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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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经当事人依法申请对被保全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在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通过财产保全,可以有效保障胜诉权益的兑现。
如果不服保全裁定,能提执行异议吗?
一、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只能申请复议
被保全人如果是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
二、认为执行行为违法的可提执行异议
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审查处理。
三、对保全标的有异议的可以提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
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
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裁定案外人异议成立后,申请保全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对该被保全财产解除保全。
那么,如果错过保全复议期间的,还能如何救济?
最高院在《毕节华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兴禄等其他案由执行监督案》中明确: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定,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的,应另行通过申请执行监督程序寻求权利救济。
对于保全,还有哪些其他应对措施?
1.申请检察监督
当事人认为法院在诉前、诉中保全行为违法,可以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2.申请置换保全标的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若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和保全行为并无异议,而是认为被保全的标的物会影响被保全人正常生产生活的,或者有更适合保全的财产的,被保全人可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法院进行变更(亦称为置换)。
3.另行起诉要求赔偿
被保全人未在保全阶段提起救济程序,或提起救济程序未得到支持的,在案件审理完毕后,如法院生效裁判文书驳回了案件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起诉,被保全人还可以针对自己所遭受的损失,另行提起诉讼程序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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