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没想到自己会被告上法院,原因是租车后,未按照约定的租赁期限支付租金,可明明自己什么也没干。
原告某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某签订《乘用车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双方对租赁车辆、租赁车辆采购价、租赁保证金、租赁期限等内容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回购指定的车牌,并将该车租赁给被告罗某使用,但被告未按照约定的租赁期限支付租金。另被告用所购车辆作为抵押物并办理抵押登记,用于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
后被告违约,原告诉请会泽县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罗某支付剩余全部租金49134.36元及违约金1788.94元、律师费1500元,原告对案涉抵押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罗某提交笔迹指纹鉴定申请书,申请对某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提交的乘用车融资租赁合同等证据材料中的签名、指纹是否系本人所签、所按进行鉴定。经鉴定,乘用车租赁合同、机动车辆抵押合同、个人客户融资申请及信用信息查询申请表、划款授权委托书等送检材料上的字迹及指印均不是本案被告罗某所留。同时,经过法院查明,被告不会写字,且被告身份证丢失过很长时间。
法院综合查明事实及笔迹、指纹鉴定意见,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符合证据三性条件,法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诉讼主张,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近年来,以租赁名义诈骗的犯罪时有发生,诈骗分子以设备租赁、汽车租赁等为名,行骗取财物之实,不但破坏诚实守信的合同原则,更损害市场经济交易秩序的稳定性。在此提醒,签订租赁协议前,应严格审查对方人员身份信息、权限情况、经济状况、履行能力等,降低合同风险。
本报记者 甘仕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