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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院与保险原则:协同共进的必要》

在当今金融领域日益复杂和多元化的发展格局下,金融法院的设立旨在更专业、高效地处理各类金融纠纷,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公正。而保险原则,作为金融领域中保险行业的基石性准则,在这样的背景下其地位和作用引发了深入的思考:即便金融法院在处理金融事务中展现出高度的专业性和独特性,保险原则依然不可或缺,两者有着协同发展的必然需求。若忽视保险原则,金融法院在处理保险纠纷时可能会出现裁判标准不统一、缺乏行业针对性等问题,难以让保险行业参与者信服,也不利于金融司法体系的权威性建设。

我们知道,保险四大原则包括最大诚信、保险利益、近因原则和损失补偿,而在理赔纠纷处理中则需要更多的体现公平原则、对价平衡、合理期待、一致性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这些是保险行业长期发展过程中沉淀下来的智慧结晶,对于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保障投保人权益以及维护保险行业的健康稳定运行起着根本性的作用。

公平原则有助于建立一个公正、透明的保险市场环境。如果在理赔纠纷诉讼中不遵循公平原则,被保险人可能会因为频繁遭遇不合理拒赔而对整个保险行业失去信心,导致保险市场的萎缩。例如,当大量被保险人认为即使购买了保险,在出险时也难以获得公平的理赔,他们就会减少保险购买意愿。

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双务合同,对价平衡是其核心特征之一。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作为获取保险保障的对价,保险人则承担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支付保险金的责任。在理赔纠纷诉讼中,对价平衡原则确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相匹配。例如,在长期健康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逐年缴纳保费,保险人就应当在被保险人患病符合理赔条件时,按照保险金额和赔付比例进行赔付。

这一原则还体现了保险的风险分担机制。保险人通过对大量被保险人收取保费,积累保险基金来应对少数被保险人的保险事故。如果在理赔时不遵循对价平衡原则,随意拒赔或者过度赔付,都会破坏保险的风险分担功能。例如,在财产保险中,如果保险人对一些高风险标的收取较低的保费,而在理赔时又全部承担巨额损失,就会导致保险基金无法正常运转。

在理赔纠纷诉讼中,合理期待原则要求对保险合同进行公平合理的解释。当保险合同条款与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发生冲突时,不能仅仅机械地按照合同文字进行解释。例如,在健康保险中,如果合同条款对某种疾病的理赔范围规定得比较狭窄,但被保险人基于一般医学认知和保险人的销售宣传合理地认为该疾病应当在理赔范围内,法院可以根据合理期待原则,对合同条款进行更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从而保证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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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所有这些保险原则的存在有助于金融法院更好地平衡保险市场各方利益。此外,金融法院与保险原则的结合对于金融创新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随着金融科技的飞速发展,保险行业也不断涌现出各种创新产品与服务模式,如互联网保险、保险科技融合产品等。这些创新在带来机遇的同时也伴随着新的风险与纠纷类型。金融法院在应对这些新型保险纠纷时,保险原则能够为其提供基本的价值导向和判断标准。一方面,保险原则能够确保金融创新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进行,避免创新沦为规避监管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工具;另一方面,金融法院通过对基于保险原则的创新纠纷的妥善处理,能够为保险行业创新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鼓励更多有益的创新实践,推动保险行业与时俱进,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与社会大众。

综上,金融法院的 “金融性” 与保险原则并非相互排斥,而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保险原则是保险行业稳定运行的灵魂所在,金融法院则是金融市场秩序的司法守护者。在金融领域不断发展变革的进程中,只有确保保险原则在金融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尊重与运用,才能实现保险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构建起公正、高效、稳定的金融司法生态体系,让金融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保障广大金融消费者和从业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