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副院长刘晓春
“9·26”政治局会议对今后一段时期的经济工作做了重大战略性部署,目前来看,可以说稳信心的初步目标已经达成,但还需快速释放市场活力,打开市场发展空间,以使市场主体迅速树立对未来经济发展的信心。对此,他还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加速财政税收体制改革进程;二是加快新一轮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开拓产业新增长空间;三是建设支持企业“出海”参与国际产业链重构的财税金融体系。
“9·26”政治局会议对今后一段时期的经济工作做了重大战略性部署,在此前后,人民银行等各中央部委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增量政策举措,一举稳定了市场信心,扭转了通缩趋势。
从10月底宏观经济数据来看,经济企稳回升;股市恐慌悲观情绪消除,进入盘整筑底阶段;房地产市场稳定局面得到巩固,局部地区已有回升势头;地方化债进入实质性阶段,隐性负债风险得到控制。可以说,中央决策和一系列政策举措取得了立竿见影的效果。
但是,部分市场主体对政策效果的持续性依然还在观望,期待有更进一步的政策举措出台,同时民间投资依然疲弱,经济增长的能量还有待进一步集聚。
可以说,稳信心的初步目标已经达成,但还需树立市场主体对未来经济增长的信心。
民间投资之所以依然疲弱,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民营企业家对未来民营企业发展环境的预期仍有不确定性;二是投资方向尚不清晰,也即是说,还找不到明确的盈利空间。这可以说是目前影响经济发展、就业形势的关键国内因素。
要解开这个结,在目前已经出台一系列增量刺激措施的基础上,需要尽快实质性启动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所确定的各项改革,快速释放市场活力,打开市场发展空间,以使市场主体迅速树立对未来经济发展的信心。
在法治中国建设中,更要注重依法执法、依法行政机制建设
法治中国建设,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固然重要,现有法律能否得到很好的执行更加重要。我们在营商环境建设中,往往比较注重税收、土地优惠等利益引导,但还需注意依法行政、依法执法是最重要的营商环境。
改革开放以来相当长的时期内,外商更多地集聚在以上海为中心的长三角地区,有些外商本来已入驻其他地区,但后来又搬迁至长三角地区,很重要的原因是,在相同的法律体系下,以上海为中心的长三角地区的政府和司法系统依法行政和依法执法相对更好。
建设依法行政、依法执法机制对于提振民营企业家信心至关重要。从营商的角度讲,法规总有不完善之处,但只要政府依法行政,司法系统依法执法,企业和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财产等就有稳定而明确的预期,至于面对变化的市场和成本能否盈利,则是自己经营能力的问题。
当前尤其需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依法纠正一些地方司法部门跨省区“远洋捕捞”式逐利性执法事件。在纠正过程中,需要完善此类执法行为的操作程序,并确保公开透明。
依法纠正地方政府追缴以前年度各种优惠补贴资金的行为。地方政府通过提供各种优惠政策进行招商引资,曾是我国经济发展、产业发展得以成功的途径之一,整体来看,应该肯定其在一定阶段的积极作用,但其中也存有部分不规范、不恰当的做法,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和市场扭曲。如果当初的一些优惠补贴等措施是不合理的,甚至是不合法的,那是政府有关部门自身的责任,被补贴企业不应该承担责任。
依法纠正各类以罚款为目的而进行的检查和罚没行为。
依法纠正超长年限倒查、追缴税款的行为。企业应该依法纳税,税收应该颗粒归仓,不过往以前年度追缴是否应该有年限的限制?滞纳金的计算是否可以酌情处置?这些似乎都有可以完善之处。
以上现象如能得到尽快纠正,不仅能够快速提振民营企业家对未来的信心,同样能够快速提升外资对中国经济的信心。
加速财政税收体制改革进程
财税体制改革是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的重要内容,当前尤其要加快如下几方面的改革以提振市场信心。
一是建设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财政税收体制。这是与法治国家建设高度相关的改革内容。
一个机构,只要存在,不断扩大权力和向上、向下及向周围推卸责任是天然的冲动。如果地方政府事权没有边界,则地方政府的财政纪律和各类显性、隐性负债风险化解就无从谈起。
因此,在化解地方政府存量隐性负债风险、降低融资成本的同时,一方面要通过税收体制改革解决地方政府收入稳定性,另一方面,从法律上约束地方政府事权并监督地方政府依法行政更为重要。
二是建设有利于资本市场发展的税务机制。一个国家总体的财政税收体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固然非常重要,但一些具体税种的细节安排,对某些经济领域的发展往往也是关键性的因素。
目前我们鼓励培育“耐心资本”“长期资本”,但长期资本并不等于只做长期投资,在比较收益和风险的驱使下也可以不断进行短期投资。只有一系列包括法律和税务等制度得到完善、对未来收益和风险有相当明确的预期,资本才会有“耐心”。
以对科技创新企业的支持为例,英国提供全方位的财政和税收优惠,包括对初创企业本身、投资初创企业的创投基金、投资创投基金的投资人和初创企业的创办人个人等都有财政补贴或税收优惠。
比如对初创企业创办人,首先,其投资于初创企业的投资资金免缴或退回已缴个人所得税;其次,当该初创企业最终失败破产,对于初创企业创办人的投资损失,可以免缴其今后个人所得税直至补足其损失额。有关部门应该在这些领域加快改革和调整进程。
此外,一个国家的财税体制需有一定的稳定性,但也需建立一定的灵活调整机制,以及时应对宏观经济变化和社会利益结构变化。
加快新一轮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开拓产业新增长空间
粮食安全、农业现代化、乡村振兴、农民市民化、城乡融合发展等不是割裂的,也不是简单的拼图,需要通过农村经济体制、土地制度改革,引导资本下乡、农民进城,有机融合科研、种养殖业现代化、生产加工、仓储物流、消费服务、文化建设等,以达到所有这些目标。
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建立自愿有偿退出的办法”。这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点,需要加快推进落实。
农民有偿退出承包土地,既保证农民享受土地未来盈利的利益,也给资本下乡打开了通道和提供了载体,能够为现代农业、乡村振兴等提供大量科技和金融资源。资本下乡、现代农业投入将带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机械、各类服务农业的现代智能技术以及从农村到城市相关行业巨大的投资,为目前找不到需求的大量民间资本提供新的投资和增长空间。
同时,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土地,带资进城,一方面可以让农民更从容、更容易地融入城市生活,另一方面也可以带来巨大的消费需求和创业需求。
建设支持企业“出海”参与国际产业链重构的财税金融体系
当下中国企业“出海”过程,实际上是中国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化的过程,对今后相当长时期中国和国际经济格局具有重大而长远的影响。这是中国企业面临的新情况,充满机遇,也充满挑战,需要国家制定一些政策给予支持和引导。
金融方面,一是大行要利用已有的国际网络创新产品和服务,为这些企业提供结算、外汇交易和兑换、融资等支持;二是为“出海”企业提供各类适配的保险服务,这方面可以考虑先期在上海临港新片区进行试点;三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应该把服务企业“出海”纳入建设方案,建设为企业“出海”提供投融资和资产交易的平台;四是为企业“出海”提供资本进出便利。
财政税收方面,需要硏究企业不同“出海”模式、“出海”后产业链中不同环节的特点,进而设计不同的政策。比如,是否可以像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企业海外收入汇回国内免收所得税那样,既支持企业走出去,也鼓励企业将海外盈利带回国内再投资。
此外,可组织专门机构或部门,为企业“出海”提供系统性的海外法律法规咨询和法务服务。
来源 | 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
编辑丨周茗一
审核丨兰银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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