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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劳动者等劳动群体是“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关注的重点人群,依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既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是检察机关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重要体现。对于刑事立案后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依法从重打击、从严惩处。
【案情回顾】
2023年4月1日,被告人罗某某与杨某某承包云龙县某足疗店。被告人罗某某承包经营期间,拖欠王某某、祝某某等15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117931元,被告人罗某某于2023年11月21日凌晨逃匿。2023年12月19日,云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告人罗某某下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七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王某某等15名从业人员被拖欠的工资,被告人罗某某经责令后仍不支付。2024年3月12日,被告人罗某某被抓获归案。
本案由云龙县人民检察院向云龙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云龙县人民法院以罗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检察官提醒】
农民工、劳动者等劳动群体是“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关注的重点人群,依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既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经刑事立案追缴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依法从重打击、从严惩处,依法从严从快批准逮捕,提起公诉。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立案追诉:
(1)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 5000 元至2万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来源:云龙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