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四川省城镇区域户籍人员、城镇区域常住并参加四川省基本养老保险1年以上人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且符合规定条件之一的登记失业人员,可以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具体来看,包括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5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高海拔地区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持有《残疾人证》的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由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登记的零就业家庭成员;申请认定时登记失业已连续1年以上的人员;土地被依法征用的失地农民以及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后,由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将其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建立管理台账,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岗位推荐、技能培训等服务,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其市场化就业。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将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
据介绍,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由本人持身份证或社保卡向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提出申请,或通过电子社保卡、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四川e就业、四川政务服务网等线上方式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