整纸张。
总之,保护患者隐私不仅是护士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医德的一种体现。希望广大护士朋友通过本次事件了解更多关于侵犯患者隐私的法律常识,在今后的工作中引以为戒,千万不要行差踏错,伤人害己。
除了要重视患者的隐私信息,在工作中遇到其他的雷区也同样是要被判刑!
救活“死婴”竟成被告
2013年,一产妇去当地医院做引产手术。没想到引产的孩子没死,被护士救活,然后将孩子送给了一直想要孩子的表哥。后该护士因拐骗儿童罪被判刑2年。
此案一判,引起社会极大反响,不少人认为护士好心救活了孩子,不应该被判拐卖儿童罪。但专家认为,护士救活孩子后,没有第一时间告知生母和医院领导,而是联系表哥,协助他们将孩子带走,这些行为符合拐骗儿童罪的主客观要件的要求。
医嘱把关不严或违法
曾有案例,某患者因为腹痛到医院就诊。半夜患者腹痛,医生电话下达医嘱使用止痛针。几小时,患者死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
工作中,常有护士碍于人情执行口头医嘱,或者因为各种缘故没有正确执行医嘱,或是医嘱错误没有发现而执行了,导致患者发生意外。
《护士条例》里规定,护士发现医嘱违规,未报告,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上海市卫计委网站还发布了《上海市护士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里面再次明确,护士对医嘱把关不严,有可能面临吊销执业证书的风险!
帮醉驾朋友掉包检查
2016年,南方某病院一位护士与另外一位朋友出去吃饭。朋友喝了酒开车,被交警抓住。该护士得知抽血检查是在自己医院后,竟然玩起了掉包计,导致酒精检测为零。警察在调查发现是任某故意掉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款规定,凡是伪造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最终,该护士被重庆市永川区法院认定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
开假证明
因为在医院工作,经常会有不少人通过护士帮忙开一些假证明,比如病假条、出生证明、体检表等等。有些护士觉得这并不是什么大事,便托人情让医生帮忙开证明。事实上,这也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
有些护士心存侥幸,觉得开个证明而已,问题不大。但是一旦被人发现,不仅自己难逃其责,更可能连累到帮忙开证明的医生。
医客说
法律是不可触碰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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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护理管理、医学界、华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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