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而复得的减刑
-----履行实质化审查职责,助力迷途知返者“回家”
“你所办理的每一个案件,都是别人的人生”。刑事执行检察作为法律监督环节的“最后一公里”,应当通过高质效监督履职,依法保障“高墙”内部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减刑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发现端倪——看似普通的减刑撤销背后
晴朗的天空中微风拂过,这是与平日无异的普通一天,安徽省九成坂人民检察院的肖红检察官正在审查一起减刑案件。
服刑人员刘某,因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后被投入监狱服刑改造,经过一段时间的改造后刘某申请减刑,监狱认为其符合减刑条件,就拟报请该犯减刑征求检察机关意见。经审查,刘某入狱后认罪悔罪,平日里积极服从管教,多次获得表扬奖励。身在“高墙”之中的他一直心忧着外面面临着经济困难和生活压力的亲人,盼望着能够早日合家团聚。
审查后检察机关认为其符合减刑的相关条件要求,出具同意报请刘某减刑的检察意见。可是没想到,刚刚过去半个月左右,检察院收到了监狱撤销刘某减刑的相关材料。监狱以刘某与同犯发生冲突、被扣除改造分两分为由,认为刘某不具备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
收到监狱移送的撤销刘某减刑提请的征求意见函后,检察官敏锐地发现了其中潜藏的问题,为什么一贯老实本分的刘某突然开始违纪?还是在减刑刚刚报请上去的关键时期?
实质化审查——是否确有悔改表现?
检察机关办理刑罚变更执行案件不仅要对执行机关提供的案卷材料开展审查,更应通过书面审查和实地调查相结合、全面监督和重点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对案卷材料中的疑点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加强案件办理中的“亲历性”,从而准确认定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以及能否减刑。
为了解案件背后潜藏的疑惑,贯彻实质化审查理念,充分保障罪犯的权益,接到监狱撤销减刑材料后,承办检察官肖红当即开展核查,一方面审查相关监狱调查材料,另一方面进监调查,询问同监舍罪犯及刘某本人、执勤民警,了解案件全貌。
经查,与刘某发生冲突的犯人系同监舍陈某,即将刑满释放,服刑意识、改造态度有所变差。发生冲突的那天正值酷暑,二人因中午就餐打饭事宜发生口角,陈某先行挑衅并辱骂刘某,随即二人发生争吵,被现场民警及时制止。在民警对二人进行批评教育离开监舍后,陈某又开始对刘某进行言语攻击,甚至冲上来试图对刘某动手。被辱骂、挑衅的刘某一度难以忍受,但他的脑海里浮现了亲人的面庞和民警平日里的教导。这一次,他选择了克制。
在询问情绪激动的刘某时,检察官一边耐心倾听,一边疏导化解,用细致的诠释说明法律规定,用温暖的话语解开刘某的心结,释法说理,循序渐进。谈话中刘某真诚认错,表示无论此次能否减刑,都将继续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相信一定能够获得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
▲检察官在监区办公室同服刑人员谈话
主动担当——建议监狱继续报请减刑
刑罚的目的从来不是刑罚本身,而是对犯罪进行预防和改造。服刑人员在接受改造的同时,对其合法权益也应当予以保障。随着“两高两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出台,检察机关更应严格把握“依法全面审查、主客观表现并重、严格审查证据材料、区别对待”的实质化审理基本要求,结合罪犯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违纪违规是故意为之还是过失行为等因素,从“三个善于”出发,实现每一起减刑案件“三个效果”的统一。
对于监狱拟撤销刘某减刑,九成坂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研讨,与会检察官一致认为:刘某在考核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多次获得表扬,一贯表现较好,刘某在违纪中处于相对被动的状态,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监区也仅作出计分考核扣2分的处理,不能单以此次违纪就认定刘某无悔改表现,应建议监狱继续报请该犯减刑。
经监狱报请、法院审理,1个月后,刘某收到了他期盼已久的人民法院的减刑裁定。检察官相信,在检察温情和法治之光的指引下,他终将怀着新生的希望和满腔的热情重新回到正常的生活中去。
监狱“高墙”之内,同样也是法律监督的主场,小小的减刑假释案件背后,也是一个又一个服刑人员的人生。“迷途知返,往哲是与”,法律不应当仅仅只是冷冰冰的条文,检察机关在严守法律底线的同时,应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既要防止“提前出狱”,又要阻止监狱为规避潜在的办案风险而一律从严、导致服刑人员丧失减刑机会的情形发生,切实发挥刑罚变更执行激励罪犯真诚悔罪、积极改造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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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12期
安徽检察新媒体出品
审核丨任小玲
供稿丨省检察院第五检察部、 九成坂检察院
编辑丨李昂
投稿邮箱丨ahjcxmt@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