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证不能定案,即单个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法院认定犯罪事实,不能根据孤立存在的证据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对证据本身、证据之间、证据在全案证据体系中的地位等进行全面综合审查,作出合理判断。
注意,孤证不能定案之“孤证”,针对的是有罪证据而非无罪证据,适用于对被告人不利事实的认定,而不适用于对被告人有利事实的认定。有时被告人和辩护人只需一项证据,就可能打破控方的证据链,直接证明无罪。
例如,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有罪。《刑事诉讼法》第55条第1款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只有证人指证,没有其他证据,同样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例如,陈某景非法持有枪支案【(2016)浙0327刑初785号】中,起诉书指控:“2015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景在淘宝网上购买了气枪的零部件,后将零部件组装成气枪”的事实。被告人庭前对此确实做过多次供述,但公安机关调取的淘宝交易记录无法确认被告人2015年9月购买气枪零部件的事实,无法与其庭前供述形成印证。故该庭前供述虽然稳定,但属孤证,陈某景当庭又辩解涉案枪支系他人存放其处,供述前后矛盾且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根据孤证不能定案的原则,依法不能认定起诉书所指控的被告人陈某景购买零部件组装气枪的事实。
李某甲、谈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案【(2014)鄂孝感中刑终字第00057号】中,抗诉机关提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贩卖毒品多人多次情节没有认定,属认定事实有误。二审法院认为:两被告人向唐某、李某乙、万某以及被告人李某甲向程某另外三次贩卖麻果、被告人谈某向聂某另外一次贩卖麻果的事实,只有购买者的证人证言证明,既没有毒品物证,也没有这些购买者吸毒的尿检,同时也没有其他能印证发生过上述贩毒犯罪的证据,被告人对此零口供。本案上述几笔均只有毒品购买者的证言,缺乏其他必要的印证证据,证据明显不足。根据孤证不能定案的原则,一审判决对上述几笔未予认定符合刑事证明标准要求,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
当然,全案仅有孤证的极端情况实践中很少见。但公诉机关指控多起犯罪事实,某一起只有孤证的情况并不罕见。例如,叶某某受贿案【(2017)赣0281刑初417号】中,法院认为:关于收受曹某10万元贿赂金额认定的问题。在案证据仅有行贿人曹某证词称其将10万元给了叶某某,没有被告人的供述材料,亦没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根据孤证不能定案规则,该项指控不能成立。王某生盗窃案【(2020)吉0382刑初321号】中,公诉机关指控多起盗窃事实,其中有一起法院没有认定。法院认为:指控被告人将王某1家窗户玻璃撞碎进入屋内,将100多元及柜子内的几个吊坠盗走的犯罪事实,因王某1只承认其家窗户外层玻璃被人损坏,窗户未被打开,财物未丢失,且被损坏的窗户已被换掉,并被丢弃,目前卷宗内只有被告人供述自认其进入王某1家实施盗窃,并无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结合本案案情,如认定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且孤证不能定案,故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生实施了该起盗窃的犯罪事实,法院不予支持。涉黑恶案件中对年代久远案件的追诉也常有孤证。
何为孤证,需要进行实质判断。因为侦查机关往往会找到一堆证据,但有时这些证据与案件的主要事实毫无关联,真正有关联的只有一项,这种情况也属于孤证。
例如,秦某松非法持有枪支案【(2011)东刑二终字第17号】中,虽有三位证人的证言,且证言各有多份,但法院认定为“孤证”。该案一审法院认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受贿、非法持有枪支三个罪名,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秦某上诉,二审东营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受贿罪,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予认定。关于受贿,现有证据仅有行贿方单方证据,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三位证人与秦某松有利害关系,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秦某松构成受贿罪。
孤证不能定案,一般针对案件的主要事实,仅孤证,不能定罪。案件事实往往是复合的、复杂的,由多部分组合而成,既有主要事实,也有一般事实。只有案件的主要事实,才与定罪量刑相关,一般事实通常对定罪量刑影响不大。因此,一般事实的孤证能否证明和认定某一事实,并非“孤证不能定案”的“定案”范畴。
实践中,只有孤证有时也会认定一般事实,如受贿财物、诈骗财物的去向,这类情况下,辩护人需要准确识别主要事实与一般事实,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辩护策略决定是否提出孤证不能定案的辩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