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4年4月14日,当事人龚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受一个男性客户(40岁左右,讲普通话,具体情况不详)委托,为其加工“茅台”、“国台”、“赖茅”等酒手提袋,已印制“茅台”、“国台”、“赖茅”等字样的手提袋半成品原材料由委托人提供,约定加工费为0.13元/个。该行为于2024年4月17日被我局行政执法队依法查获,现场查获“贵州茅台不老酒”手提袋3000个;“国台.典藏酒”手提袋3100个;“贵州茅台集团(保健酒业)“手提袋4800个;“茅台飞天接待酒”手提袋1800个;“茅台内供酒(黑金版)“半成品手提袋1300个;“茅台镇赖茅酒”(半成品)手提袋900个。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龚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接受他人委托加工“茅台”、“国台”、“赖茅”等注册商标的手提袋,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 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之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
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侵权的“贵州茅台不老酒”手提袋3000个、“国台.典藏酒”手提袋3100个、“贵州茅台集团(保健酒业)“手提袋4800个、“茅台飞天接待酒”手提袋1800个、“茅台内供酒(黑金版)“半成品手提袋1300个、“茅台镇赖茅酒”(半成品)手提袋900个;
二、处以罚款50000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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