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词
他们,可能是一年来最忙的人,扑下身子、沉下心去,深入审判执行第一线,抓取鲜活素材,以独特的视角、生动的语言,忠实记录人民法院工作中的每一个精彩瞬间。
他们,肩扛“长枪短炮”,指尖“笔走风云”,生动书写人民法院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扎实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的不懈实践,努力推出有思想、有温度、有品质的作品。
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他们,就是日常采访最高人民法院的“跑口记者”。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跑口记者”讲述2024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在这一年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关注人民法院的哪些工作、案件和故事吗?
一起来“围观”吧!
新华社记者 罗沙
公平正义,字字千钧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从一名记者的角度看,这一年人民法院办的大事不少,大案也不少。
从全国首例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刑事案件,到一系列“打虎拍蝇”案件;从出台司法解释治理“天价彩礼”,到回应未成年人犯罪防治热点问题……庄严的审判、公正的裁决惩恶扬善、弘扬正气,人民法院坚持公正司法的决心和努力大家有目共睹。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党中央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的明确要求,是老百姓为人民法院“打分”的关键标准,而在这个过程中离不开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的良性互动、同向发力。
公平正义,字字千钧。新时代新征程,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期盼更多、要求也更高。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公开的过程就是普法的契机。我们衷心期待人民法院更好维护公平正义、继续做实司法公开,让更多人发自内心信仰法律、崇尚法治。
代表作品
强化制约监督 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访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贺小荣
新华社记者 罗沙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作出专门部署、提出明确要求。
如何认识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的重要意义?怎样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新华社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贺小荣。
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保障
问:如何看待《决定》对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作出专门部署?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深入推进,公正执法司法的体制机制更加成熟定型。进一步深化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高国家治理水平、服务和保障中国式现代化有重大意义。
一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保障。要恪守民法典确立的物权法定原则,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产权,将“两个毫不动摇”落实到具体实践中,营造有利于公平竞争的执法司法环境。要进一步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推动民事强制执行与破产制度的有机衔接,完善经营主体退出制度。要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等公权力手段介入民商事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健全依法甄别纠正涉企冤错案件的执法司法体制机制。
二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明确执法范围、完善执法程序、健全裁量基准。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建设以公正高效权威为特征、以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健全执法司法相互衔接和配合制约机制,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三是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内在要求。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加大对人身、财产权益保护力度,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要健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要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推进污染防治和绿色转型,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四是妥善应对纷繁复杂国际国内形势变化的迫切需要。要着力破解影响公正执法司法和实现公平正义的体制机制障碍,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势,更好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进一步完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
问:怎样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
答:《决定》提出“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这是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规范执法司法权力运行,确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重要举措。
进一步完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要完善监察调查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有序衔接,加大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力度,全面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要强化系统思维,坚持顶层设计和法治实践相结合,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在更高水平实现法治领域改革的系统集成,保证各执法司法机关既各司其职、又协调有序。
要同步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各方面监督,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为彻底解决执行难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问:执行工作关系公平正义“最后一公里”,如何推动彻底解决执行难?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取得长足进步,但执行难、执行乱问题仍然存在,必须综合施策、系统治理。《决定》对此作出重要部署,为彻底解决执行难提供体制机制保障,切实维护司法的公正、公信。
一是继续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形成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二是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坚持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在遵循执行权兼具司法权与行政权双重属性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上下联动、高效运行的执行体制机制。三是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加大执行行为和执行环节的公开力度,确保公正及时实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
确保司法权力规范高效运行
问:《决定》明确要求“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这方面将有哪些举措?
答: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是从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加强内部监督制约两个角度,确保司法权力规范高效运行,从体制机制上确保司法公正。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要充分发挥司法公开对司法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作用,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同时,要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和各类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正当权益,办好、优化中国裁判文书网,建设好人民法院案例库,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统一裁判尺度,发挥司法裁判的评价、引领、教育功能,回应人民群众更深层次的司法公开需求。
在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方面,既要坚持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既有原则和方向,同时要加大对司法权力的内部监督制约。
完善合议庭、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责任机制——以严格的审判责任制为核心,以科学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为前提,以明晰的审判组织权限和审判人员职责为基础,以有效的审判管理和监督制度为保障,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实现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制约有效,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明确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的权责边界——要强化院庭长的监督管理责任,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同时要尊重审判权力的运行规律,院庭长不得直接改变审判组织的合议结果,不得替代独任法官、合议庭作出裁判。院庭长的监督管理要依法行使、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对来自内外部的不当干预过问形成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
健全司法责任甄别、追究和惩戒制度——发挥法官惩戒委员会的作用,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程序,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问:如何深化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加大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力度?
答:行政诉讼又称“民告官”,其职能之一就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决定》明确提出“深化行政案件级别管辖、集中管辖、异地管辖改革”,解决诉讼“主客场”问题,保障法院公正审判,监督政府依法行政。
我们将统筹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与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统筹排除地方不当干预与司法便民,建立向上提级管辖与向下移送管辖相结合的管辖机制,调整优化集中管辖法院设置,赋予当事人在本地法院与异地法院起诉的选择权,加大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力度。
代表作品
最高法最新意见回应未成年人犯罪防治热点问题
新华社记者 罗沙、齐琪、冯家顺
近年来,一些未成年人严重犯罪案件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引发对“犯罪低龄化”的广泛讨论。
“问题少年”,何以为策?最高人民法院30日发布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容不纵容,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
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容不纵容
最高法提供的数据显示,近三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
对此,最高法此次发布的意见明确,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容不纵容。其中特别强调:“对于主观恶性深、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特别是屡教不改的,绝不姑息纵容,坚决依法惩治,确保司法公正。”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彭新林表示,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是要惩教结合,未成年人的身份不能成为逃避法律责任的“挡箭牌”。“宽容不纵容”,实际上就是该惩处的要依法惩处,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让作恶者付出代价,让受害者得到抚慰,让社会公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宁宁表示,2021年3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作出调整,再加上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无论年龄大小,总体上均有相应的处置措施。必须全面贯彻落实法律,以严格公正司法回应社会关切,杜绝“一放了之”“不了了之”。
据最高法介绍,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杀人、重伤害犯罪案件,已审结4件4人,犯罪人年龄在12至13岁之间,被依法判处10至15年有期徒刑。
宽容但不纵容,有效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最高法意见通篇传递出这一鲜明导向——即使是低龄未成年人,只要实施了侵权或者违法犯罪行为,本人及其监护人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传递这种导向,就是要让未成年人正确认识违法犯罪行为。”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副会长张善根表示,无论是未成年人还是监护人,都不能把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性制度,当成规避法律的手段。
从严处理学生欺凌,学校失职要担责
嘲讽、扇耳光、殴打辱骂……学生欺凌问题触目惊心,也极易诱发严重犯罪。
对此,最高法意见强调“依法从严处理学生欺凌”。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件中发现存在学生欺凌现象的,应当与学校或培训机构及教育主管部门沟通,建议及时予以严肃处理,并跟进处理进展。欺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最高法意见专门提出,探索通过诉前调解等方式,促使实施学生欺凌的未成年人真诚赔礼道歉。
“调解介入学生欺凌,是一种新的治理机制,有利于化解双方家庭以及家校的矛盾;促使欺凌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也为被欺凌的人提供安慰,避免留下心理阴影。”张善根说。
5月10日,仙居县安洲小学的学生在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基地了解防校园欺凌的法律知识。新华社记者 黄宗治 摄
记者了解到,不少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和干预欺凌、不良交友等问题,导致学生走向犯罪或者被侵害。最高法意见对此明确规定,学校、培训机构等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依法判决承担侵权责任,并根据情况发送司法建议。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意见专门提出,坚决依法惩治各类“校闹”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发生人身损害,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依法判决学校不承担侵权责任,为学校依法依规开展教学管理提供司法保障。
“这个规定意义重大,有助于破解一些学校和老师‘不敢’管学生的难题。”张善根表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因为害怕“校闹”而放弃管理,反而会鼓励和诱发违法行为。
家庭监护管教缺失,法院可予以训诫
未成年人犯罪的背后,往往存在管教缺失、监护不力、教育不当等问题。
据最高法介绍,2021年至2023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的涉未成年人暴力案件中,被告人为留守儿童的占比22.94%,单亲家庭占比6.95%。许多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前缺失家庭关爱和教育,有的父母对孩子成长中遇到的生理、心理困惑疏于关心。
防治未成年人犯罪,监护人责任重大。
最高法意见明确提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未成年人刑事、行政案件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存在其他因家庭监护管教缺失、不当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情形的,根据情况,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意见特别强调,监护人“不仅要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还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很多都是监护人没有尽到职责。”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少年司法专委会主任宋英辉表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监护人对此主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中监护人的责任追究,之前我们做得还不到位。”苑宁宁表示,最高法规定的训诫等措施,有助于督促监护人履行职责,压实监护责任,筑好防治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对于经过训诫、教育依然不改正的监护人,可以研究出台更严厉的措施。
张善根认为,对于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追责应当刚柔并济。“还需要一些刚性惩戒,包括罚款、拘留,甚至探索让其承担刑事责任。”
找到未成年人犯罪的深层原因
专家普遍认为,相比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背后有着更复杂的社会原因。
未成年人无“小案”。最高法意见提出,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详细了解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和犯罪成因。同时,意见提出建立犯罪成因逐案分析报告机制,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逐案深入剖析案件背后是否存在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及司法保护薄弱、不到位等情形。
“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复杂,涉及各个方面。”宋英辉表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要进行共性研究和个性分析,从而“抓前端、治未病”。
以网络因素为例,据最高法介绍,未成年人易受网络不良信息影响而产生犯罪动机。近年来实施抢劫、盗窃、暴力伤害犯罪的未成年人中,有近六成曾长期沉迷网络。
最高法意见对此提出,建立网络保护专项分析报告机制。在涉及网络的未成年人案件中,对相关主体是否履行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定义务进行审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有关网络企业、主管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将相关线索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此外,针对一些人引诱、指使、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意见明确要依法从重处罚。其中特别强调,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留守儿童、在校学生实施犯罪的,以及通过向未成年人传授犯罪方法、提供毒品、管制麻醉精神药品、灌输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继而加以利用等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的犯罪,依法从严惩处。
专家表示,这些举措意味着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将从注重事后追责惩处,向事前事中事后保护、预防并重转变。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在司法惩处之外,要切实把各方面保护和关爱落到实处,把对不良行为的分级干预和前期管束落到实处。
“通过一个个案件,去寻找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和根源,才能够更有效、有针对性地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参与社会治理,更长远、根本地防治未成年人犯罪。”苑宁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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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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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