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以来,已三年有余。其中,第1133条首次明确了自然人可以通过遗嘱设立信托,丰富了财富传承的方法。遗嘱信托作为传承方式之一,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并列,成为民法典下的又一种财富传承方式。

此规定首次明确了在现有民法体系下,可以通过遗嘱方式设立遗嘱信托。由于信托财产有一定的独立性,与受托人、委托人的财产均相互隔离,所以遗嘱信托能够成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之间的一个平衡点。

有了成熟的法律基础,保险金信托因此愈发受到高净值人群的关注。顾名思义,保险信托是将保险的收益给到信托,由信托打理资金并按照委托人意愿进行分配。那么,信托的收益能超过股票吗?为什么要交给信托,而不是我自己通过遗嘱直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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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不是收益

保险金信托属于服务信托,并非常见的资金信托。这就意味着,它的首要设立目的是资产保值,即能跑赢银行基准利率就行。而非资金信托,需要追求更高的收益率。

所以,它的收益率几乎不太可能超过股票,可能仅高于银行基准利率,这是信托的特点所决定的。

在隔离风险的基础上,它能弥补《继承法》的一些不足,为委托人分配财产提供更大的操作空间,如创业、教育、养老等。同时能将保险金从受益人的财产中隔离,防止个人或企业负债导致保险金损失。这种灵活的分配方式,为高净值人群提供了更多的财富管理和传承选择。

保值增值、风险隔离、灵活分配,才是保险金信托的长项。

灵活多变的架构

从法律架构的角度看,保险金信托的架构十分灵活,主要分为三种模式。最常规的做法是投保人购买保险,指定信托公司为受益人,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将保险金支付给信托公司。

此外,也可以将设立信托的步骤前置,由信托公司用信托资金购买保险,并成为投保人和受益人。在这种模式下,由于装入信托的财产不再属于委托人,当委托人面临债务时,在面临债务执行时,这部分财产也能够免受影响。

实际操作中,较为高端的则是第三种,委托人购买保单并设立信托,经被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和受益人将被变更为信托公司,从而隔离投保人的债务风险。例如,在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的情况下,投保人变更为信托公司后,保单一般不会因投保人的离婚、身故、负债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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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信托+遗嘱

实际业务中,保险金信托能够与遗嘱信托结合使用,成为财富传承方案中的一环,目前市场上已经出现了成熟的产品。客户可以在设立家族信托或保险金信托后,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指定名下遗产在身后追加进入设立好的信托结构。

遗嘱信托拥有设立灵活、门槛较低、传承定向和资产种类丰富的特点,在实际操作中,保险金信托业务常常与家族信托业务存在交叉,更准确地讲,一些规模较大的保险金信托常常干脆被设置为家族信托,但其中装入的财产却不仅有保单一种。

在《民法典》中规定的“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框架下,遗嘱的“信托化”获得了扎实的制度依据,得以有效执行。通过将家族信托、保险、遗嘱三大传承工具相结合,委托人能够获得更全面的财富传承方案。

来源:公众号“私人财富管理师PW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