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
“一取消三不再”之后,案件怎么管理?
◆广大检察干警对于“一取消三不再”给予高度认同,但同时也有人担忧——没有了评价指标、数据排名,会不会导致“躺平”局面?
◆在“一取消三不再”之前,最高检党组就明确提出着力构建全方位、立体化检察业务管理组织体系,并将“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调整为“检察机关办案质效分析研判会商”,从原来重视程序性数据分析转向注重对办案实体问题的分析。
◆现有的检察机关统计系统有着3万余项数据统计项,要进一步“用足”这些数据,“把脉”检察工作质效,针对性开出“药方”。
今年10月中旬,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召开检委会(扩大)会议和党组会议,提出“一取消三不再”的检察管理新要求,即取消一切对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的不必要、不恰当、不合理考核,不再执行检察业务评价指标体系,不再设置各类通报值等评价指标,不再对各地业务数据进行排名通报。社会舆论普遍认为,这是最高检党组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审慎作出的决定,符合中央精神、符合实际情况、符合司法规律、符合基层期待。
“‘一取消三不再’不是取消所有考核,也不是不要管理、放任‘躺平’。”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最高检党组提出从简单的数据管理调整到更加注重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的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考核新要求,旨在引导广大检察干警进一步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进一步回归高质效履职办案的本职本源。
“一取消三不再”之后,如何正确理解检察管理的新要求?全方位、立体化检察业务管理组织体系该如何理解?如何树立正确政绩观,进一步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带着这些问题,记者专访了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申国军。
案管部门管什么、怎么管?
记者:在“一取消三不再”的新形势下,作为检察业务管理的专门机构,案件管理部门如何统筹推进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管什么、怎么管?
申国军:2024年10月,最高检党组审时度势,下决心取消一切不必要、不恰当、不合理的考核,一体抓好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这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构建符合我国国情和检察工作实际的管理制度的应有之义,是顺应检察工作发展、回应基层期待的重大决策。现在的关键是,取消了简单的指标考核之后该怎么做。
在调整考核机制问题上,最高检党组坚决落实“破立并举、先立后破”的改革要求,早在今年初就研究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提出了着力构建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宏观管理为统领、业务部门自我管理为基础、案管部门专门管理为枢纽、相关部门协同管理为保障的全方位、立体化检察业务管理组织体系,搭建起了检察管理新模式的“四梁八柱”。其中,案件管理部门是统筹推进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重要一环,要充分发挥枢纽作用,加强业务管理,通过业务质效分析研判为宏观决策提供参考,也负有类案流程监控等案件管理职责,统筹组织实施个案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等质量管理职责。
业务管理,最主要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的管理,但案件管理部门也承担相应的业务管理职责。一是研究贯彻落实上级检察院和本院检察业务部署要求的具体措施,制定本部门、本条线工作计划,确保检察工作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二是运用办案质效分析功能,突出对重点案件类型、重点办案领域、重要业务态势的分析研判,注重发现各业务条线存在的倾向性、异常性、典型性问题,提出工作建议;三是通过统筹业务需求、办案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等监督管理手段,促进规范司法。
在案件管理方面,侧重于对条线、类案、办案领域的管理。案件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每一个条线、每一类案件、每一个办案领域的流程监管、案件质量评查、数据质量监管,制定完善类案或者某类办案领域流程监控指引、案件质量评查指引、业务数据填录指引;依法组织开展类案或者某办案领域的人民监督员、检察听证工作座谈会,研究发布系列典型案例,提出监管意见为业务部门案件管理提供参考。
在质量管理方面,案件管理部门一方面要加强对个案从受理、流转、办理、结案等各环节办案流程的“闭环管理”,通过健全制度机制、推进完善重大监督事项办案程序、优化办案系统等工作,及时对办案期限、办案节点进行提醒督促;另一方面要统筹组织实施个案质量评查,坚持重点评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对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后作不起诉处理案件、提起公诉后又撤回起诉案件、法院判决无罪和免予刑事处罚案件进行逐案评查;每年度要随机选取一定数量或者比例的案件进行常规抽查。把评定案件质量等次作为评查必经环节。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个案,案件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组织开展检察听证,也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促推提升办案质量。
如何看待检察业务管理中的数据?
记者:广大检察干警对于“一取消三不再”给予高度认同,但同时也有人担忧——没有了评价指标、数据排名,会不会导致出现“躺平”局面?对此该怎么看?
申国军:最高检党组“一取消三不再”的重大决策发布后,在系统内外引起强烈反响。广大检察干警高度认同,为最高检点赞。但是也有一些检察干警感到困惑,没有考核怎么抓工作、怎么抓管理?没有考核,办案人员会不会放飞自我、乱干或者干脆“躺平”不干?这种担心有一定道理,这也是过去某个历史时期或者某些地区推行考核机制的重要原因。但从根本上说,考核仅仅是管理的一种手段,考核之外,还有其他更多的管理机制、管理手段。最高检党组之所以取消简单的指标数据考核,主要原因是当前指标考核的弊端已经超过了其有利的一面,弊大于利,经过利弊权衡之后,决定取消。但大家也要认识到,一方面,最高检党组取消的仅仅是简单的指标数据考核,并不是取消所有考核,对那些乱作为、不作为的,仍可以通过党政领导干部考核机制和公务员考核机制进行评价,持续营造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环境。另一方面,取消简单的指标数据考核之后,我们也要转变管理理念,调整管理思路,寻求其他的管理手段,不能拘泥于“没有指标数据考核就没办法管理”的思维。管理是门大学问,不仅仅只是抓几个指标,也不仅仅只有指标数据考核这一个抓手,不搞指标数据考核就认为工作没有抓手是不对的。
最高检党组多次强调,把检察管理从简单的数据管理调整到更加注重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上来。通过一体抓好“三个管理”,转变过去过于注重简单指标管理的方式,切实、真正把检察管理从简单的数据管理调整到更加注重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广大检察人员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进一步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进一步回归高质效履职办案本职本源,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把注意力和主要精力聚焦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和案件的每一个环节上,朝着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方向不懈努力。
新时代新征程,高质效推进检察工作,抓管理的责任更重、要求更高。2024年10月28日,最高检召开“一体抓好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 推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落到实处”专题电视电话会议,强调要正确看待考核。取消一切不必要、不恰当、不合理考核,并不是取消所有考核,更不是不要管理、放任“躺平”。在任何时候,对案件办理质效和检察履职成效的科学评价,都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关于“完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检察人员考核评价体系,决不能让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差一个样。
记者:我们了解到,此前的评价体系,某种程度上导致了“过度重视数据”的数字焦虑,“一取消三不再”之后,如何看待检察业务管理中的数据?
申国军:当今时代,是数字化时代,检察业务数据是研判检察业务运行态势的基础要素。过去,一些地区唯指标、“卷”数据,工作“盯着数据干”、办案“围着数据转”,严重影响检察机关司法权威。最高检党组决定的“一取消三不再”及时纠偏,但绝不是不要数据,而是在确保数据真实、客观、准确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业务数据的分析研判功能,对履职办案质量、效率、效果进行全面深入分析,找准影响检察办案质效的“症结”,为高质效履职办案提供更加科学全面的参考和依据。
一是正确认识检察业务数据的功能价值。以往有些地区将数据作为管理的手段,认为“抓管理就是抓数据”,并单纯将“数据”作为评价工作优劣的标准,这并没有正确发挥数据的实质价值。数据来源于办案,只要办案就会产生数据,2013年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上线应用,实现了数据由系统自动生成,系统中的业务数据项有数万个,通过对数据的组合使用,能够全方位、多角度把握检察业务工作发展态势,及时发现检察业务工作的“症结”。因此,数据是发现业务问题的一个途径,要着力挖掘数据价值,充分释放数据在检察业务管理中的效能。
二是加强数据的质量监管。数据质量是科学精准开展检察办案质效分析的基础。自2022年开始,最高检案管办每季度对检察业务数据质量开展检查,目前全国检察业务数据准确率总体是好的,但有一些地区为了数据好看还存在办“凑数案”“注水案”;部分地区仍存在数据错填、漏填、迟填等不规范填录,导致数据不准等问题。要持续加强业务数据质量日常监管,切实保证业务数据的真实、客观、准确。
三是深化办案质效分析,加强业务数据科学运用。办案质效分析研判是落实业务管理的重要方式。以前有些地区的分析研判更多是围绕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进行分析,关注数据的升降、比率的高低。但我们的评价指标数量最多时也才87项,最后精简至38项,而检察机关统计系统中的数据统计项有3万多项,经过不同统计项之间的组合使用,可以产生数以亿计的海量数据。要进一步用“足”用“好”用“活”各类数据,突出对重点案件类型、重点办案领域、重要业务态势的分析研判,发现各业务条线存在的倾向性、异常性、典型性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充分运用数据对检察业务工作质效进行“把脉”,通过联合会商对办案问题进行“会诊”,有针对性地开出“药方”。
怎样抓好案件质量检查评查?
记者:“检察机关办案质效分析研判会商”名称的变化是基于何种考虑?分析研判的重点、方法、结果运用有何种转变,能否举例说明?
申国军:2018年以来,最高检建立完善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机制,对于准确把握检察业务工作整体运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研提对策、改进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近期,由“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调整为“检察机关办案质效分析研判会商”,是最高检党组反复酝酿后最终确定的,主要考虑:一是从形式上看,淡化了“数据”的概念,落实了最高检党组提出的“一取消三不再”、一体抓好“三个管理”的要求,体现了检察管理不再是简单的数据管理,而是向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转变。二是从本质上讲,办案质效的分析研判内容发生较大调整,从原来偏重对各类数据的简单同比分析转向对业务发展趋势、特点的分析,从原来注重考评数据分析转向重点案件类型、重点办案领域的分析,从原来重视程序性数据分析转向注重对办案实体问题的分析。三是从价值目标上看,调整后的“办案质效分析研判”价值功能更加精准科学,通过业务数据变化分析研判检察办案质量、效率、效果,为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提供参考依据,助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分析研判的变化,表现在重点更突出、方法更科学、结果运用更精准。前一段对今年1月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办案质效的分析研判,是案件管理部门会同各业务部门进行的一次初步尝试。
从分析重点看,突出分析研判向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转变的功能作用。主要体现在更加注重对重点案件类型、重点办案领域、重要业务态势的分析研判。我们将分析重点作了三方面调整:一是坚持静态数据动态看,通过较长时间(3年至5年)的数据变化,分析研判业务工作变化趋势是否健康,加强对业务工作的宏观管理、动态管理,更加有利于业务管理的“抓前端、治未病”;二是紧盯“案件”不放,刑事检察部分着重对危险驾驶罪等九类案件的分析,民事检察部分增加监督案件类型的分析,行政检察部分增加行政行为类型和行政管理领域的分析,公益诉讼检察部分增加办案各领域的分析,主要是为加强案件管理提供参考;三是突出办案实体分析,注重从国家赔偿、控告申诉、撤回起诉、判无罪等案件中反思检察履职的突出问题,为质量管理提供参考。
从分析方法看,突出数据挖掘和数据的关联运用。数据不仅仅是办案的数字化呈现,背后还承载着大量的案件信息,我们加强了对数据及案件信息的挖掘,强化数据的关联运用和各业务条线工作的组合分析。比如,我们将国家赔偿与审查逮捕工作进行关联分析,通过对国家赔偿案件类型的分析,反向审视如何加强对逮捕标准的研究和指导。
从结果运用看,突出办案质效分析研判服务科学决策的功能作用。办案质效分析研判是业务管理的重要依据。最高检检察委员会通过分析研判会商部署安排下一步工作,形成会议纪要,各级检察机关要对照落实。比如,我们对“机动侦查”案件办案质效情况进行了分析,检委会提出机动侦查要严格把握法定条件,确保案件办准、办好,这一要求在近期召开的全国刑事检察工作会议上作了部署。分析研判工作正是通过对办案程序、办案实体、办案结果的分析,找准影响检察办案的“症结”,为高质效履职办案提供更加科学全面的参考和依据,提升决策的科学性。我们还在持续开展新的探索。
记者:我们注意到,案件管理的微观层面既有案件质量检查,也有案件质量评查,二者有何区别?新形势下,两方面工作又有着哪些新要求?
申国军:《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意见》将“探索建立案件质量检查工作机制”“深化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并列作为健全完善业务评价体系的两大重要举措。两者既有共同点,又存在不同处。
共同点在于:二者都是个案微观管理的重要方式,是对已办结案件进行的事后监督,是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质量检验。同时,案件质量检查与案件质量评查也存在以下几方面不同:
一是主体不同。案件质量检查是业务部门主导开展的一项工作,要求办案人员自查、办案部门组织核查;案件质量评查则是由案件管理部门统筹组织实施的一项工作,原则上以案件管理部门为主,有需要可以吸纳业务部门人员或评查人才库成员参与。
二是方式不同。案件质量检查属于业务部门的一种自查,依据业务开展情况具体把握,目前各地正在积极探索;案件质量评查属于案件管理部门对业务部门的监督,坚持重点评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实践中已经形成常规评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等多种方式,还拓展异地交叉评查、提级评查、指定评查等多种评查机制,监督管理业务质量方式呈现多样化。
三是工作重点不同。案件质量检查实际上是业务部门对案件办理的必要回溯,工作重点是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以及重要办案程序等方面,与刑事诉讼法关于办案的要求一致;案件质量评查是精准评价具体案件质量的基本方式,实际上是案件管理部门对检察业务进行管理的重要方式,工作重点根据评查方式的不同有所不同,如重点评查中,对批准或决定逮捕后作不起诉处理案件、提起公诉后又撤回起诉案件、法院判决无罪和免予刑事处罚案件进行逐案评查。
四是结果运用不同。案件质量检查要求对发现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形依法作出处理,但不要求评定案件质量等次。对本部门或者本条线办理的特定类型案件或者案件的特定环节、特定问题,适时组织专项检查评估。对质量检查以及专项检查评估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工作的具体措施。案件质量评查有评定案件质量等次这个必经环节,办案部门收到问题清单后,应当针对评查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长效整改机制,推动类案治理,并对评定的不合格案件、瑕疵案件,抄送检务督察部门纳入督察工作范围。
如同工厂的产品要有一个质量检查程序一样,对每一起案件也应该设立一个质检程序。《意见》对案件质量检查评查作出了具体规定。目前,还需要继续推动各地贯彻落实《意见》有关要求,特别是案件质量检查还在初探阶段,要加快建立完善案件质量检查工作的制度机制,包括质量检查队伍建设、质量检查标准、质量检查方式、质量检查结果运用等。关于案件质量评查,既要抓好对刑事撤回起诉、判决无罪、诉判不一等重点案件以及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中明显低质效案件的逐案评查,也要随机选取一定数量或者比例的案件进行常规抽查。最高检今年已经对本级办理的案件首次组织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当前,最高检正在组织修订《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试行)》,统筹规范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工作。
(来源:检察日报·要闻版 记者:于潇 常璐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