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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鄂州梁子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让非法捕捞者、鱼贩子共同承担对环境造成的经济损失、生态补偿修复费用共计51万余元,这也是我市首例由上下游罪犯共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件。

01案件回顾

2024年4月至2024年7月期间,被告人金某甲伙同其妻陈某某、被告人金某乙伙同夏某某(另案处理)在梁子湖水域,多次使用三重刺网或电捕鱼设备在梁子湖水域非法捕捞,捕捞渔获物后就地将渔获物出售给被告人钟某某,金某甲、金某乙两伙人捕获渔获物共计2.2万斤,共计向钟某某出售渔获物约14.4万元。钟某某将非法收购的渔获物中的白鱼(翘嘴鲌)出售给被告人徐某某,徐某某明知白鱼系梁子湖水域非法捕捞所得,仍多次予以收购共计5000余斤,并向钟某某支付7.7万元。

2024年7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又一次在梁子湖水域附近收购金某甲、金某乙非法捕捞所得的渔获物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查获渔获物共计479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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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五人获刑

公诉机关认为,五被告人实施的非法捕捞、贩卖和收购梁子湖水产品的行为,损害渔业资源、破坏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大众的利益,要求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共同承担生态环境资源损失及修复费用,对五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三被告人赔偿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经济损失、生态补偿修复费用共计51万余元,并在国家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五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环境造成的损害,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筹措资金,缴纳了经济损失、生态补偿修复费用共计37.8万余元。

法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后,对金某甲、金某乙、陈某某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对二名鱼贩子钟某某、徐某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五年;同时判令五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共同承担对环境造成的经济损失、生态补偿修复费用共计51万余元。本案现已生效。

来源 :综合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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